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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宁、蔡继明:对共享经济监管要宽严相济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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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根据共享经济所产生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以共享经济名义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和取缔;对新旧业态存在的共性问题不宜采取歧视性监管;对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行业又能自律的业态,监管应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对于负外部性强系统风险大的行业,要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管。

Sharing Economy 原指协同型消费方式,后演变为一种共享资源的商业模式,中文或译为“分享经济”或译为“共享经济”。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中国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逾7亿,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人数约7千万人,同比增加1千万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同比增加131万人,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9.7%,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人是共享经济企业新雇用员工。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近4万亿元,同比增长47.2%。其中非金融共享领域交易额逾2万亿元,同比增长66.8%。共享经济已成为中国引领世界潮流的重要领域之一。然而共享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许多问题,政府应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一,对以共享经济名义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和取缔。

依托互联网发展的各种共享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盘活社会闲置资源、方便群众生活、提供大量灵活就业岗位的同时,也有一些人利用部分公众对新事物的认知盲区和现有法律法规在互联网+新业态领域的空白或不完善,打着“互联网+”和“分享经济”“共享经济”的旗号公然进行非法传销、融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财富。

笔者曾在一次活动中观察到这样一个场景:台上的企业家激情澎湃地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共享经济”、互联网企业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红头文件,展示他们的互联网平台取得了多少奖状、奖牌、证书,以及自己与国家部委老领导、退休的老将军、老专家的合影,台下高管员工则纷纷起立喝彩、巴掌拍得通红,激动处甚至齐喊口号。笔者在听完几位互联网企业“董事局主席”层级分明的激励政策介绍后,满腹狐疑地与其“骨干”交流:你们这种靠拉人头返利的金字塔模式不就是传销吗?对方非常不屑地反驳:“什么传销?我们这是分享经济、互联网+,是党中央大力提倡、扶植的新产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早就肯定了分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合法的,我是退休的公务员,能没有这点分辨能力吗?”

对于上述由于思想认识上混淆共享经济与传销概念而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或许还可通过组织学习和批评教育使之避免走上违法道路。而对于披着“互联网+”和“分享经济”“共享经济”外衣,以精准扶贫、慈善、绿色环保、新材料、新能源、AI(人工智能)、虚拟货币、区块链、大健康等看似高大上的噱头,利用部分公众对互联网技术认知的局限和快速发财致富的盲从心理进行变相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快相关立法,迅速出手,严厉打击。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涉及人员多、金额巨大,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微信群、QQ群等附带移动支付手段的社交工具以各种高返利名目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聚众传销、集资诈骗等活动。如2015年爆发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名义进行传销活动的“善心汇”等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都是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实施新型犯罪的案件,手段网络化、分散化、极具迷惑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需要执法机关给予坚决打击和取缔。

第二,对新旧业态共性问题不宜采取歧视性监管。

2018年5月初,一空姐在郑州乘坐顺风车遇害案发,将滴滴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推到了风口浪尖,公众舆论要求政府和平台企业对司机加强监管的呼声不绝于耳,滴滴高管也公开承认其平台确实存在漏洞并向公众道歉。不少乘客都会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深恶痛绝并坚持投诉要求滴滴严肃处理。毫无疑问,滴滴等平台企业对于平台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提高平台从业者的准入门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但需要辨明的是:恶性刑事案件和因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产生的各种纠纷是传统行业中早就有的一般性问题,还是伴随互联网+新行业出现的特殊问题?数据显示,传统出租车行业中出现的刑事案件和服务投诉数量、比例远比网约车行业要高,而且因其非实时在线监控的特点,刑事案件破案率比网约车刑事案件破案率要低得多。因此,对于合法经营的互联网+新业态出现的问题,要看清其原委,找到问题源头,不宜因噎废食、一棍子打死。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必然伴随着诸多新问题的产生。公众对新业态关注和投诉的焦点比较集中地反映在衣食住行几方面:衣二三、e袋洗等主要涉及衣物清洗卫生问题;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主要涉及人身安全问题;回家吃饭、美团外卖等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Airbnb、小猪短租等主要涉及线上线下信息不符问题。事实上,衣食住行领域出现的涉及人身安全、财物安全、公共卫生、信息不实等问题在传统的干洗、出租车、餐饮、住宿等行业一直存在,且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并非伴随“互联网+”出现的新问题,只是交易行为发生在线上,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政府监管部门和公众对此类新领域中出现的老问题不宜上纲上线,大肆渲染其危害,致使“互联网+”和“共享经济”似乎成了原罪,生而畸形。 毫无疑问,政府应督促平台企业自律自查,为维护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舆论氛围,但对新旧业态应该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监管尺度,不应对新业态采取特别严厉的歧视性监管手段。

第三,对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行业又能自律的业态,政府监管应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

对于居民有需求、资本市场青睐、市场规模已经逐渐培育起来的新兴业态,政府应该积极地配合企业,主动挖掘市场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要转变观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互联网平台企业既是被监管对象,其本身又兼具了监管者义务和职责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对平台企业既有法律监管又要全方位合作的多方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在大数据、云计算、全球定位系统(GPS)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引导平台利用参与各方的评价反馈信息、支付担保机制、准入门槛设置等进行事前风险控制,结合芝麻信用等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上的从业人员和用户各方加强底线监管,帮助平台企业克服道德风险、纠正市场失灵,有效弥补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员、技术、设施等方面的监管条件严重不足。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融资规模约2160亿元,比上年增长25.7%。交通出行、生活服务和知识技能领域融资规模位居前三,分别为1072亿元、512亿元和26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3.2%、57.5%和33.8%。以实物交易和服务交易为主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系统性风险相对较小,平台企业本身对参与各方实施监管的边际成本较低,而且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平台企业本身也有加强管理、自我完善和净化交易环境的动机,对于此类新业态,应该按照李克强总理所要求的“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本着鼓励创新,探索审慎监管方式,使市场包容有序、充满活力”。政府应坚持底线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探索分类分层的间接监管,而非直接干预市场竞争。间接监管的重点是创造完善的法律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行业生态,加强对平台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监管的同时,充分调动第三方平台对从业人员和用户进行有效监管的积极性,使其对政府的公共监管产生部分替代或补充作用,实现政府对平台参与各方的间接监管,保障各市场主体的权益。

第四,对于负外部性强系统风险大的行业,政府要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因涉及人员较分散、资金量大,外部性极强,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其产生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将不可估量,故政府和平台都应加强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政府的监管时机和手段都须前移,监管重点应放在平台运营的合法合规上,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事前审批程序,并加强过程监管,强制平台企业披露真实信息,一旦发现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介入、及时叫停交易,杜绝平台私自转移用户资金、管理人员携款出逃等道德风险,加大惩处力度,防患于未然。

目前,中国共享经济发展虽日新月异、蓬勃发展,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法律法规不适应新业态、公共数据获取难、统计监测体系亟待建立等共性问题依然存在,2017年用户权益保护难题进一步凸显,新业态发展与传统的属地管理、城市管理以及理论研究滞后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自律,中国相关部门也应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行政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根本权益和社会稳定。

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自2013年起在全面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已于2016年底向社会公布,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然,共享经济、互联网+新业态领域层出不穷的很多新问题也许在此次立法内容中未必有所涉及,但相比较原来的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来说,相信其对促进我国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新形态将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姜宁为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为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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