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新常态”下如何继续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  ><p>
			标题：“新常态”下如何继续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br/>
			时间：2015年5月7日 (上午10:49)<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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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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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 吴晓灵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如何在“新常态”下继续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对中国的金融业至关重要，也关系到“新常态”下中国经济能否成功实现转型和腾飞。本文就“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与监管，提出三点看法。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如何在“新常态”下继续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理顺体制与机制之间的关系，实现无缝对接，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中国的金融业至关重要，也关系到“新常态”下中国经济能否成功实现转型和腾飞。

就“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与监管，笔者提出以下三点看法，供金融监管者和从业者参考。

在“新常态”下，金融应该而且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金融如何在“新常态”下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放松管制，改善监管，在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守住监管红线的同时，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但与此同时，也要密切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中国“融资贵”的问题非常明显，这与刚性兑付不无关系。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金融产品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打破刚性兑付。

导致“融资贵”的另一个原因是存在“监管套利”。具有同样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却无法用同样的规则实现监管，金融产品纷繁复杂，许多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监管，往往借助过个“通道”，每借用一次“通道”，就要多缴纳一次“通道费”，从而导致融资成本的抬升。

“融资贵”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里没有“证券”的明确定义，无法使资产的流动性顺利释放出来。在很多资产无法释放出流动性的情况下，财富无法得以创造。目前，新的《证券法》正在修订当中，如果“证券”的范围能够顺利得以扩展，更多的实物资产可以实现证券化，那么，财富效应就可以显现。

目前，中国金融业的服务面还受到各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使得原来无法被传统金融覆盖的地方，也可以获得金融服务。所以，我们需要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虽然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却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渠道，这对中国的金融改革来说，是一大进步。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监管体制

目前，中国的监管理念和体制存在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的金融管制和金融压抑。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在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之后，适时地对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对监管体制做出了调整，主要有三个特点：

首先，是普遍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消费者的保护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其他两大支柱分别是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

其次，是在金融危机之前微观金融监管的目标局限在单一的金融机构监管，在金融危机之后则过渡到了双峰监管，即机构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第三，则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得以加强，各国央行在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能得以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和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职能逐渐向央行集中。

至此，全球金融监管当局达成了一个共识，即金融稳定的职能集中在央行。这里又存在一个逻辑链条，即央行既然承担了金融稳定的职能，那么就不得不及时、准确地获得各类金融机构的关键信息，基于此，微观审慎监管的职能也逐步向央行集中。

而在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目前已经成为趋势，这种市场化的行为日渐与分业监管的体制显得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况下，机构风险监管和产品功能监管相结合将逐渐成为趋势。对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属于机构监管的范畴，对某个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产品的监管则属于功能监管的范畴。国内目前的牌照管理属于功能监管，对大类的业务特别是银、证、保、信的核心业务，实行法人牌照管理；而对其他的附属业务，实行单项业务牌照管理，这也是一个探讨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一种方式。

中国的金融机构日渐综合化，出现了许多金融控股平台，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的牌照齐全。在这种形势下，金融监管如何顺应潮流，妥善处理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牌照管理的关系，需要我们不断实践，不断改进。

用法制思维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要加紧进行，与时俱进。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方面，我们有过教训。比如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就遇到了诸多问题，如“证券”的定义没有拓展，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没有得到解决等等，此次修订《证券法》，同样面临这两个难题。再比如现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各个金融子行业都在做财富管理，但是，标准不一，亟须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按照《证券法》的修订程序，在一审之后需要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因此，希望社会各界发挥积极性，群策群力，为《证券法》的修订献计献策，这样也可以把各方诉求反映到新的《证券法》当中。同时，也希望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们出于公心，从推动中国金融改革的角度出发，认真参与此番《证券法》的修订工作。

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如何对其运用，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够在金融业中树立起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够获得金融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敬畏和尊重。因此，我们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以认真的态度促进法律的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会不断完善。

（本文编辑/邢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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