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新模式"  ><p>
			标题：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新模式<br/>
			时间：2015年7月7日 (上午10:56)<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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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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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 吴晓灵


我国农村存在合作金融的土壤，可以探讨新型信用合作，引入承诺制、服务量分值计量法和对接合作托管行的外援融资模式。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促使现代农业的建设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我国农村存在合作金融的土壤，但如果不实行强有力的措施，政府主导下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可能会步农信社等传统合作金融的后尘，进一步发生异化。如何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需要我们探索和研究。

推行农村合作经济要实现“三结合”

第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不支持大规模家庭农场发展（东北等少数地区除外），为适应集约化生产模式的需要，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村应该实行合作经济。

第二，推行合作经济，一定要实现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和信用合作“三结合”。联系这三者的纽带是信用的合作。生产合作的品质提升有赖于技术指导；销售合作的实现需要获得政府市场信息的指导，以及信息技术对产品销售的引导；信用合作的实现则基于新型的信用互助社的建立。要通过信用互助社来对接正规金融，重新构建合作金融体系。这将是一种有别于目前国内以及国际上合作金融体系的新体系。

第三，为什么我国的合作社会异化？最大的原因是政府干预过多，以致农民未能拥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缺乏经济民主就无法实现合作经济。政府应该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植，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之内，给予农民更多生产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只有政府发挥这样的作用，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合作。另一个原因是农民从未在生产上真正当家做主，因而也较少真正地完全自主管理经济。因此，农民需要培养议事能力和学会民主规则，学会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和自我管理。只有解决政府定位和农民自我管理的问题，合作社才不会异化。

探索新型信用合作模式

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提到，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探索信用合作的模式。信用合作不对外吸收存款放贷，实行社员出资分红和交易量返还机制，不对社员承诺、预设和支付固定回报。但是，各类资金互助社目前均采用存贷利差的概念去经营——这就是异化。社员向合作社存入活期、定期存款以获得利息，合作社将利润按照股金和服务量向社员分红。这种运作模式本质上仍是存贷利差经营。20世纪90年代的供销社股金服务部、农村合作基金会，都因此而爆发风险。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新型信用合作可以引入承诺制、服务量分值计量法和对接合作托管行的外援融资模式。这种合作社可以称之为“农民信用互助社”。

所谓承诺制，是指社员实缴一部分资金，剩余部分不实际入资，而是作为出借资金的承诺。信用互助社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对社员的授信额度每年进行评审。当某一社员需要借款时，其他所有社员按照承诺制度，将其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个人存款转至互助社在合作托管银行（即互助社的开户银行）开立的账户，互助社再将此款项划拨至借款人名下。承诺制可减少互助社本身的资金池，降低异化风险。

服务量分值计量法用于计算收益。具体计算中，将出借款、贷款按照一定规则计算分值，最终统计的分值将成作为分红的依据。新模式下互助社的经营成本非常低，贷款收益几乎全部归为出借人。这类似于互助社范围内的“个人对个人贷款”。不同之处在于，并非个人直接对个人的贷款，而是多人对互助社、互助社再对个人的贷款，其中不再涉及存贷利差的概念。

引入外援融资的目的在于弥补资金不足。可将社员实缴部分的资金作为互保基金质押至合作托管行中，从而取得此正规金融机构一定倍数的贷款。作为互助社的开户银行，合作托管行的功能包括支付结算服务、业务辅导、资金批发和行为监督。融资的过程也是双赢的过程，互助社因群众参与评议而提高了效率，合作托管行因握有集体的互保金而降低了征信成本和风险。

发展新模式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合作社互保基金贷款面临体制难题。通过在四川的三年试点，我们发现，现有的银行贷款品种中不包含此类贷款。监管部门应允许此类贷款的发放。

第二，合作托管行在履行账户管理、结算及业务辅导职能时产生了成本，承担成本的主体需要明确。可行的方案中，除了由互助社承担，还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此类成本。因为，合作托管行是在代替政府履行监管、服务职能。政府对信用互助社的支持还可以表现为对合作托管行的补贴，即，将对互助社的贷款计入涉农贷款补贴。另外，人民银行在制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时，也可将合作托管行提供给互助社的贷款纳入考量。

第三，由于互保基金不足以抵御农业面临的高风险，所以还可引入农业保险和政府担保。这些机制和机构能够在损失发生时承担一部分风险。如此一来，就能将财政扶植与合作托管行对互助社的辅导结合在一起。

结语

互助社接轨正规金融的发展模式，没有存款概念、仅计贷款利息，使用服务量计量收益的分值计量法。这种模式实现了一号文中“不承诺固定回报”的要求。这种模式的可行性将通过试点来验证。（本文根据作者在中国农村金融论坛年会暨第7期闭门研讨会上对《新形势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研究》课题的点评整理而成，经作者审核。）

（特约编辑/邢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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