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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光:打造保险业制度创新的苗圃 上海自贸区保险市场建设初探

文/裴光   本文编辑/邢缤心

裴光 上海保监局党委书记兼局长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需要,先后出台多项政策举措支持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创新试点,积极打造保险行业制度创新的苗圃。

金融改革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三驾马车之一,区内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受到普遍关注。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需要,先后出台多项政策举措支持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创新试点,积极打造保险行业制度创新的苗圃。

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对保险业创新发展的重大意义

释放保险市场创新活力,推动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

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核心内容是制度创新。金融业改革开放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包括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和增强金融服务功能两个方面,为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机。首先,保险业本身就是自贸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肩负着在试验区内先试先行各项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重任;其次,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制度改革为保险业提供了优渥的创新环境,有关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制度创新,有利于保险市场交易环境的改善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再次,区内金融主体聚集和金融交易平台建设,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对新型保险主体发展、再保险市场培育、保险产品和渠道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保险业国际竞争力

当前,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试图绕过WTO,推进TPP、TTIP等新一轮贸易谈判,进而制定新的全球贸易规则。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正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参与构建高标准、全覆盖全球经贸治理平台的现实选择,对我国作为贸易大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增强全球经济话语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自贸试验区以投资和贸易便利化为目标,推进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业扩大开放,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扩大开放提供了平台,有利于推动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境投资、发展全球业务,不断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发达金融市场的规则对接和市场互通,提升我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和推动内外资监管规则的统一。

推动保险监管简政放权和制度创新,加快保险监管现代化进程

国务院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上海自贸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保监会有关精神,保险监管体制改革同样也是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保险监管要正确处理市场和监管的关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保险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并提高效率。保监会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监管体制改革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战略任务不谋而合,保险监管制度创新将成为自贸试验区政府管理模式创新整体框架下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国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区保险市场制度创新的政策导向

自贸试验区挂牌前,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有关事项的复函》,出台八项意见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构筑了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制度创新的基本框架。今年5月,中国保监会再次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出台三项新举措,进一步加大对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从总体上看,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区保险市场制度创新有三个政策导向。

以市场化为导向,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推动保险市场体系完善和产品服务创新

实体经济保险需求的不断衍生和发展是保险创新的根本动力。保监会八项意见从两个角度支持自贸区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一是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八项意见不仅支持现有保险公司入区设立分支机构,更显著的是,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在自贸区内设立新型保险主体—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支持在区内发展新型功能型机构—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支持引入国际著名保险中介机构在自贸区开展业务。保监会通过引入国际机构、设立新型主体、发展功能型机构等措施多管齐下,推动自贸区发展和完善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二是释放保险产品创新活力。产品制度改革是市场化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涉及产品准入管理、产品定价机制等多个方面。保监会八项意见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在区内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尤其是与区内航运产业、跨境贸易、外资医疗等实体经济相关的保险创新。今年5月新举措更是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开发航运保险条款,报备后由会员单位自主使用。这是保监会首次允许行业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创新了产品开发主体资格,也是保监会首次允许保险公司自主使用协会条款,是简政放权理念在产品监管方面的具体实践,大大提高了产品准入效率。

以国际化为导向,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保险市场创新

保险业的国际化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然需求,国务院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保监会八项意见的国际化导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支持自贸区内国际保险业务开展。八项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利用自贸区平台开展跨境业务和境外投资,稳步发展离岸保险,增强在全球市场的承保和服务能力。二是积极推动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八项意见中有三条涉及再保险市场建设,涵盖了再保险业务、再保险机构、再保险中介三个方面,支持上海以自贸区为平台,加强国际国内保险市场在法律环境、市场规则、监管框架等层面的对接,进而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提升我国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以法制化为导向,按照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推进保险监管制度创新

自贸区保险市场制度创新的第三个重点是保险监管制度创新。自贸区保险监管将按照由事前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放松事前监管,改革行政许可制度,让权于基层,还权于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今年5月三项新举措中有两项涉及简政放权,一是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这是保监会首次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对完善航运保险功能型机构体系,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保监会首次取消保险分支机构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对提升机构准入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这是保监会首次取消高管人员事前审批,创新了高管人员监管制度。同时,这项举措针对的是保险机构最基础的高管类人才,有利于培养和使用基层保险人才,形成保险人才蓄水池,提高区内保险市场基层一线的创新活力。

 

上海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建设的前景展望

截至6月底,自贸试验区内已设立11家保险机构和1家外资保险代表处。上半年区内保险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累计3.19亿元,其中离岸保险业务569.95万元。全市保险公司共为区内实体经济提供财产险风险保障1.69万亿元,人身险期末有效保额600亿元。自贸区保险市场虽小,却是整个中国保险业制度创新的苗圃,其目标是把自贸区先试先行、实践成功的创新制度复制、推广、辐射到全国,促进我国保险业全面深化改革,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和保险市场国际化水平。下一步,自贸区保险市场制度创新将在三个方面继续自主试,大胆改。

推动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和环境优化

制度创新是自贸区保险市场建设的核心任务。一方面,要继续深化区内保险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创新。目前国内首个专业性航运保险社团组织—上海航运保险协会正式成立,全国31家主要航运保险经营机构成为首批会员单位。上海航保协会已经完成了航运保险现有产品条款整理,组建了产品开发团队,并且开发了第一个协会产品“无船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下一步自贸区将继续发挥试验田作用,积极推动航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险种创新发展,积极尝试各类国际性业务,推动相关险种业务的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另一方面,要继续推动保险市场外部环境优化。我们将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从保险业务和投资便利化角度出发,积极推动有关外汇保险管理制度创新。同时,将根据国务院总体方案有关税收方面意见,从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税务便利化角度,积极争取国家财政部支持和推动区内离岸保险税收制度创新。

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建设

保监会八项意见把再保险市场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通过的“新国十条”也把发展再保险市场、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作为重点内容之一。目前区内再保险分支机构准入已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下一步自贸区再保险市场建设还将继续推进,研究有关机构聚集、市场聚集、跨境对接等措施,包括设立保险交易所、发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等,以自贸试验区为基础,推动上海成为我国发展离岸保险业务、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重要平台。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试点

保监会八项意见中明确“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人民银行有关自由贸易账户的政策已经出台,为区内投融资便利化、资本项目下可兑换提供了制度基础。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积极推动有关机构入区、资金入区以及境外投资范围放宽等具体政策细则的出台,推动保险资金开展境外投资试点。

深化保险监管制度创新

日前上海保监局颁布了首批自贸区保险市场监管制度——《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机构和高管备案管理办法》和《自贸试验区保险业非现场监管数据统计报送制度》。自贸区保险市场监管制度的创新将与区内保险市场创新同步推进。一方面将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入了解区内实体经济保险需求,改革监管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与之不相匹配的部分,拔除监管藩篱,扫平制度障碍,支持保险业最大限度地发挥对区内实体经济的风险保障、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功能。另一方面将积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方式、创新手段,通过加强非现场风险监测评估和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辅之以市场主体的内部风控、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社会评价体系的外部约束等方式方法,在自贸区内构筑监管机构、公司主体、协会组织、社会组织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网,达到监管靠前、职责属地、效率提高的目的,并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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