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出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 | 银行与信贷


中国推出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 | 银行与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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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资深编辑孙世选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4月29日宣布,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提升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规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和发行管理规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序组织发行工作提供了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4月29日宣布,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提升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规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10条,从定义、偿付顺序、损失吸收方式、信息披露、发行定价、登记托管等方面,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和发行管理规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序组织发行工作提供了依据。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简称SIFIs),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被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SIFIs划为两个档次: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SIFIs)。

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总损失吸收能力,包括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和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持有的损失吸收能力,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向其重要附属公司承诺和分配的损失吸收能力。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提出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多数国家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框架。

2011年以来,我国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国际上,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现总损失吸收能力达标的重要工具,已得到广泛运用,发展较为成熟。从我国实际看,推出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支持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规则的必要措施,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

《通知》指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和银行业监管规则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纳入对发行人金融债券的余额管理范畴。

《通知》规定,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国务院同意,并于2021年10月27日正式发布。《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称,下一步将加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监督管理,指导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合理安排发行工作,有序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