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每个券商基金从业人员!证监会有新规定 | 财富管理


事关每个券商基金从业人员!证监会有新规定 | 财富管理

20220214

文/《清华金融评论》资深编辑秦婷

事关每个券商基金从业人员。2月18日,证监会制定并对外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规则,使得监管体系大大“瘦身”,更为简明清晰。

其中,董监高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独立董事的任职也进行了相应规范,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为支持引进境外专业人才,取消了券商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比例限制。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

人员管理是证券基金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经过20余年积累,我国逐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则体系。

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需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

因此,《管理办法》通过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规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以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与原规则体系相比,《管理办法》出台后,相关监管体系大大“瘦身”,更为简明清晰。

董监高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券商境外人士担任高管比例限制

首先,《管理办法》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现了全链条监管。

《管理办法》提出,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是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三是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四是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五是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此外,《管理办法》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同时,《管理办法》还通过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了人员任职条件。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管理。

一是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二是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城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3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三是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

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最近3年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等情形。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值得注意的是,为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持续深化证券基金行业对外开放,《管理办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比例限制,并为境外专业人员资质互认预留空间,授权行业协会负责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