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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业务创新对反洗钱工作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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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缪平

寿险业反洗钱工作是保险业乃至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领域,抓住寿险业务中的重点客户、重点产品、重点业务环节的洗钱风险防范,是确保寿险业反洗钱工作持续有效,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及资本国际化程度日渐提高,国际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日益猖獗,成为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暗流。《反洗钱法》及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十年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已由“规则为本”逐步转变为“风险为本”,防范洗钱风险得到了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寿险业务的反洗钱是中国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领域,抓住对寿险业务重大洗钱风险点的防控,是确保全行业反洗钱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内寿险业务呈高速发展态势,业务持续增长,形态不断创新,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大大增强,同时也对保险机构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公司均需在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制度措施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充分研究寿险行业产品结构、客户特点、经营方式、外部环境等因素,努力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评价机制,坚定践行“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切实构筑起防范洗钱风险的坚实屏障,推进保险业反洗钱合规管理转型升级。

寿险业务创新对反洗钱提出新挑战

随着近年来寿险业务形态的不断创新,电话、互联网、自助设备、第三方代理等新型销售和服务方式不断出现并渐成主流,客户不用再亲临保险公司柜面办理各项业务。这些革命性变化冲击了寿险公司传统的销售方式和服务模式,大大促进了业务的发展,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方便了客户。

但这类非面对面的业务模式也给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主要体现在:(1)难以获知变更后的客户身份信息;(2)难以在业务进程中识别交易的目的和性质;(3)发现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的难度增加。

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是一对孪生兄弟,业务形态的发展、交易手段的演变在给市场和客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点。同时,寿险产品作为客户抵御风险、投资理财、养老保障的一种商品和手段,本身具有品质多样、形态复杂、期限灵活、操作便利的特点,也容易为洗钱犯罪分子隐瞒和转移犯罪所得提供条件。因此对于以上困难和问题,寿险行业若不及时加以关注并出台相关的制度标准和监控措施,将难以应对业务创新发展对日益隐蔽的洗钱犯罪活动提出的监控要求,洗钱风险的隐患将进一步加大。

因此,客户尽职调查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核心任务,是金融机构与客户接触的第一道风险敞口,采取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也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工作中的“客户尽职调查”(CDD)是建立在“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之上的一个“概念”,确立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欧盟等颁布的国际反洗钱标准中,被理解为基本上与KYC相同的概念。客户反洗钱尽职调查包括四个主要组成部分:(1)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验证客户身份。(2)确定受益人身份,并运用合理的手段进行验证,以使该金融机构明了受益人的身份情况。对于法人和实体,金融机构应采用合理的措施了解该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3)有目的地获取信息及了解业务关系的性质。(4)对业务关系进行持续不断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业务关系存续过程中所进行的交易实施详细的检查,以确保正在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了解的客户情况,其业务、风险轮廓以及资金来源相符。

如何加强反洗钱尽职调查

面对新形势下业务创新发展对反洗钱工作提出的挑战,寿险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进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多措并举,构建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控制体系

首先,应针对新老业务的产品策略、销售渠道和业务流程等制订或更新客户尽职调查的管理措施,确保销售行为合理、合规、合法;其次,在技术上应加大投入、严格测试、层层把关,严防系统控制出现漏洞;最后,应加强检查监督,跟踪重点客户和重点交易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了解你的客户”成为防范洗钱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风险为本,明确对新型业务的反洗钱管控标准

目前虽然大多数保险公司开办了电话投保、网上销售、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业务,但是在客户尽职调查、洗钱风险防范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管控标准,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通过电销、网销渠道投保的业务,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资金来源和支付主体的合法性、合理性难以追踪,客户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无法保证,等等。寿险公司应本着“风险为本”的原则,针对电销、网销、自助终端销售、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业务积极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标准和管控措施,具体包括:

1. 在客户条件方面,对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自助设备等方式投保的客户群明确条件要求,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年龄区间、受益关系、身份识别要素、必要的证件资料影像等,确保交易达到客户身份识别标准时,能够有效满足反洗钱法规的要求。

2. 在产品类型方面,明确可以在电销、网销等新型业务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类型:如不须人工核保、保险责任简单明确、与个体因素关联性不大的短期意外险、投资理财分红险、养老险等。对健康医疗、疾病保障类等与个体因素关系较大需要人工核保的险种要适度控制,谨慎承保。

3. 在承保限额方面,对不同的投保人群和产品应限制相应的支付方式和承保限额。如短期意外险、投资理财险等每人每次投保的保费、保额不能超过规定额度,确保交易金额和保险责任在可控的合理范围内。

4. 在技术手段方面,首先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简便的交易平台,其次要设立多维度的客户身份信息验证方式,将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体现在反洗钱工作中,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最后要保证交易过程的可溯性和交易日志的可查性,必要时可以追踪交易过程和当事人。

优化审核,确保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效率和效果

随着业务和客户数量的成倍增长,反洗钱工作对客户尽职调查效率的要求不断提高,寿险公司必须在法规和制度的框架内不断优化审核流程和管控措施,做到在高效处理业务的同时确保客户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客户尽职调查原则是:抓大放小,区别对待,层层把关,疏而不漏。在客户端,应当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投保、交费、理赔给付手续,优化用户界面。对保险期短、额度小、保险责任不高的业务应当简化操作和审核手续,在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识别方面力求从简;在管理端,对于频率大、保费高、交费期长、保险责任重的业务应重点监控,在客户尽职调查内容、核保和审批方面应层层把关,疏而不漏。

加强协作,积极利用和共享社会公共信息资源

当前中国公安部门已建立了全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人民银行已建立了全国统一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社会保障部门已建立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都建立了企业和个人的相关的信息系统。上述公共社会资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都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如果能够加以共享和充分利用,能够大大促进客户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早,已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现了联网核查,参与建立了征信系统,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享有较多的优势,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销售平台等与银行相比在此方面尚存较大差距。

值得关注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的一个共同的特性是超过一定额度的客户非面对面交易资金都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支付,因此可以考虑借助商业银行的网络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完成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工作。目前大多数寿险公司已与银行、中介代理机构、网络销售平台、支付机构等开展了跨行业、跨平台的业务合作,签订了代理合作协议,但内容只局限于代理销售的权利和义务,在反洗钱义务履行方面缺乏更加深入的协商与合作。可以设想,如果寿险公司对客户的大额转账交易能够从银行端获取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证件资料影像、信用风险等级等,将极大提高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效率和可信度。

对监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

客户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监管部门能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积极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和条件,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能够更加便利和有效,提升质量。

构建标准和平台

希望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其他各金融监管部门制订出台不同行业客户的反洗钱尽职调查基本工作标准和管理要求,同时与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协调,利用各方信息资源搭建起社会共享的客户尽职调查公共信息核查平台,供各类金融机构实时查询、互相采信,方便反洗钱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效确保质量。

加强宣传和教育

建议监管部门在全社会范围进一步强化对反洗钱的宣传和教育,一是使广大群众深刻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自觉配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二是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充分树立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提升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成效;三是在全社会构建群防群治的洗钱风险防控氛围,有效打击和震慑洗钱犯罪行为。

(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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