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织法首次修订,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银行与信贷


国务院组织法首次修订,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银行与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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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国务院组织法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对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以及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

人民银行行长将明确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共18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立法目的和国务院的性质地位,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完善国务院组成人员相关规定,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增加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

根据宪法对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关于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现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了国务委员职责,修订草案相应增加了副总理职责,统一规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

据了解,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通过现行宪法的同时,通过了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的颁布施行,对明确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总结40多年来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制度规范,作进一步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有最新调整

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调整和机构设置调整,以及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关于主要职责调整,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机构设置调整,将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宏观审慎管理局不再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将金融市场司承担的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中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相关职责,划入宏观审慎管理局。

关于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根据职责划转,相应核减中国人民银行30名行政编制、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20个,机关行政编制71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责编丨丁开艳

校对丨兰银帆

初审丨徐兰英

终审丨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