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存贷比：因改革而生，为改革而去"  ><p>
			标题：存贷比：因改革而生，为改革而去<br/>
			时间：2015年7月3日 (下午1:59)<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5" title="查看消息汇中的全部文章" >消息汇</a><br/>
            标签：<a href="index-wap.php?tag=%e5%ad%98%e8%b4%b7%e6%af%94">存贷比</a><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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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贷比大大弱化了降准降息的效果，并对利率市场化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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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40：上周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75%存贷比这一要求，原因是什么？为何在当前这个时点取消存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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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可以从当前形势和改革脉络两个层面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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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的经济形势来看，目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需要更为宽松的融资环境。对于存贷比这一监管指标，在全国的商业银行中，除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等少数机构外,，其余的大约八家全国性银行（其中包括国有大行）都已在70%以上了，这只是季末的数据，也就是银行通过有意调节信贷和存款之后的月末时点数据，否则会更高。紧绷的存贷比，直接抬高了融资成本，商业银行为了让存贷比能够达标，每到月末、季末便到处高成本拉存款，可以注意到，无论人民银行宣布存款利率上限上浮至1.1倍、1.3倍还是1.5倍后，当舆论不再关注时，商业银行很快全部一浮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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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很多存款实际上可以不受存款利率上限管理，其利率已经非常高，比如结构性存款，其利率与保本理财产品接近，3个月以上到一年期的利率都在5%左右。另一种是逐渐计入的一般性存款，即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这部分也不受存款利率上限管理。今年上半年，克强总理到银行调研时说，看到银行很多贷款利率都在6%以上，而企业利润只有5%，银行贷款让企业难以承受。然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如果按照结构性存款5%左右的利率，加上18%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后，银行的资金成本已接近于5.8%、5.9%左右，再加上银行的运营成本，把贷款利率定价为6%其实是可以理解的，但企业却难以承受，这说明从眼下的形势来看，存贷比政策已经到了不得不调整的边缘。其存在大大弱化了降准、降息等政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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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商业银行因为存贷比的存在而产生的几乎全行业性的“冲时点”现象，引起了金融秩序的混乱，比如每到月末，就有很多“资金掮客”为银行牵线拉存款，这就人为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存款定价的非理性，直接构成了利率市场化下一步推进的障碍。更有迫于无奈者，为了达标，在企业申请贷款时，个别银行会要求企业把一部分贷款资金存入银行，这样加重了企业的成本，也无形中虚增了企业的融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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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比影响着存款的波动，而M2本质上就是一种存款统计，其所造成的存款扭曲行为，也加剧了M2的失真，给宏观调控造成了困难。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去年进一步出台了存款偏离度监管规则，由于存款具有贷款派生功能，银行月末就不放款，为了防止偏离度超过+/-3%。这样带来的后果比过去更加恶劣，在经济下行时期对企业而言就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议在取消存贷比的同时，废止与之互为因果的存款偏离度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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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改革逻辑脉络来看，存贷比之存废是“因改革而生，随改革而去”的。目前常提到利率市场化改革只剩下临门一脚，就是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而存贷比指标会使存款行为非理性，在存贷比指标面前，银行即使拥有资金，但如果不归类为存款也不算数。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全球都面临同样的趋势——居民的财富意识不断被唤醒，于是存款开始任意流失，从存款账户进入其他账户，这种现象会造成监管指标的紧张，只要存款不稳，存贷比指标达不到监管要求，就会导致囚徒博弈，逼迫银行去拉存款、抢存款，导致存款定价不理性，这直接构成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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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存贷比写入商业银行法那段历史，在1993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上，构建了中国金融改革的整体蓝图，就是要完成利率市场化，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从那时起，我们就开始踏踏实实地向着这个目标迈进，当时做的第一件事情是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所以，可以看到，在90年代初时并没有商业银行，都是从人民银行、财政部按照指令性计划分设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了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于是开始探索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的商业银行。当时最早引进了一家股份制银行试点，当时叫做中小股份制银行，就是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开展试点后，由于仅仅开展一家试点，经验有限，于是当时允许在所有经济开放的特区中，每一个特区设立一家股份制银行，由此开始诞生了包括兴业银行在内的第一代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比如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在此过程中，唯一倒闭的一家就是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倒闭的海南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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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股份制商业银行更大的自主权，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立即加快了立法进程，在后续一、两年的时间内连续推出了金融领域里具有历史意义的立法，即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未来金融宏观调控奠定了最重要的制度基础，随后很快推出了《商业银行法》，正是在商业银行法里，把包括存贷比在内的四个监管指标写入了其中。在我看来，当时写入存贷比指标，相对于完全的指令性计划，是为了在稳健可控的前提下，赋予银行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所以，当年的存贷比指标不是为了限制金融改革，而是为金融改革而生，为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而生，很多人没有理解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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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采用存贷比指标的合理性是什么？当时在商业银行的所有负债中，除了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基本上全是存款，存款占比达到80%，甚至90%。在资产中，90%以上是贷款。所以，贷存比在90年代引入之初，几乎作为一个雷达完整地覆盖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两端，用以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非常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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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至今，商业银行的负债日益多元化，依据人民银行的统计，目前全行业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大约为70%，而且这一比例是在存贷比指标限制的情况下做出来的数据。