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潘功胜:继续深化改革 四举措规范民间金融


【观点】潘功胜:继续深化改革 四举措规范民间金融

文/《清华金融评论》 邢缤心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十分迅速,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在2013年的一项调查,中国家庭民间金融市场规模有5万多亿元,但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实际规模难以掌握。

民间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风险也随之凸显。在9月27日中国金融学会、嘉兴学院、浙江金融学会召开的“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研讨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认为,应该在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基础上,推动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标本兼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总结推广民间融资备案管理等试点经验,继续推动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进一步深化改革金融改革。

民间金融丰富了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规模的膨胀,民间金融呈现出了“营利化、中介化、网络化”等特点。营利化反映了民间金融传统的社会保障功能退居次要位置,牟利功能和风险属性更加明显。中介化体现了民间金融的专业化趋势,同时也延长了资金链条。随着互联网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越来越网络化。

潘功胜指出,“民间金融发挥着一种积极的作用,民间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金融市场体系,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我国民间金融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民间金融具有显著的风险脆弱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高,还缺乏风险缓冲和吸收机制,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冲击。

正是因为如此,政府历来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多个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总体方案当中就涉及了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问题。同时,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也成为地方金融改革的重点内容,如温州、泉州等地,全国其他地区的一些金融综合改革方案当中,也都涉及到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我们也希望通过金融改革对全国的民间金融规范化和阳光化,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潘功胜表示,央行和有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包括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推进相关的法律制度。

四举措推动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潘功胜认为,可以通过四个举措推动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

首先,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有关立法的进程,制定相关的行为准则。去年浙江省人大批准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人民银行正在牵头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其次,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建设,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民间金融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沟通渠道,健全民间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机制。潘功胜认为,在当前经济运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情况下,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防止风险扩散和交叉传染。

再次,要总结推广民间融资备案管理等试点经验,继续推动民间金融的阳光化。潘功胜认为,“各个金融改革试验区要按照改革试点要求,为全国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最后,要继续深化改革金融改革。“在微型金融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均衡。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金融改革的重点部署,要积极推进各项金融改革。”潘功胜表示,要推进利率市场化,要改变利率的双轨制,发挥利率在金融市场当中的调节作用。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加快民营银行的发展步伐,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和新技术的融合,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发展财富管理市场,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