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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筑牢系统性金融风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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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要按照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要求,加强保险业风险隐患的识别、分析、监测,同时完善保险监管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借鉴国际微观审慎监管做法,对保险机构采取科学评估风险办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金融领域的本质要求,是指导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遵循,也是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的行动指南。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着眼国家安全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准确研判经济和金融形势,参照国际通行的宏观审慎原则,全面综合施策实施保险监管。

加强金融监管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现实选择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当前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头等大事。2017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可见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保险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决策上来,要出色地完成好当前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全行业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协调金融监管,助力金融业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加强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金融业的重要职责是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偿付能力不足,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不但对金融机构生存构成威胁,而且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将失灵,其结果是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运行,引发严重后果不可设想。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风险管理功能是保险首要的、不可忽视的功能。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体现在除自担风险外,还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分散和转移风险,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风险共担的机制。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不同程度地改变了保险的内涵与外延,有些都脱离了金融“基本面”,“以小博大”,不按照“有多大资本,做多大生意”的常理来经营,而形成了越来越多“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控股集团,成为金融风险集中的载体——系统性重要保险机构。这样的金融机构一旦风险管理不善,杠杆率过高,一旦有市场波动,抵御风险弱,风险传递迅速,必定会给金融体系造成致命打击。

加强公司治理是实现保险业稳健经营的迫切需要。现代企业制度是商业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保险监管是维护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保障屏障。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业总体运行稳定,未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但也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保险机构管理层屡受处罚可见一斑。同时,近两年偿付能力下降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随着监管部门的资本约束、纪律要求趋严,一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价部分指标结构性下行较快,面临一定现金流压力,也使得行业流动性风险隐患有所加大。

加强保障功能是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也是金融机构自身防风险的本质所在。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时要把保障功能放在核心位置,这是防风险的需要,也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体现。只有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精准的保险保障,才能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可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因此,保险业要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以服务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保险保障为己任,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及保障功能,才能真正成为实体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稳定的“减震器”。

筑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线是维护金融安全迫切需要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时时刻刻都在与各类风险搏斗,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困扰着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挑战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与各类风险的搏斗史,“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可谓人类的无奈的选择。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人们从事生产和生活中面临各种“不确定性”,从而使人类设计了保险机制,将不确定生产情况可预期、不确定生活状态可安稳。目前,保险业风险来自何处?有的来自保险机构自身,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风险、经营粗放带来的风险、资本约束不到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销售误导带来的声誉风险以及偏离主业带来的次生风险等;也有的来自外部,如国际政治形势、中美贸易摩擦、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金融市场要素供求关系矛盾等方面导致的风险。从金融行业来看,忽略了服务实体经济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回归本源”是金融业当前最迫切的任务。上述情况对保险业务都会有直接的影响,不同风险来源各有不同,影响的结果也会差别很大,因此,金融监管也要审时度势,宽严相济、包容兼蓄、妥善处理,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从而提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效能,储备更精准的金融监管对策工具。为此,本文中选择了认为当前要急迫解决风险隐患,但其中有些风险也是长期存在的,是积重难返的,如以下几种:

公司治理结构不到位的风险。就保险业来说,保险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指导保险机构改制上市、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完善了很多,“形”似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但“神”似方面还差距不小。现在,保险公司产权结构已基本实现多元化,“三会一层”也各司其职、协调运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初步形成,但有效制约不到位情况突出。董事会地位和职能虽然逐步强化,但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升缓慢,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还有待时日等等。毋庸置疑,这方面工作有进步,但是差距也不小,并蕴含一定风险。

一是一些机构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权关系过于复杂,股权代持、隐形股东问题严重。二是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一方面部分股东不顾行业发展规律,片面追求短期利益、高收益率,干预公司经营决策,产生较大资产负债不匹配、“长短资金运用不协调”等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有的股东大会不规范,有的股东履行职责和承诺意愿不强,形成股权虚化。三是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有的机构董事会缺乏管控力,董事履职主动性不够,董事长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四是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差、监事会监督不到位,存在不敢监督、难监督的现象。有的高管层缺乏应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有的则是股东大会对公司治理作用非常微弱,不足以约束经营高管层的道德风险,监事会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出现经营高管层内部人控制现象。

产品销售合规性风险。该风险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创新、定价和结构等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创新没有坚持审慎原则,未能守住防风险底线。有些保险产品偏离本质,盲目追求短期、高收益和投资到同业理财。二是产品定价风险精算审查缺审慎、数据采集不完整。这类风险与经营策略、医疗卫生条件、人的预期寿命和健康、未来经济形势研判和风控水平相关。如,受宏观经济影响,20世纪90年代我国寿险业出现利差损问题,导致寿险行业的经济损失,行业出现经营风险,教训十分深刻。三是产品结构的风险,有的保险公司经营策略过于激进,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过高,遭受满期给付与退保带来的流动性冲击,一定要引起重视。在经济周期发生变化时,特别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水落石出”容易引发群体性退保事件。

