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刊预告】2014年第10期总第11期封面专题: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


【新刊预告】2014年第10期总第11期封面专题: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

2007年,美国次债危机之后,越来越多的监管者和学者开始关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美国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陆续进行修法,并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适应新形势下金融消费者保护要求。汲取金融危机的教训,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值得我国新型金融市场学习和研究。2011年之后,我国“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也先后成立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部门,未雨绸缪,加强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影子银行”的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也便成为现代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

 

正值国庆佳节,《清华金融评论》第10期总第11期重磅推出封面专题“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力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担任执行主编,来自监管层、银行业和学界的专家与读者共享金融监管盛宴,针对当下热议的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领域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详细剖析与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撰文指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提升金融业整体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早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eal Taylor)就提出了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应该有两个并行的目标:一个是审慎监管;另一个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前者主要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止金融市场爆发系统性风险;后者则是通过监管金融机构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不受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

 

然而,在各国的金融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保护常常被忽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一直是监管的“软肋”。2007年美国次债危机之后,各国开始修改法律并进行监管机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认为:“鉴于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对金融业务行为和监管实行特别立法,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尚未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专门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一般法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明显不足。因此,应借鉴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的做法,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衍行也在本刊撰文表示,中国经济正处于爬坡过坎的紧要关口,进入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许多问题相互交织、叠加出现,“新常态”给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已经告别以高增长、高投资、高出口、高污染与高能耗为特征的“旧常态”,开始步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在新形势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显得空前重要。

 

在谈到立法细节时,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表示,未来立法中,应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属性问题,即《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属于民商法还是行政法,或是经济法?这事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路径设计与救济效果的等核心问题。他还指出,既然定位于经济法,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在金融消费者与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就不能简单适用“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民事平等原则,而应明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

 

随着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形态的发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将成为未来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众多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亟须关注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谁能够服务好用户,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谁就能够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对于监管者来讲,如今我国金融市场异常繁荣与活跃,只有监管与立法与时俱进,才能建立一个公平、健康、稳定的有活力的金融市场。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清华金融评论》2014年第10期总第11期封面专题“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2014年10月5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