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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镐京:金融创新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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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陕西省西咸新区建设为例,从机构与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了对我国“一带一路”金融制度设计的几点建议。

“一带一路”是深化亚欧经贸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战略。为实施这一重大战略,当前各国正在积极研究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制度顶层设计,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融资需求。然而,金融机构在实际业务中仍面临期限长回报低等突出问题。因此,只有打破传统思维,坚持金融创新,尽早研究出有效的制度安排,才是加快金融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前提。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搞好相关制度设计。接下来以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桥头堡-陕西省西咸新区建设为例,从机构与金融监管的角度,谈谈对我国“一带一路”金融制度设计的几点建议。

深入业务需求中心,促进充分竞争至关重要

近三年来,我国国内“一带一路”建设的资金需求增长迅猛,整体上呈现体量大、期限长的特点,但有的项目也表现出回报期长、项目经营性收入现金流不稳定的现象。在国家战略方向高度明确的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广泛参与和充分竞争,金融市场就难以形成规模化的资金供给,这样将不利于落实支持“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的决策精神。因此,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应从信贷政策方向、人才引进、税收优惠等层面,积极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资金需求端构建多维度、多层级、稳定的竞合关系。竞合关系可以比作一种流动式的资金供给池,政府要让“池水变活”,改善资金供给侧的市场投入意愿,就可以有效调节建设资金需求的紧张程度,缓解以往项目建设融资成本高、融资难的矛盾,从而带动金融机构更主动地走出去支持项目建设。

围绕重点建设融资,深挖需求才能有所突破

西咸新区是陕西省委、省政府确立陕西“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点。这项国家级新区建设工作正在不断深入,陕西自贸区建设正式启动,西咸新区建设的快速推进与金融机构的积极支持参与密不可分。

截至2017年第二季度末,全省有22家金融机构为西咸新区80个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余额合计308.55亿元。支持了基础设施类、民生保障工程,占支持资金总额的74.03%。续建项目中,有70个项目得到216.23亿元的资金支持,其中短期贷款7.9亿元,中长期贷款169.1亿元;表外形式支持资金余额合计14.77亿元;其他形式支持资金余额合计24.47亿元。新开工项目支持也较为突出,截至6月末,有8家机构为新开工项目提供合计92.32亿元的资金支持,主要投向基础轨道交通类、生态环境建设类项目。

未来五年,陕西省将研究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金融产业政策,想方设法“让金融池水更活”,协调机构中长期贷款资金价格和时间周期的关系,推动产业建设融资便利化。

随着西咸新区建设的持续推进,高端装备制造、航空物流等战略新兴产业逐步集聚,融资需求也将呈现出多元化、信用主体多样性的特点。对于以传统金融思维见长的银行金融机构而言,这将是一项挑战,不可否认,如果没有创新他们就会很难适应新的形势。

对此,笔者认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方面应当立足自身发展战略、业务优势,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产业布局的风险研判,要找准信贷政策与重点项目产业发展的契合点,做实企业融资需求的调查研究,加大传统业务领域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机构要着眼长远,摒弃“垒大户”传统意识,以全面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和全球服务能力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积极探索产品创新,以创新促改革,做好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探索表内表外监管政策联动,改善信贷有效供给

过去几年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切身体会到,受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市场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企业“融资难”和银行“难放款”资金需求不匹配与投放不畅的问题,不匹配的原因大多是项目融资存在底层基础资产和现金流覆盖情况不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情形。

溯其根源在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较多部分是由政府主导的地方融资平台来实施完成,现阶段即使是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也仍难以摆脱其平台属性的束缚。在实践中笔者发现这点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也较为明显。

融资平台公司是地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主要从事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及保障房建设,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财政补贴和代建收入在其收入结构占主要部分。平台公司普遍存在在建基础设施及保障房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未来资本支出压力增加的情形。同时还表现出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弱的存货和其他应收款占比较大,资产流动性弱,债务负担上升快、对外担保规模大、利润对政府财政补贴依赖大、盈利能力弱等特点。

影响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因素较多,其中捉襟见肘的现金流覆盖和不断扩张的地方债务负担是制约其发展的根本原因。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曾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明确对其债务融资要按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清理规范,实行债务全口径动态监控管理,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识别管理,配合推进融资平台转型。

在之后几年的各项监管规定中,监管部门持续强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的风控要求,加强了银行总行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强化贷款审批制度。例如,2011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监管进一步强调了“名单制”分类管理原则和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以及坚持控制贷款总量,严格新发放贷款条件的总体要求。明确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发放贷款的投向主要为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还必须满足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有规定、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低于80%、符合463号文有关要求等六个前提条件。

这意味着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因其风险无法覆盖等原因根本无法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不少地方受制于区域发展薄弱、政府财力等客观因素,地方的项目建设中还包括许多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这些项目只能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金融机构不能向其直接或间接融资,同时金融机构还需在严格审慎监管框架内有效化解存量债务风险。由此可见,基建领域资金需求不匹配带来的问题正可谓难上加难。

对此,笔者建议各监管部门应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管协调下,不断研究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以宏观审慎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和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前提,积极探索表内表外政策联动的监管思路,加强落实监管协调、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进一步探索建立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积极由“裁判员”转变为“引导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改善信贷有效供给。

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特点,在“一带一路”信贷风险管理领域,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具有适度包容性的先行先试机制。特别是,对现阶段资产实力相对薄弱、但符合未来战略新兴行业属性的企业(如物流园区、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疗、现代农业科技、临空科技等),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的信贷准入政策,及早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在融资交易成本方面,监管部门要促进金融机构降低经营成本,清理规范中间业务环节,避免制度和监管层面无形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情况。

同时,金融机构应认真研究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风险管理政策,大力支持国际产能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能源开发以及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项目融资,持续开展产品对接与创新、客户与资源共享、风险管理等领域业务合作,通过机制优化、流程再造,提高客户筛选、风险定价、控制监测的技术手段,积极引进利用发行境外资金、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直接和间接融资市场的对接,形成各具特色的信贷与股权投资联动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还要注重大力培养使用金融高端人才,促进和保障业务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国内金融机构只有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紧密围绕“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为重大工程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才能为支持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做出更大贡献。

(冯镐京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分析师、信托投资经理。本文编辑/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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