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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皓、王春英:金融改革与宏观审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以市场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向,展示了未来金融行业蓬勃发展、商机无限的美好前景。同时,《决定》也明确指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由于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不同,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会有很大区别。实体经济的改革,可以从局部、试点开始改革;但金融体制的改革一定要走集中化、顶层设计的路线。我们通常把实体经济比作人体,把金融体制比作血脉。身体上的部位出了问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但是如果血液出了问题,就是全身性的问题。所以说金融体制的改革不能局限于某一地区或者某一个部门。

在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之时,金融市场的监管一定要集中到全国性的、有权威的、强势的机构手中。这样才能为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使金融体系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从而保证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从历史上看,凡是金融监管有分散化、地方化的情形,都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出现和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1929~1933年大危机之前,美国银行业充斥着监管套利的行为: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两个监管机构在哪个地方监管得松,银行就注册在哪里。这种分散化、相互竞争、放松监管要求的机制,造成了大危机期间 40%左右、九千多家银行倒闭。为了彻底纠正监管分散带来的监管套利,美国在1933年通过银行改革法案,成立覆盖全国银行业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并确立美联储对跨州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2007~2009年次贷危机之前,债务抵押契约(CDO)、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造成空前的隐含高杠杆率。但是,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对这些新金融产品进行监管,致使6千亿美元的次贷崩盘,放大成全球性金融危机。为了堵住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漏洞,美国 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设立由15个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并授权美联储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集中的、强势的宏观审慎管理。与之相呼应的是, 2012年英国国会立法成立金融稳定政策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总揽金融稳定监管; 2012年欧洲委员会立法,确立欧央行为欧元区系统性风险的最后监管人。

从金融危机后欧美的监管实践来看,加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构建强势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已经成为新趋势。对于中国来说,随着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和风险暴露,亟需构建着力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并在金融改革的大方向中把握中央和地方金融权力的分配原则。从《决定》中可以看出,政府还将“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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