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  地方政府债务阳光化迈出关键一步"  ><p>
			标题：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  地方政府债务阳光化迈出关键一步<br/>
			时间：2014年5月22日 (上午7:03)<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1" title="查看首页中的全部文章" >首页</a><br/>
            标签：<a href="index-wap.php?tag=%e5%9c%b0%e6%96%b9%e5%80%ba">地方债</a><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br/>
            &#160;

文/《清华金融评论》编辑 王茅

财政部近日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低是经济运行当中的一大隐患，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将地方政府债务放在阳光下的一种尝试，同时此举也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债券市场，有利于地方金融的发展壮大。

根据《办法》，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债券种类、债券期限的设计考虑到了安全性的问题，结构比例的设计则考虑到了还款期的问题。

办法还表示，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引入信用评级机构有利于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不过，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相关协议，这里面或许存在利益冲突问题。

&#160;
            <br/>	
            <span class="stamp">上一篇：</span><a href="index-wap.php?p=1592">李克强：乌鲁木齐暴恐案令人发指 抓紧缉捕暴恐分子</a><br/>            <span class="stamp">下一篇：</span><a href="index-wap.php?p=1567">【焦点】地方债：从中央代发到地方直发路还有多远？</a><br/>    
                        
			</p></card></w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