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四部门发力！20项举措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p>
			标题：四部门发力！20项举措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br/>
			时间：2026年3月3日 (上午8:42)<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22" title="查看评金融中的全部文章" >评金融</a>,  <a href="index-wap.php?cat=1" title="查看首页中的全部文章" >首页</a><br/>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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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科技保险意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出台背景和政策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问题一：《科技保险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统筹运用好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大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技创新风险分散和资金支持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科技保险意见》，全面提升科技保险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的能力与水平。问题二：《科技保险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答：《科技保险意见》共七部分内容，提出20项政策举措。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总体原则，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体制机制，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第二至六部分是重点举措。围绕“保障谁、保什么、怎么保”，从五个方面聚焦发力：一是聚焦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全国科技保险重大技术攻关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重点区域的保险服务；二是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险产品，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三是聚焦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和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实现科技保险攻坚破局、扩面提质；四是聚焦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前沿布局，优化保险产品开发、承保理赔服务、专业化经营和发展生态；五是聚焦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发挥耐心资本优势，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业投资，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第七部分是保障监督。明确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和强化风险防控责任四方面要求，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问题三：《科技保险意见》在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保险保障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答：围绕重大技术攻关、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重点区域提出3项政策举措。一是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优化政府、科技型企业、保险机构等多主体风险分散模式，完善投保人、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等多层次损失分担方式，在重点科技领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成立专业保险共同体。二是加强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保险服务。根据国家实验室体系、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科技领军企业的不同特点，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保险保障服务。三是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科技保险服务。支持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成为科技保险创新“首发地”，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科技保险区域创新高地，支持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和保险创新示范区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技保险创新实践。问题四：《科技保险意见》在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保障水平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答：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特征，围绕推广科技保险产品和扩大覆盖面提出2项政策举措。一是推广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条款简便、价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核心专利与商标的侵权责任和维权费用提供重点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支持政策，通过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等方式降低企业投保成本。二是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支持各地在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区，搭建科技保险供需对接平台。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特征以及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问题五：《科技保险意见》在加强重点领域保险保障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答：突出对重点领域的保险保障，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科技人才、知识产权和网络安全提出5项政策举措。一是强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加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的保险产品开发设计，推动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等产品推广实施，逐步建立覆盖各环节的保险补偿和风险分担体系。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型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健全海外风险服务观察及预警体系，探索开展跨境科技保险理赔服务协作。三是完善科技人才保险保障服务。鼓励地方政府、科技领军企业等建立科技人才保险保障计划。加强对海外回国人员创新发展的保险保障。四是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指导重点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指导目录。推动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组合式保险模式。加快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专利海外布局费用损失保险等保险发展。五是推动网络安全保险创新应用。持续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围绕电信和互联网、工业领域、金融领域及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差异化风险管理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多元化网络安全保险产品。支持网络安全企业、专业网络安全测评机构等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服务。问题六：《科技保险意见》在加快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答：为提升科技保险与创新链条的匹配度，围绕产品开发、承保理赔服务、专业化经营和发展生态提出4项政策举措。一是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开发和精算定价。适度提高产品创新包容性，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备案管理。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重点科技和产业发展领域，鼓励开发科技保险专属产品，探索建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二是优化科技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构建与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和创新特点相匹配的承保理赔服务。按需发布相关险种承保理赔指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与标准制定，开展风险减量管理等科技保险服务。三是鼓励科技保险专业化经营。坚持科技保险“专门政策、专属产品、专营团队、专业人才、专项考核”的导向。在监管评级等方面体现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鼓励性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团队。四是优化科技保险发展生态。支持重点区域采取政府、保险机构和高校院所联合等方式，整合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测试成本、知识产权等动态数据，搭建科技型企业风险图谱库。深化金融科技应用研究，着力提升行业科技支撑能力、优化智能化流程效率、创新风险减量服务模式。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标准框架。问题七：《科技保险意见》在引导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答：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周期和耐心资本的特点，重点围绕保险资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业投资提出2项政策举措。一是支持投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领域。鼓励保险资金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推进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鼓励优先投资科技型企业。用好用足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偿付能力监管政策。二是加大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聚焦前沿科技领域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落实好保险资金支持创业投资相关政策。健全国有保险机构参与创业投资的内部容错机制。问题八：《科技保险意见》在强化激励保障与政策监督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为推动《科技保险意见》落实落地、直达基层、惠及创新主体，围绕协调推进机制、政策引导支持、宣传推广和风险防控责任提出4项政策举措。一是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科技保险协调推进机制，形成多部门推动科技保险工作的合力。鼓励地方参照建立协调机制，将科技保险纳入区域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因地制宜配套制定科技保险政策措施。二是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用好已制定出台的保险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发挥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作用。三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保险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鼓励地方政府、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政策“揭榜挂帅”。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宣传周活动，普及科技保险知识，介绍科技保险产品与服务，宣讲经验案例。四是强化风险防控责任。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的风险防控责任。来源 &#12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编辑 &#124; 兰银帆

审核 &#124; 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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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thfr.com.cn/wp-content/uploads/2026/01/1.jpg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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