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台湾何不增设互联网金融局？"  ><p>
			标题：台湾何不增设互联网金融局？<br/>
			时间：2015年5月7日 (下午2:40)<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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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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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文/中正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志诚

本文分析现行规范限制台湾互联网金融创新，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双重性风险问题，认为台湾当局应当调整传统的金融监理思维，塑造宽容创新氛围，考虑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增设“互联网金融局”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以准确掌握平民金融、小额金融、普惠金融脉动。

台湾立法机构在2015年1月16日通过“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发展提供法制基础。依当中第3条第1项规定，除开放保管代理收付款项总余额逾一定金额的代理收付实质交易款项、收受储值款项、电子支付帐户间款项移转等三项业务外，还纳入“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业务”的概括条款，以因应未来发展需要。

虽然台湾当局宣布开放电子支付机构的申设，将健全电子商务资金流支付服务，提升民众对网络交易的信赖度，降低小额交易支付成本，有利于青年网络创新环境，协助青年创业及企业开发商机；但电子支付机构只是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青年创业及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恐是资金筹措的难题。未来如何善用互联网金融搭建创业创新平台，引导民间资本转化成众筹资本，激发群众创造活力，仍为当前重要课题。

网络时代来临，不仅推动台湾民众创业、创新之形势，在英、美及中国大陆皆已逐渐成为提供众创空间的服务平台。回顾金融创新发展的历史，其变革皆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结合。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已伴随新技术、新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形成，也创造出新的商业模式，塑造出新的经济型态。在融入新的网络技术后，金融市场的改变是必然，定非偶然。互联网金融是现代经济进入网络时代在金融交易上所表现出的新技术、新平台及新模式，其特点在于迅速、便捷、亲民。

现行规范限制了银行创新

互联网金融虽非“互联网”+“金融”的简单计算式，但也非与传统金融毫无关联的异形体，实际上是快速展现汇集及运用各种金融功能的演化成果，扩大金融内涵及外延。

观察英、美及中国大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趋势，缘起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其后网络基金销售、网络保险销售、网贷平台（P2P），正挑战传统银行所盘据的支付体系、中间业务及小额信贷业务，侵蚀银行利基；至于公众筹资平台的发展，对于证券承销商或投资银行影响虽不明显，但势必将造成资本市场的结构性变革。

当然，台湾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中，也挟其在电子商务的先进技术积极寻求变革，陆续推出网络快速信贷（例如玉山银行多通路信贷整合服务）、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永丰商业银行丰掌柜、合作金库银行动网银App医疗缴费服务），或与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结合（例如玉山银行与支付宝、财付通、PayPal、台湾欧付宝及数字科技合作，提供第三方支付跨界合作平台）。

但高度管制法制、传统金融制度约束、行为规范制约银行的营业自由空间，实难以完全满足创新驱动对快捷支付、投资理财、债务资本或股权资本等巨量金融需求，存在供给与需求间的落差，遂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成就平民金融、小额金融、普惠金融的历史契机。

互联网金融的双重性风险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本身已衍生出双重性风险的特征，其前景并非一定是康庄大道。

1. 技术本身所可能出现的盲点及极限。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仰赖网络技术及电子科技创新，但尽管科学技术多么高端，仍无法杜绝网络黑客入侵、网络诈欺事件发生。

2. 互联网业者本身所面对的法律层面风险。在由台湾“银行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等传统金融法制所建立的法规环境及市场秩序下，除非通过特别立法解套，否则互联网业者若想推出P2P、公众筹资、投资理财平台等新型交易模式，势必要在法律框架的灰色地带寻求突破点，挑战金融监管机构容忍底线。特别是法律制度可能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变迁，互联网业者应适度控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引起的法律风险，避免误触法网。

挑战金融业高度监管思维

台湾当局对于商业体系或商业模式的监管，依监管力道及行政管制程度不同，大体上可区别完全自由、低度监管、中度监管及高度监管等四种制度设计。

高度监管通常是由行政机关采取实质审查及事前核准，并要求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中度监管可能要求事前申报、要求信息公开、建立准入基准及责任追究；低度监管则仅要求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完全自由主要偏重在事后之责任追究。

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在于填补金融市场存在的供给与需求间的落差，补足传统金融未覆盖的范围，因此在立法政策上，若采取与传统金融业相同的高度管制，明显无法满足创新驱动的需求。

监管机关面对互联网金融崛起，必然戒慎恐惧，忧心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投资人）权益受损，但若采取如同对传统金融业的审慎监理思维，实施高度监管，恐成为金融创新、技术发展的绊脚石。

因此，台湾当局实应调整传统的金融监理思维，塑造宽容创新氛围。为推动及孕育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不仅应以服务、引导之思维为本，也可考虑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增设“互联网金融局”或其他类似监管机构，以准确掌握平民金融、小额金融、普惠金融脉动，创造台湾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网贷平台及公众筹资的发展契机。

（本文编辑/邢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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