如果顺其自然发展，这一比例可能仅达到30-40%，因为考察国际同业，其存款占总负债比例也仅为三成左右。在资产端，从当量的社会融资来看，现在每个月贷款余额占社会融资为40%左右。如果死守存贷比指标，就是盲人摸象、挂一漏万了。正如美国当年的Q条例导致20世纪80年代下半叶出现成批的银行金融机构倒闭，在应该退出舞台时，不退出历史舞台，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甚至带来更大的问题，Q条例所以得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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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正如前文已经述及的，存贷比已经构成了利率市场化进一步向前推进的障碍，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因而，我的理解是：存贷比是为金融改革而生，为改革而去，这一观点需要特别加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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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存贷比去了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管理会不会失控？可以肯定地回答是，不会！最近几年，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采纳《巴塞尔协议》，其中的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比贷存比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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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论从眼下的形势，还是从中国金融改革的广阔的视野来看，目前选择取消存贷比指标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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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存贷比将使银行摆脱揽储大战，真正关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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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40：取消存贷比指标对商业银行短期和长期将会有哪些影响？信贷投放是否将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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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短期来看，这样一个早已没有实际意义的额外指标的取消，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行为更加合乎市场的要求、更加正常。过去商业银行的行为非常不正常，分行里有部分员工专门负责拉存款，以至于把中国银行业的口号都变成了“存款立行”。我在新加坡、剑桥参加培训时，老师提到，在全球，仅中国有“存款立行”这一口号，其他国家绝无仅有，实际上，没有哪家银行是仅靠存款就能够生存的。放眼全球，目前仍把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的，就像目前仍然保留户口的经济体一样凤毛麟角。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的确应该永入历史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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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存贷比后，即使从流动性管理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并不会立即放松对负债的管理，但是各分行会从无意义的拉存款中解放出来，真正地关注客户需求，关注服务，关注业务发展。然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司库职能会变得更加重要，因为CD是直接面向居民和企业发行的，其定价标准、透明，司库的作用就变得空前重要，会成为整个商业银行业务运作的中心。当然，也奠定了商业银行进一步融入利率市场化大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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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长期发展而言，由于使银行的行为更加理性而消除了银行业的一个潜在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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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不应该过分夸大取消存贷比在银行业改革和《商业银行法》修改中的作用。如果存贷比指向的是修改《商业银行法》，我认为未来影响更大的是把《商业银行法》真正变为一部统一的《银行业法》，在清晰界定存款概念的基础上变成《银行业法》。否则，对于修法这一庄严而重大的行动来说，无异于“抓住了芝麻却漏掉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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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40：存贷比的取消是否会给商业银行的运营带来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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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类似于户口指标，全球很少有经济体依然把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如果果真是没了存贷比，就无法保证银行稳健，那么，全球100多个经济体早就天下大乱了。依据2009年IMF提供的数据，中国的存贷比是全球倒数第三低的，相当稳健。当前，紧绷的存贷比人为地把企业本来可以通过正常贷款渠道获得的一部分资金逼到了表外，变成了“影子银行”。所以，给定其他因素不构成制约时，过去为躲避存贷比监管的融资，即“影子银行”将开始显性化，正式回到表内，这其实有助于监管部门更清楚地看到更真实的融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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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看待“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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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40：废除存贷比，对于化解我国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能发挥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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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第一，仅仅从银行提供的融资的角度，首先，商业银行不会因为额外的高价存款提高整体负债成本，简单按照成本加权方法推算，自然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其次，不会在月末时点、季末时点不发放贷款了。我曾在2014年6月27日写了一篇报告《从政策约束角度探讨为何融资贵》，在报告中，我分析了贷存比所造成的融资成本上升约为138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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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说，人民银行可以通过M2，通过社会融资更好地评估现在的融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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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供给和需求之间的问题。首先货币政策松紧要适当，如果货币政策过紧，而希望通过金融机构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就是缘木求鱼的。其次，也要控制住预算软约束，如果它们仿佛资金黑洞，那么，就会极大弱化货币政策放松的效果，挤占其它预算硬约束主体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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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金融生态问题。在金融体系中，融资是一个谱系，不仅包含银行，还包括其他很多机构，银行只能解决其中一部分问题，而没有能力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为了较好地契合融资需求，各种融资主体都应该发挥作用。比如在企业初创阶段，一般是私人、民间融资，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引入VC、PE进来。正常运作产生现金流后，银行可以提供贷款，企业运营更加规范，外界增加了解后，可以发债券、股票融资。不能任何融资难，都是找银行。而我们的很多政策部门并不理解这一点。