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决定,实行注册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16年3月1日施行,期限为两年。
这一决定的正式通过,标志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也是完善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重大举措。
注册制改革更进一步
原全国人大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对此指出:“现有的核准制要改成注册制,是一个根本性变化,因为注册制本质要淡化行政审批,要作出修改的话只能修改法律。但法律在修改的时候,股市异常波动使得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来的部分内容要根据股市异常波动后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因而法律的修改在短期内很难完成,注册制又希望快点推出,因此授权变成了一项折中的办法”。
朱少平还指出,注册制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务院提出两年时间,是可行的、必要的。两年时间是实施时间,后续产生的问题还可以不断进行完善,完善的过程不受两年限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落实“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需要一个过程。
董登新也认为,这次会议的审议表决是的通过,实际上是对注册制改革的提速,证监会内部也呼吁希望加快注册制改革,帮助证监会减政放权,压缩权力行使空间。另一方面国务院也希望加速注册制改革,此外股市本身也有这种需求。
证监会:监管方式转变而非简单下方审核权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其核心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既要解决好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要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门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实施注册制,就是要真正建立起市场参与各方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宽进严管、放管结合”的新体制,突出强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法律责任规范,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因此,注册制改革绝不是简单的下放审核权力,而是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注册制以后,对股票发行审核的理念和方式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审核的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不再对企业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作判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信息披露的审核把关要求会更加严格,对于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会更加有力,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会更加有效。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我国缺少经验,需要通过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可以为下一步《证券法》的修改完善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抓紧做好配套规则的制定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地推进注册制改革。(本文编辑/孙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