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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交易所暂停实施熔断机制

1月7日晚间,三大交易所同时宣布于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相关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答记者问

问:三家交易所发布通知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对此证监会如何评论?
答: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

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
引入熔断机制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以后,应各有关方面的呼吁开始启动的,有关方案经过了审慎的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熔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没有经验,市场适应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改进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回顾

至1月7日,熔断机制仅实施了4天时间。在短短4个交易日中,有两个交易日触发熔断阈值,并且均连续穿透两档阈值,提前收市。在这两个交易日中,股指击穿第一档熔断位置并复牌后,均迅速向第二档熔断阈值靠拢,印证了此前交易所有关“磁吸效应”的担忧。

熔断机制因去年夏天的股灾而提上日程。去年9月,证监会就熔断方案征求意见,正式版的方案于12月初出炉。交易所为最终版方案提供的说明,显示出各方对熔断机制存在不少疑虑,意见主要集中在熔断时间过长,在已有涨跌停板情况下是否有加入熔断机制的必要,两档熔断是否过于频繁等。业界的担心归结起来,核心在于熔断机制势必对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的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然而除了将第一档熔断时间由30分钟缩短为15分钟之外,其他建议均未被采纳。

此前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与监管部门的良好愿望相悖,本周两个交易日四次触发熔断,其中1月7日全天交易时间不足15分钟,严重影响了市场流动性。公募基金已不同程度因赎回造成流动性压力,券商两融业务也有部分客户临近风控线,如果市场再次熔断冻结流动性,很有可能爆发风险事件。

1月4日,沪深两市早盘重挫,午后交易12分钟沪深300指数即触及5%熔断阈值,全市暂停交易15分钟后;恢复交易后仅6分钟,第二档7%熔断阈值启动,大盘最终提早1个半小时收盘。

1月7日,大盘再次遭遇熔断。周四早盘,沪深两市跳空低开后仅交易12分钟,沪深300跌幅超过5%,周内第二次触发熔断,暂停交易15分钟;恢复交易一分钟后,沪深300指数闪电跌至7%。当日,大盘交易时间共13分钟,上证综指成交量仅70.6亿元。

 

磁吸效应

据统计,中国沪深300指数在过去11年来共有105次盘中波动超过5%,33次超过7%。但就在实施熔断机制后的4天内,已有2次波动超过7%。

虽然大盘下跌熔断并非直接诱因,但多位市场人士指出,磁吸效应下,熔断加速市场下跌,特别是在第二次触及熔断时尤其明显,对市场情绪有明显的放大作用。从1月4日大盘成交量看,第一次熔断后的6分钟交易时间仅占当日交易时间的4.3%,但上证综指这6分钟的成交量却达到当日总成交量的11.7%。1月7日则更加夸张,一分钟完成2%跌幅。

所谓磁吸效应,是指在实行涨跌停和熔断等机制后,证券价格将要触发强制措施时,同方向的投资者害怕流动性丧失而抢先交易,反方向的投资者为等待更好的价格而延后交易,造成证券价格加速达到该价格水平的现象。

市场人士担心,熔断机制本意是给市场一个冷静期,让投资者能充分消化市场信息,防止市场或某一产品非理性的大幅波动,从交易机制的角度保持市场的稳定;但从实践的情况看,熔断的实行反而有可能加深投资者因临近阈值而产生恐慌性抛售,最终消耗市场的交易流动性,加剧下跌。

“熔断机制影响了市场心态,现在只要小票跌3%,市场就开始恐慌,并且和涨跌停板还有打开的可能性不同,熔断一旦触及7%就直接休市。想买的人买不到,想卖的人也卖不掉。”有私募人士感叹。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更是在1月4日即撰文表示:“熔断机制用于T+1市场,可能会使市场流动性出现风险。熔断机制在应用中的实际效果已经被证明以负面为主,适当时候取消才是对市场的尊重。”

12月4日晚,监管层确认熔断机制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推出。根据细则,指数熔断机制将主要以沪深300指数为基准,设置5%、7%两档熔断阈值,并且涨跌都将触发熔断。当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15分钟,熔断结束时进行集合竞价,之后继续当日交易;14时45分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以及全天任何时段触发7%熔断阈值,将暂停交易至收市;如果开盘指数点位触发7%的阈值,将于9时30分开始实施熔断,暂停交易至收市。

触发熔断时,除国债期货照常进行外,其他沪、深交易所的股票、基金、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与股票相关品种的交易都将暂停;中金所除国债期货正常交易外,沪指期货三大合约产品将同步暂停交易。指数熔断结束后,交易所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

 

附上交所公告:

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

上证发〔2016〕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附深交所公告:

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六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附:中金所公告

关于暂停实施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沪深300(3294.384,-245.42,-6.93%)、上证50[-5.91%]、中证500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十六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的熔断制度暂停实施;

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中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由“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三、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继续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四、本通知仅涉及熔断制度的暂停实施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调整。股指期货其他业务细则,包括交易保证金执行标准(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40%,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0%)、手续费标准(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三,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申报费为每笔一元)和日内开仓限制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等均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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