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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家族财富管理与亲属投资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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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共同投资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积极价值的社会行为。在法律上需要认真思考亲属共同投资产生的家族财富管理的问题。本文阐述了亲属共同投资形成的家族式财富管理的意义与相关法律问题,并对相关立法工作提出建议。

家族投资是世界上最为普遍的投资方式之一。投资首先意味着努力奋斗、含辛茹苦,家族成员之间在这一方面具有其他成员所不具有的优势。此外,投资就意味着风险,多数人的投资更需要风险共担,而家族投资可以说是很好的一种风险共担的方式。投资的利益分配给亲属成员,也符合投资者的心愿。从相关历史发展过程看,企业出现后,就出现了家族式企业。这些家族式企业,成员多是夫妻、父子等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等旁系近亲属,也有很多旁系远亲属的加入。随着亲属成员共同投资、运营企业的时间延续,随着亲属关系的繁衍,就产生了家族式企业和家族式财富。同样随着时间的延续,亲属共同投资形成的家族式企业,虽然有很多优点,其缺点同样显著。因为投资就意味着利益分享和责任共担,而家族成员之间的亲情并不一样,即使法律规定的亲属也有近亲属和非近亲属的区分。天长日久之后,在财产利益和责任面前,亲情有时候也会造成其他投资关系所不存在的麻烦。正是因为如此,在法律上确实需要认真思考亲属共同投资产生的家族财富管理的问题。

我们应该承认,人类历史上产生的所有权制度,确实是我们人类聪明和智慧的结晶。正如孟夫子所言“有恒产者有恒心”,所有权这种法律制度的设计,能够让那些创造发明的人、用于投资冒险的人、勤劳刻苦的人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同时因为所有权的激励,人们会更加积极踊跃地对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做出贡献。所以,法律史学家布莱克斯通在总结英国工业革命的经验时指出:“从来没有一种法律制度像所有权这样能够激发起人们创造的热情!”纵观历史,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总是建立在物质文明创造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历史学上的文明断代,就是以某种著名的物质财富的出现及其大量应用来表征的。但是,在物质文明的各种财富载体之上,也一直存在着利益的争夺和风险责任。所以我们在思考亲属共同投资形成的家族式财富管理的法律制度时,必须要理清如下这些重大的问题。

第一,在指导立法的意识形态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亲属共同投资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积极价值的社会行为。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毋庸讳言,过去和现在都有不少人对于民间投资不予肯定,对于亲属共同投资及其所形成的家族式资产持否定的态度。应该指出,这样的思想观念是不正确的,我国宪法2004年的修正案,明确地肯定了民间投资,其中也包括着亲属共同投资。2007年的物权法的第3条、第4条,对于民间投资形成的所有权也给予充分的承认和肯定。即使是对于“家族财富”这样过去普遍否定的东西,现在我们也应该予以肯定。对于贫富不均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从社会立法的角度予以解决即可。

第二,在确定亲属共同投资形成的家族式资产管理时,应该首先充分利用我国现有法律提供的规范资源。

在法律上能够用来规范亲属投资和家族式财富的,当然首先是宪法、物权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其次,在我国还有专门规范投资关系的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就是“股权—所有权”的法权结构。它把投资人的权利定义为股权,这样,多个投资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股权来对投资形成的公司进行操作和控制,这些表现在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权利、听取公司管理层报告的权利、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权利、参与选举公司决策机构的权利、参与分红的权利等等。而在亲属关系方面,我国又有婚姻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果把亲属投资做成公司法上的股份,那么,这不但有利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且使得亲属关系和投资关系两个方面都能够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

在发达国家,很多国际大型企业多为家族性投资所有。比如次贷危机中破产的雷曼兄弟,也是1850年代起步于商品交易、经纪商业务的家族企业。中国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虽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法律同时也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发展,出现了一批企业家,这些企业家创造的财富,首先体现为给国家上缴的税收、给职工发放的工资和福利,同时也体现为企业家自己的收入。目前,这些企业已经开始展现第二代、第三代“接班”必要,而这些亲属成员之间所形成的投资性财富,就首先应该在法律上予以解决。这一点并不是未雨绸缪,而已经是现实需要。

第三,亲属共同投资中亲属关系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和解决。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亲属关系有法定的因素,也有非法定的因素;有近亲属也有非近亲属。这些亲属在共同投资时,在法律实践中区分这些亲属关系和投资关系,这一点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这一点对于亲属投资及其以后形成的家族式财富的管理,具有决定成败的基础意义。民营企业中,多位亲属共同投资的现象极为普遍,而亲属的范围很大,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有较大的差别。尤其是夫妻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组成投资团队的,区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尤其重要。一般而言,在创业阶段亲属可能会齐心协力,而一旦涉及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如果没有清晰的股权关系则很容易出现矛盾。同时在财富传承方面也存在着类似问题。以夫妻关系为例,历史上,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是夫妻一体主义,夫妻视为一个整体,不分彼此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妻子服从丈夫,妻子并无独立财产权的主体资格。近代人文主义革命之后,夫妻在法律上都是平等主体,各自有独立资格取得财产的权利,也有资格独立承担法律义务。这样,夫妻共同投资时,近代法律也都是鼓励他们之间应该明确其份额。这种做法看起来不合常情,但在法律上是有充分理由的。从媒体报道的很多国内外的案件看,夫妻投资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夫妻参与其他投资人兴办的企业而各自拥有自己的股份时,不但对于企业而且对于夫妻共同关系都是利大于弊。其他亲属共同投资的,也应该因循此例。

第四,在处理亲属共同投资而形成的家族式财富管理问题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善良风俗和习惯。

我国地大物博,文化历史悠久,涉及家庭、亲属之间关系的风俗和习惯,并不都是封建落后的东西。此外我们还应该考虑到亲属投资的一大特点就是感情的投入,而感情两个字,用法律是说不清的。法律能够解决的只是一般规则问题,亲属共同投资及其形成的家族式财富管理的问题,当然应该结合感情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更好地予以解决。

从我国涉及亲属投资以及家族式财富管理的实践需要看,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分则编纂之中,应该在家庭财产、亲属财产关系部分进一步增加涉及投资关系形成的财富管理的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规定的亲属财富关系十分简单,现在的立法方案虽然有不少增加,但是相比实践的需要,这些增加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孙宪忠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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