比如对于民间融资，至今仍没有有效的、收放自如的办法。还比如，很多文件提出，商业银行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初期不盈利，或盈利非常少，如果模式正确，可能会高速成长，但死亡率非常高，最终成功者的比例非常低。商业银行即使收取高额利息，也难以覆盖未来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不能持有他们的股权。即便可以试点债贷组合，从商业银行稳健的角度，也必须严格控制其规模，因而，能够解决的问题有限。但是，可以交给VC、PE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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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融资难、融资贵”的还应仔细辨识其有效性。而不能把解决“融资难、融资贵”异化为所谓融资需求都得满足，我们在现实中看，不少喊“融资难、融资贵”的企业，都是早就不盈利、就是你给他贷款不要利息到期也还不了钱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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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未来的修订应关注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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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40：除了废除存贷比，下一步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可能还会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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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首先，要为未来金融混业综合化经营发展趋势预留空间，不能继续沿着旧有的立法思维按照机构立法，用《商业银行法》只管理商业银行。现在很多金融混乱其实源于这些机构虽然不被称为商业银行，但其实和商业银行开展着同样的业务，导致银监会难以管理。此前我国一直觉得影子银行风险大，难以监管，就在于这些产品已经出现了混业、综合化的特征，横跨银、证、保各个分立的监管领地，哪一边的监管机构都管不全、不好管。在此情况下，未来的《商业银行法》要打破按照机构立法的特点，改为按照行为、按照业务立法。在这个大的方面，当然包括对商业银行经营领域的调整和扩大，比如，允许商业银行取得信托资格，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更多证券的承销、投资和交易，允许商业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股权进行投资甚至控股，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交易贵金属之外的其他商品，比如原油、有色金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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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业银行？就是允许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但何为“存款”？很多人都把“存款”作为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其实这是不正确的。比如按照欧盟的定义，存款是“面向非特定公众吸收的一种负债，而这一负债是需要偿还的”。据此定义，现在很多机构公开对外宣称并发行的保本、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存款呢？虽然提供这些理财的机构不是商业银行，但如果援引欧盟的定义，这就是存款。比如一些宝宝里的沉淀资金，其本质也属于存款，这正因为如此，欧盟是把Paypal作为银行来监管的。但现在，类似宝宝的机构，目前不受监管，万一出现了极端情况，人民银行恐怕仍然不得不为其支付清算提供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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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过去的《商业银行法》中，很多非市场化的提法也应该被消掉、清理。比如“要支持国家的产业政策”（第三十四条）等要求，国家支持产业发展，其实只是降低了这个行业信用风险的因素之一，但商业银行是否要提供贷款，需要商业银行自己独立开展全面风险收益评估，如果作为法律条文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支持，这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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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增加对商业银行权益保护的条款，特别是有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需要作出明确而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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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需要放宽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限制。现有商业银行中关于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于二年内处分的规定，以及对于商业银行不良的核销等规定，都不利于商业银行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进行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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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双降是对股灾的及时应对，当前并不存在“流动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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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40：央行上周末同时大手笔降准、降息，您对此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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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政委：对于此次降准、降息，有人认为是对价格未来走势的反应，比如第一季度的GDP缩减指数已经为负，国内物价下行压力增大，所以现在需要降息。但如果按照这种结束，为何在6月份下半月，货币市场利率显著回升并持续了一段时间，流动性显著变紧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却没有做出反应？可见这一假设被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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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只能理解为是对股灾的一个立即的反应。可能有人认为股灾时，中央银行做出这样的反应是否合适？其实对于直接融资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体而言，比如观察美联储的政策，很多时候股票市场的反应是其立足决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此次中央银行对存在一定杠杆情况下的股灾做出反应，从金融稳定的角度是非常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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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40：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在陷入了“流动性陷阱”，您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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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这实际上是乱戴帽子，是错的。“流动性陷阱”可以理解为“我不想给钱，你也不想要钱”，就是中央银行无论如何宽松，商业银行和市场主体都只会把钱留在手里而不愿意做任何其他投资。而目前的现实不是这样的，很多企业仍在提“融资难”，说明资金需求旺盛，这一点就足以证伪了“流动性陷阱”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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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流动性陷阱”的说法到底由何而起？是因为中央银行持续宽松，但是投资没有增加。在我看来，这其实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所有投资、新上项目都需要至少20%的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是指“非债务性自有资金”。经过长时间的财政刺激以后，政府和企业的非债务性自有资金早已耗尽，所以，“项目资本金”是投资领域的贷存比，我们现在要考虑如何修正甚至取消它，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现在政策传导不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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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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