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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同时应布局完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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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张德勇

本文编辑/丁开艳

在啃金融业营改增这块硬骨头的同时,以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应开始积极探索如何构建新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着眼于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及早谋划布局,方能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掌握主动。

2015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根据“十二五”规划的安排,今年也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年。不过,到目前为止,同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一道,金融业营改增陷入了“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来”的状态。距离今年年底的时间越来越近,金融业营改增能否突破目前的胶着状态,按照既定计划顺利完成,现在看来还面临一定困难。

其实,金融业营改增还算是近忧,因为它的即期影响除了金融业本身,充其量还涉及到与金融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行业以及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个税种;而金融业营改增的远虑,则是需要从现在起就应开始谋划和化解的,这一远虑就是当金融业营改增完成之际,整个营改增也差不多趋于全面完成,此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也应择机启动。

营业税是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第一大税种,金融业营业税又是营业税的重要来源。据财政部统计,今年7月份营业税收入1995亿元,同比增长16.1%,其中金融业营业税增长19.5%。为了避免金融业营改增乃至整个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这种过渡性安排可以认为是权宜之计,难成常态。

分税制发展到今天,已与当时的改革设想有不小的差距。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不断强化汲取财政收入的能力。典型的例子是,个人所得税从当时的地方税而今已变成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企业所得税从原来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税与地方税到目前演变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但面临的难题是:假若营业税这一地方税第一大税种被增值税取代而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由此失去的财力是用开征新税种还是依靠现有税种来弥补?如果营改增所形成的收入仍然归属地方政府,则增值税恐将实际上分为中央增值税与地方增值税,这就与当初设立增值税的目的不符。从以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发展的轨迹看,财力不断往上集中将是种趋势,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政府财力捉襟见肘,这也是为何一段时期以来地方政府热衷于搞“土地财政”,不断推出融资平台债的原因之一。

所以,在啃金融业营改增这块硬骨头的同时,以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应开始积极探索如何构建新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着眼于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及早谋划布局,方能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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