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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博,杨婷:税收递延后的企业年金就是中国版的401(k)计划吗

文/孙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博士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师

杨婷   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高级研究助理

本文编辑/孙世选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于2004年,总体发展比较缓慢。美国的401(k)计划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已发展成为美国养老金体系的中流砥柱,也极大地推动美国资本市场发展。2013年12月,我国财政部、人社部及国税总局发布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本次政策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中国版401(k)计划的成型?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否像401(k)计划一样发展壮大?本文试图通过对两者的对比分析解答该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递延政策的具体内容

2013年12月6日,我国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14年起,单位和个人不超工资基数4%以内的企业年金缴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环节的收益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在领取企业年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依据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只有企业缴纳部分,在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递延政策出台是否标志中国版的401(k)计划成型?

总体来看,本次税收递延政策出台后,我国企业年在制度架构上与美国401(k)计划基本一致,但从内在条件和构成要素来看,与401(k)计划相差很大。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构架与美国401(k)计划类似

●  第一,二者都属于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计划。

三支柱养老金体系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主流模式。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计划,由政府财政负担,旨在给退休人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计划,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金计划,第二和第三支柱旨在满足参保者更高的养老需求。美国联邦公共养老金属于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401(k)计划属于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支柱的范畴,企业年金计划同样属于第二支柱。

●  第二,都由企业和个人缴费,政府给予税收递延优惠。

我国企业年金和美国401(k)计划都是由雇主自愿决定是否实施,如果实施,企业和个人需要共同缴费。同时,我国企业年金和美国的401(k)计划都享有政府的税收递延优惠,即单位和个人缴费都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两者缴费的投资收益也不纳税,只有当领取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税收递延优惠的目标是鼓励人们为自己养老提前进行储蓄。

●  第三,都采取完全积累制的制度模式、市场化的投资运作体制。

无论是企业年金计划还是401(k)计划,都是向一个专门账户缴费,直到个人退休方能领取。退休后能获得多少资金,由退休前的个人缴费规模和投资收益决定。此外,两者的投资监管体制比较类似。美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受托运营方式,我国企业年金也通过内部的理事会或外部委托方式运作管理。美国401(k)计划的监管机构是美国税务局和劳工部,投资由美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我国的企业年金行政监管主要是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投资由人社部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远远滞后于美国401(k)计划

●  第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小,对企业和个人的吸引力不足。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个人缴纳部分在工资基数4%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优惠,企业缴纳部分在5%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优惠,合计为9%。按照北京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6.2万元计算,可以有5400元享受税收递延进入企业年金账户。美国401(k)计划中,个人收入的15%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企业根据个人缴费进行配比,一般比例在6%以内,两者合计最多达到21%。按照2012年美国社会平均工资4.3万美元计算,可以有9030美元享受税收优惠进入401(k)计划账户。

此外,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工基数上限是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北京为例,无论个人工资多高,2012年能够进入企业年金账户的免税额最多为1.6万元。而2012年美国401(k)计划免税额的上限为1.7万美元。50岁以上的人免税额的上限是2.25万美元。

可见,美国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比例和绝对额都远远大于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正是因为强大的税收递延优惠,才能促使美国401(k)计划获得长足发展。截至2012年底,美国共有5200多万人参与401(k)计划,占企业雇员的比例接近80%,总资产规模达到3.5万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约22%,成为雇员退休后主要的收入来源。

从我国来看,这次税收递延政策出台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更小,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截至2013年底,我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人数为2056万人,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5%;总资产约为6000亿元人民币,占我国GDP比重为1.1%。

●  第二,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限制较多,保障增值效果不明显,也难以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

首先,企业更多关注短期投资回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限制较多,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比例不得超过30%,因此近年来投资收益波动较大,具体见表1。

美国401(k)计划资金可广泛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产品等,投资于股票市场资金最多,占比长期在60%左右。事实上,1980年至 2011年,美国标普500股票指数的年均收益率为9.7%,资本市场保值增值的效果显著。过去30年里401(k)计划获得了年均6%以上的长期稳定回报。

此外,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每个企业都必须设置专门账户,管理不便;而且同时设立受托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角色职能有重叠。而美国401(k)计划投资运作体制灵活,基金运营过程中只设立一个计划管理人角色,不单设账户管理人角色。受托人可以自己投资或者交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

最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个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接受程度还不高,长期机构投资者缺乏,资本市场自身也存在缺陷,各种中介组织也不完善。结果是企业年金计划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资本市场也无法获得企业年金长期资金支持。而美国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价值不仅直接推动401(k)计划资产规模的持续扩张,而且为满足401(k)基金的长期投资需求,资本市场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此过程中也推动了自身发展。事实上,过去30年中,美国401(k)资产规模与美国标普500指数的相关性高达0.73,401k计划与资本市场实现了良性互动与协同发展。

●  第三,企业年金计划个人决策权有限。

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一般由企业委托给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个人投资选择权有限。在企业年金方面走在前列的联想集团,也只根据员工年龄,提供积极和稳健两种投资产品组合。个人缺乏投资选择权在年金资产规模较小时候不存在太多问题,但是随着企业年金发展壮大,必须逐步赋予个人一定投资选择权。

美国401(k)计划中,雇主为了避免承担过多的“受托人责任”,普遍把投资决策权交给雇员个人。与此相对应,投资管理人提供了丰富的产品组合,供个人选择。如果员工自己不选择投资组合,则其企业年金将被投资于几种默认投资组合。其中的一项投资组合是“生命周期基金”,会随着雇员年龄的增长自动调整投资策略。

此外,美国401(k)计划参加者在更换工作时,可以将账户余额转移至新企业,也可以将账户资金转至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者更换工作时,可能下一家企业没有建立年金计划,该员工的年金得放在原单位,由原单位支付管理费用,可携带性较差。

3

推动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本次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出台,无疑有利于企业年金计划发展,但是要想实现美国401(k)计划那样的成功,还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水平,为企业年金发展腾出空间。

美国第一支柱的联邦公共养老金中,企业和个人缴费率合计为12.4%,其待遇水平(养老金领取额与缴费工资的比例)也较低,平均在40%左右。较低的缴费和待遇水平为第二支柱的401(k)计划留出了空间,同时减轻第一支柱养老金的负担。

我国基本养老金制度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合计达到28%,待遇水平维持在70%左右。结果是企业和个人的基本养老金负担沉重。本次企业年金税收递延优惠仅仅针对那些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保者个人,企业没有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新建企业年金计划,仍然是一笔额外的支出,企业积极性不高。因此,必须考虑适度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率和待遇水平,将降低部分缴费转移到企业年金计划中来,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壮大企业年金计划,进而弥补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降低,减轻基本养老金支出压力。

二是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递延优惠范围是个人缴费4%以内,企业缴费5%以内,大大低于美国401(k)计划个人15%、企业6%的税收递延优惠比例。因此建议将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提高到10%~15%,同时相应提高企业税收递延优惠比例。并对年龄较大的职工给予更高税收优惠比例,鼓励年龄较大的人加速积累养老金。此外,建议适时出台针对第三支柱个人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那些单位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个人为自己养老进行自我储蓄。

三是完善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及其配套体制。

我国初步建立了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体制,但是还不完善。建议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简化企业年金的发起程序,降低管理费用,激发更多中小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逐步放松基金投资限制,发挥企业年金的长期资金性质,真正通过资本市场长期深度投资获得回报;逐步给予参保者个人投资选择权和特殊情况的提款机制安排,提高个人参与年金计划积极性。同时年金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应该提供更加多样的投资产品满足参加计划者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姚远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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