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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自发秩序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正义性分析

文/冯毅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摘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引发了公众对中国金融下一步改革的思考。目前金融体系在人造秩序下形成的歧视性抑制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自发秩序创新的主要困境。无论是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还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都表明自发秩序是中国金融改革必然的取向选择,同时依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国金融领域自发秩序基础条件的形成与改善必须要有具有正义性的监管制度作为基本保障,在正义性的监管下自发秩序创新才有可持续的未来。

大数据信息的出现使得金融业的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带来了金融体系的革命性变革,余额宝和财付通等新型理财产品迅速占据了理财产品的主流位置,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对于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及促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市场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但随着监管部门紧急下发文件暂停了支付宝、财付通的线下支付,同时从严监管第三方支付,监管与创新的博弈于是又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中国下一步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入思考。
哈耶克的一个重要思想是通过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进行否定,进而强调尊重社会集体行为演进而产生的自发秩序,同时在此基础上反对政府过度干涉与注重个体自由。 自发秩序原理的“建构”是为了解释这种社会经济秩序是怎样自发运行的,在经济行为过程中单个个体具有的分立知识以及有限理性特性不可能通过运用知识和处理各种信息而形成的这种秩序。真正形成这种秩序的是大量没有意识到最终目标和意义的单个主体的无意识群体行为。哈耶克提出,在社会领域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恰是那些通过漫长的时间过程中演化而来的“自发秩序”,它是众人的行为的结果,但并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群体自发性、自我演化的结果。这样社会科学才有其存在的意义。
从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经济秩序”观点来分析,三十多年的中国经济改革过程正是中国经济体系内部自发社会经济秩序的演进与扩展历史,也是通过中央指令而形成的的计划性“人造秩序”被社会实践所否定的历史,[5]中国的经济改革开放走的就是一条互动演化的道路,市场先进行自发秩序创新,然后得到国家许可,再经过不断的演化与扩展,政府与市场通过不断互动协调达到一个产业的自发秩序的生成。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不管是余额宝还是理财通都是市场创新行为的结果,这个创新过程就是企业家为了追求利润而进行的开发新产品、探索新市场的不断试错的历程。企业家在一个自由的环境中通过自己的创新行为在竞争中获得市场的认同从而了创新收益,获得了被其他竞争对手所忽视的利润机会,这样的机制会促使更多的企业家去从事创新工作,进而这些创新行为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市场得到了扩大和深化,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就是这个机制的作用使然,余额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等都是企业家通过创新行为并且得到了市场检验的新型金融产品。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个过程也是基于自由的单个主体行为,而不是计划的过程。从哈耶克哲学的自发秩序原理来看余额宝这类的产品就是一个自发秩序的金融创新过程。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哈耶克强调当普通的个体不再屈从于他人尤其是政府的专制意志和命令而只接受于法律的约束时,个体才会有真正的自由。自发秩序原理为政府的有限性提供了系统的正当性依据,也就是说政府就不能依靠自身的行政性权力来剥夺这些自由,也不能通过人为设计的计划经济秩序去替代市场自发性的秩序演进。政府的行动的范围和方式就应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也应该加以分立并相互制衡。
可以看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中所强调的是有限制的政府,有限制就是说政府还是要有所作为,也就是要肩负起市场裁判员的职责,作为市场的裁判员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具有正义性,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给出了重要的诠释,他认为正义是任何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是不容妥协的。当社会制度使各种社会现实利益矛盾之间实现一种合适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具有正义性质的。罗斯尔给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自由平等原则是指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一样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中有两个子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第二原则是在与正义的第一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社会最低层人群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所有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为如何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提供了具有纲领性以及可操作性的方法。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来看,政府制度正义性最核心的表现就是要使得每个市场个体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种正义性体现在金融领域中就是主体平等、机会平等、程序平等、权利平等和义务平等方面。监管部门是要以正义性的竞争环境的创造与持续的改善为监管目标,只有正义性的竞争的环境存在,分立的微观金融主体,才会注重以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式改善自身的自发自生能力,整个金融市场将因此更加富有效率。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自发秩序基础条件的形成、改善一直伴随着激烈的非正义性监管。从监管部门下文停止二维码支付这个事件来看,二维码支付使用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很多转账支付都已经不再经过原有的银联支付体系,这是个体创新的市场行为,也是打破银联垄断实现市场化过程的重要一环,在保证金融支付体系安全的条件下就应该允许二维码支付的开展,就不应该暂停这块业务,毕竟移动终端支付是大势所趋。从正义的原则来看监管部门应该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支付市场,使得每个市场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在支付市场中竞争,每个市场主体依靠自己的产品及创新能力来接受市场的检验,而不是去保护既有支付主体的利益,压制创新支付手段的发展,这是非正义的监管思路。事实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国外已有成熟的市场及监管经验,许多国家通过“监管前置”的手段来进行监管,也就是在事前制定好业务操作细则之后再对市场进入者全面放开市场,金融监管部门会周期性的对支付机构进行金融风险考核并要求其提供风险防范预案,这样即使是风险爆发也有可操作的善后措施来规避风险。如果相关支付机构压力测试没有合格,那么这些支付机构的相关支付业务将被监管部门叫停。接下来再来分析余额宝,余额宝是市场自由创新的产物,而且是处于不平等的弱势市场权利条件下自发产生的,其次余额宝的一元进入门槛满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小额理财高收益需求,提高了这部分社会群体的收益水平,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第二个原则来看余额宝提高了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收益,并且一元起购的门槛基本也就是零门槛向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拥有了平等的权利来使用余额宝,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金融创新似乎是彰显了正义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与非正义监管博弈所显露出来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有力的证明了哈耶克关于自发秩序的原理以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哈耶克的研究证明:通过竞争性市场秩序而自发所生产并蓄积起来的知识与财富要远远大于那些按照指令性计划体制经济所能生产出来的数量,从 20 世纪初开始的世界范围内的计划经济社会试验,以及从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前苏东各国和中国大陆的经济改革历史也充分证明了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也极大的促进了欧美各国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正义原则也被市场经济的广泛实践所验证,只有每个市场个体在市场竞争中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才可以出现有效率的自发秩序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才有可靠的制度保证。因此,用正义这个首要价值目标来分析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充分体现正义这个首要价值目标,这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水平是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的。这也应该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底限与根本价值所在,同时这也是未来中国金融改革中监管政策演进趋势的重要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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