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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格局

文/廖理 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本文编辑/贾红宇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使创业者欢欣鼓舞的同时,给大型金融机构创新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监管者带来了困扰。无论是创业者,或是创新者,还是监管者,都应认清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格局,研究互联网金融的产业形态,只有基于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因地制宜。

 

从20世纪末开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也带来了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在金融领域,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结合产生出了我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业务模式。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四类: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以及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

 

第一类: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

比如直营银行(Direct Banking)、在线折扣券商(Online Discount Brokerage)和直营保险(Direct Insurance)。直营银行的主要特点是没有物理营业网点,依靠互联网、电话和ATM机等手段提供服务。直营银行发源于欧美,是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直接结果,目前在美国最为发达。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编撰并即将出版的《直营银行报告:分析与对比》,利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数据库,系统研究了16家美国直营银行,并将其与美国和中国的传统银行做了对比。该报告有助于我们对直营银行发展的现状形成基本的了解和判断。

在线折扣券商的发展也是以美国为代表,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在线折扣券商以极低的佣金吸引客户,并在此基础上向客户提供财富管理和银行服务。现在,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美国不少折扣券商也开展直营银行的业务。例如,Charles Schwab和E*trade都有银行牌照并提供直营银行业务,但是Charles Schwab本身也有物理营业网点,而E*trade则是相对纯粹的互联网折扣券商。

直营保险主要是基于互联网销售车险和财险产品的业务模式,在欧美各国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在美国,直营保险的代表为Progressive和后来被Allstate收购的Esurance。

以美国的发展情况来看。经过20多年摸索,直营银行开始显现出清晰的商业模式和迅猛的发展势头。以直营银行BOFI为例,其2005年在纳斯达克上市,股价在2010年之前几乎没有太大变化,而从2010年开始至今,在业绩带动下,其股价升了8倍,已拥有100多家机构投资者。这说明直营银行的商业模式开始得到认可。但是,在线折扣券商和直营保险的经营状况却一直起伏不定,商业模式仍在探索之中。

在我国,目前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主要还体现为网上银行、证券网上交易以及保险产品的网络和电话销售,尚未出现独立的直营银行和纯粹的互联网券商。众安保险作为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始了积极探索。

 

第二类: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

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表现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以及基于平台上的客户信息和大数据面向网上商户开展的小贷和面向个人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前者的典型代表包括早期的贝宝(Paypal)货币市场基金和近期发展迅猛的余额宝,也包括众多金融机构在淘宝上开设的网店以及专门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的第三方网站。后者的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以及美国的Kabbage和Zestfinance。需要指出的是:阿里小贷和京东都是基于自己平台的客户开展业务,而Kabbage则是完全基于第三方平台的客户信息和全网络数据对网商进行放贷。Zestfinance 更是利用大数据开展金融业务的典范。该公司采用机器学习的方法和复杂的统计手段对大数据进行分析,专门面向美国不能享受银行服务的人群(Unbanked and Underbanked)提供贷款业务。应该说,大数据的发展以及其在信用风险模型上的应用,使银行和非银行的贷款业务进入了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阶段。难怪著名的问答网站Quora上有句著名的评论:未来的银行只是有银行牌照的技术公司!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上述两类互联网金融模式只是现有金融业务的补充,说颠覆还为时尚早。美国的直营银行虽然发展较快,但从存款总额和资产总额来说,也只占了美国整个银行业的5%左右。阿里小贷、Kabbage和Zestfinance等做的业务,也都是传统银行不做的业务,还不至于很快动摇传统银行的根基。余额宝虽然带来了一阵存款搬家的骚动,但那只是管制背景下利率扭曲的一个映射。随着金融脱媒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搬家才刚刚开始并会一直进行下去,这才是银行应该关注并小心的。

 

第三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主要是指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在美国,P2P网络贷款的先锋是2006年和2007年分别成立的Prosper和LendingClub。这两个网络贷款平台开启了基于互联网的、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时代。这种去中心化的小额借贷平台一推出就受到了普通民众的广泛欢迎。在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深入的沟通之后,用来作为交易载体的本票最终被认定为证券,因此确定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P2P主要监管机构的地位。这样一来,P2P平台就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必须如同发行股票一样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可以说注册和信息披露构成了美国P2P行业的进入壁垒。这个进入壁垒,连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完备的证券、借贷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构成了保障P2P健康发展的三驾马车。Prosper和LendingClub目前都发展顺利,其中LendingClub的累积总交易额已经超过了40亿美元并实现盈利。

众筹融资的英文是Crowdfunding,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公众为产品——特别是创意产品——进行融资的平台。众筹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代表平台为Kickstarter和Indiegogo。众筹融资的方式包括债权、股权、捐赠和预购。其中,债权融资可以通过P2P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由于受限于美国证券法对于公开募集和人数的规定而很少进行。因此,除了有少量的捐赠融资之外,目前众筹融资的主要方式还是产品的预购。目前,全球已经出现了数百个众筹平台,大部分集中在欧美国家。在这些众筹平台中,Kickstarter一枝独秀,已完成的累积融资额超过了10亿美元。

众筹模式的相应监管又是怎么样的呢?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一直在努力寻找走出危机的途径,其中的重点之一就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众筹平台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并很快引起了美国国会和监管层的关注。在经过一系列的努力之后,奥巴马政府在2012年4月颁布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该法案第三章专为众筹制定,修改了证券法,使得通过互联网面向公众的股权融资成为可能。因此,结合上文,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P2P的监管完全采用了现有的法律,而对众筹的监管则是制定了新法。这反映了金融监管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值得我们借鉴。

国内的P2P和众筹平台出现得都不算晚。P2P的代表平台有2007年创办的拍拍贷和之后的人人贷,众筹的代表平台有2011年创办的点名时间和之后的众筹网。其中,P2P平台数量众多,据保守估计已经超过500家,颇有当年团购发展的势头。但是,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监管的未及时到位,P2P平台出现了诈骗、破产等风控缺位和运营不善所带来的诸多风险。因此,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监管的及时到位已经成为我国P2P网络贷款发展的当务之急。不同于P2P,众筹在我国还处于非常早期的发展阶段,众筹平台的发展和监管还在摸索之中。但是,不管是P2P还是众筹,在我国要达到成熟运行的阶段还都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四类:金融支持业务的互联网化

前三类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本质上都属于金融业务,也都需要监管。而第四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属于金融业务,它们起到了为金融业务提供“支持”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业务和产品的搜索,比如美国的Bankrate 和我国的融360;家庭理财服务,比如美国的Mint、Personal capital和我国的挖财网;理财教育服务,比如美国的Learnvest、Daily worth和我国的家财网;金融社交平台,比如美国的eToro、Seekingalpha等等。这些网络平台虽然不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却能够大大提升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知,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改变了我们认识世界和变革世界的方式。在改变了传媒、商业等诸多领域之后,互联网也正在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在变革来临之际,顽固不化和狂妄自大都是不可取的。面向不可预知的未来,我们应该满怀敬畏。在这样一个变革的时期,观察、学习和思考变得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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