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吴晓灵：拟修订《证券法》，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p>
			标题：吴晓灵：拟修订《证券法》，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br/>
			时间：2015年4月24日 (下午3:42)<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5" title="查看消息汇中的全部文章" >消息汇</a><br/>
            标签：<a href="index-wap.php?tag=%e8%af%81%e5%88%b8%e6%b3%95">证券法</a><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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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昨晚《新闻联播》特别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0日听取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院长，清华大学国家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修订草案提出：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设立专章加强投资者保护，并调整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等若干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这是证券法自2005年之后，首次面临再度修改。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吴晓灵向大会做了说明，修订草案提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并明确了注册程序。

吴晓灵：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修订草案对股票发行条件也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

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

建立了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建立了股票转售限制制度，规定未经注册的股票应当注册后公开发行，或者按照“安全港”所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交易卖出，同时将股东划分为关联人和非关联人，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港条件。

吴晓灵：这一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大股东套现、“大小非”解禁等难题，符合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价值取向。

建立公开承诺履行制度和现金分红制度

修订草案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新增公开承诺履行制度和现金分红制度。

吴晓灵：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不履行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草案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附：证券法一审，投资者最该关注的十件事儿

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185条、删除22条。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大范围、大力度的修订，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怎样影响市场的参与者？

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尽管此前市场对注册制已有较多传闻，但证券法修订草案是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０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了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３０００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伙制方式不仅能够留住人才，更能够打造出如高盛这样的 百年老店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说。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３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在长期讨论“国际板”问题未果之后，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４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分析人士认为，这未必意味着“国际板”一定会开启，但确实为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预留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遭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买股票，买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怎么办？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来源：央广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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