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魏革军：地方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政策与监管"  ><p>
			标题：魏革军：地方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政策与监管<br/>
			时间：2024年7月4日 (上午8:57)<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22" title="查看评金融中的全部文章" >评金融</a>,  <a href="index-wap.php?cat=1" title="查看首页中的全部文章" >首页</a><br/>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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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局长魏革军

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离不开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从调整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进一步强化央地金融监管协同、分类处置主要金融风险隐患、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加以论述。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的关键性制度设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离不开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发挥好地方党委金融委员会和金融工委的作用，落实属地责任”。2024年5月27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要求进一步推动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金融领域树立起来并长期坚持下去。这体现了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金融事权主要是中央事权的要求，也体现了责任边界明晰的要求，对金融领域的监管更加集中，规则更加统一，层级更加简化，管理更加规范。
调整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
随着本轮机构改革的推进，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设置进一步优化。2023年8月18日，人民银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举行挂牌仪式，恢复省级分行制度，省内原有城市中心支行更名为市分行。2024年4月8日，人民银行县支行正式划转，金融监管总局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速落地，目前，全国除西藏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的地方金融管理局已经全部完成改革，挂省委金融委办公室、地方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管理局三块牌子；在省级以下地区，也有十多个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建立了“两委一局”。
从领导配置上看，大多数地区均由省长（市长）出任当地金融委主任，分管金融的副省长（副市长）身兼金融办主任、金融工委书记。部分省级行政区分管金融的副省长（副市长）同时兼任地方金融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如河南、天津等地；也有部分地区由金融管理局局长担任金融办主任、金融工委书记，如山东、云南等地。从工作职责上看，省委金融委是省委办事机构，负责地方重大金融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推动，主要包括国资改革、风险处置和资本运营等；省委金融工委是派出机构，负责落实省委对地方金融系统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等方面；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专司监管，负责监管“7+4”类地方金融组织。
至此，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原则，突出“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是有效补充”的央地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基本形成。从国家管理体制上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施“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体制，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制度优势。从中央层面看，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在县级以下设置薄弱，信息收集不易，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风险。
地方金融组织虽然数量庞大，但个体规模小，外溢性小，在保持金融监管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将金融组织授权地方监管，是一个较优选择。从地方层面看，以往金融管理权散落于多个部门，边界不清、职责交叉，协调难度大，也亟须对地方金融实施“归口集中管理”。经过本轮机构改革，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规则制定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并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指导；建立中央和省委金融委双层架构，将地方表达诉求、反映情况的渠道制度化，一定程度上解决之前地方金融监管在中央没有归口指导部门的问题，有利于增强央地金融管理目标的一致性和实施微观管理的权威性。
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从党的领导体制来看，中央金融委重在做好统筹协调把关，中央金融工委重在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地方党委金融委和金融工委重在落实属地责任。从金融监督管理分工来看，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等领域的监管；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对证券业以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活动的监管。
根据目前各地区“两委一局”的架构体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将负责协调联络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履行好中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等职责。从风险处置责任来看，金融机构承担主体责任，股东要及时补充资本，完善公司治理，稳定资金来源，开展自救；地方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牵头组织拟订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动员统筹经济资源化债，做好资产清收法律援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督促风险机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做好流动性管理，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依法查处和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
理论上，各金融管理部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行业主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本领域的非法金融活动，相关职能部门严把准入申请、广告宣传等关口，就可以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但从实践来看，央地各金融监管部门职责边界的界定，是基于双方信息交互，不断试错评估外部性，动态调整与博弈的结果。
在深化体制改革中，仍有三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中央责任。在转型过程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会面临专业、数据、技术、制度和资源等方面的困难。如缺乏功能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对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经验不足等。需要中央在把握规则制定权之外，在监督管理技术、风险处置经验和信息统计工作中深度参与，共享监管信息和风险情况，发挥“宏观鹰眼”和“技术支撑”作用，协助其履职。
二是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界定争议处理。为严防一般商业行为演化为非法金融活动，一些金融创新行为监管责任归属不明，进而衍生出金融风险，建立责任归属认领机制和兜底监管机制，是建立全覆盖金融监管体制不可或缺的。原则上，对区域性非法金融活动定性存在争议的，可提交当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认定，必要时，可提交省委金融委进行统筹协调。如果是全国性普遍问题且影响较大，可按程序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央金融委决策。
三是对地方政府风险处置责任的明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责任，因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拥有审批权、监督权和处罚权等核心权力，应全权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而言，地方政府既是主要出资方，又决定高管人事安排，机构也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在其风险处置中，地方政府应承担相应的属地责任。对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管理的风险处置任务，地方应予以配合。
进一步强化央地金融监管协同
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监管强化是金融监管领域的永恒矛盾。近年来，随着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跨区域的新型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部分行业部门“只管生、不管养”问题突出，金融监管不协调，执法不严的问题逐渐暴露。金融监管要真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需要拉紧责任链条，优化分工协作，强化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监管协同，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打击犯罪等各个环节严格执法，筑牢金融监管安全网。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落实和问责制度，做好“对监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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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丨《清华金融评论》2024年6月刊总第127期

本文编辑丨王茅

责编丨丁开艳、兰银帆

初审丨徐兰英

终审丨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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