资金负债错配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投资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境外投资风险。一是资本市场剧烈波动导致投资收益下降,由于在销售过程中还存在销售误导问题,2011年—2014年,我国曾因投连险问题出现两次大规模退保风波。2015年—2016年,由于万能险保费规模快速增长,其保证利率较高,引起利差损风险。2015年下半年,“险资举牌”事件就影响了有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二是资产负债错配问题,主要是期限错配和收益错配两个方面。三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风险增大,当前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复杂多变,中美贸易摩擦,保护主义抬头,未来全球经济增长面临不确定性增加,保险资金走出去战略受到监管规则、当地法律环境、当地管理体制以及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影响,境外投资经验和人才的缺乏也使得风险管控难度加大。虽然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体规模较小,占比不高,但投资失败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一定要引起重视。

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风险。金融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特别是金融科技广泛运用带来的挑战前所未有,导致金融风险的交叉传递出现可能大幅增加。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综合经营风险。二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三是企业债券违约影响到保险投资。

偿付能力监测滞后风险。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保持安全稳健运行,但是偿付能力不足,风险防控工作仍然严峻复杂,要打好“提前量”。一是资本约束和偿付能力监测滞后。有的公司经营理念粗放,不重经营利润和发展质量,盲目上规模、追数量。二是投资模式激进,个别公司权益投资比例过高,资本市场大幅震荡的情况下出现严重亏损,侵蚀公司偿付能力,出现较大资本缺口。三是存在股权纠纷,个别公司因股东分歧,未达成股权变更的一致意见或未能迅速办理股权交割手续,资本无约束、资本金无法及时到位,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全面深化保险改革是确保金融稳定的重要任务

“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保险业积极探索,成功构筑系统性风险的五道防线,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的防范化解风险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但是全面深化保险改革仍然是确保金融稳定的重要任务。

全面深化改革永远在路上。2018年3月,中央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开始踏上新时代的新征程。

微观审慎监管改革的进行时。保险监管部门充分协调推进依法治国,健全金融法治,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风险管控体系和金融机构合规体系为主要着力点,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原保监会成立后,探索出台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风险防范的体制机制,构建了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即“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为核心、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

现代保险监管框架构建推进中。现代保险监管框架的三个支柱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监管。在三个支柱中,偿付能力应该是监管是核心, 偿付能力也是保险业风险防范的核心。在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立之初,主要学习美国防风险资本和欧盟的偿付能力监管Ⅰ的方式,这种模式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标准规定主要是以业务的规模为基准。自2012年开始起,我国尝试构建风险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称“偿二代”),这一制度在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偿二代的显著特点是以风险为基础,将可量化的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纳入体系中。同时,偿二代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监管框架。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引进建设中。2008年以来,国际保险监督管协会(IAIS)加强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制度建设。随着国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建设的发展,2016年3月,原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同年8月,对首轮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再次发布第二轮征求意见稿,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特点的ICS监管制度也在筹备之中。

统筹协调金融监管是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必由之路

“为国不可以生事,亦不可以畏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部门的首要工作任务,金融监管部门一定要根据风险产生的规律,从根本上解决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效率和水平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不断发展变化,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更趋复杂,给保险业和监管部门带来更大挑战。2018年,金融监管由“一行三会”转变为“一行两会”的新架构后有利于对存在问题开准药方,及时解决。

坚持宏观审慎监管理念。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是为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金融安全与稳定发展。相信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和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与其他组成部门的协调合作,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及时有效地参与识别、监测和解决大型复杂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对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大型复杂系统性金融(保险)机构,从资本、流动性、杠杆率、业务结构、业务规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全面监管。

坚持完善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体系。做好风险防范的顶层设计,加快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防范体系,构建以宏观经济、保险机构、金融市场、跨境资本流动、保险市场基础设施等为主要对象的预警监测机制,完善全面有效和动态调整的指标体系、预警标准和压力测试体系。建立健全危机管理机制,完善保险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整顿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有力有序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稳定。

坚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自身风险管理。我国部分保险公司在过去多年的经营中尚未形成系统的企业风险管理体系,部分风险管理制度和要求仍然只流于形式,要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企业管理制度、综合平衡资金成本等方面着力,建立健全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优化机构股权结构,严格股东资质和准入管理,规范股东行为。明确新设机构资本金真实、自有和分散要求,依法依规处置股份代持,防范股东对机构不当干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关系,完善经营授权制度。二是要综合和平衡好资金的使用成本和效率,把资金使用效率看成为过程管控的一个重要标准,力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坚持加强金融市场重点领域制度建设。在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跨边界业务逐渐增多,要全面系统的处置各类风险。一是近两年社会热点重大事件牵涉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等多类主体,必须加强对社会热点重大事件的跟踪研究,加强风险排查。二是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制度建设。三是增加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明确建立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制度,细化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深化、细化银行业和保险业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具体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要直面挑战,主动作为,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防控格局,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更好地为我国经济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周延礼为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原中国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本文编辑/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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