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吉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分析与研究"  ><p>
			标题：吉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分析与研究<br/>
			时间：2015年7月7日 (上午10:59)<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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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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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近年来，吉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较为迅速，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日趋开放，金融支农渠道明显拓宽，力度明显加大，服务“三农”的功能不断提高，有力支持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截至2014年末，吉林省有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52家（省级联社1家，农村商业银行21家，县级联社29家、农村合作银行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5家，其中村镇银行40家、贷款公司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家。各类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总数达到近3000家，从业人员超过3万人。吉林省正在形成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保险等机构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广覆盖，功能互补、相互协作、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金融服务状况

1.“三农”信贷投入不断增加。截至2014年末，吉林省涉农贷款余额达到4252亿元，2012年至2014年3年间年均增幅达24%，较大程度地满足了“三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力支持了“三农”发展。

2.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风险保障能力有效提高。从地理区域分布看，2007—2012年吉林省参加农业保险户数达到1135万户，农作物保险覆盖面达到70%，农民获得理赔26.56亿元，是自缴保费的3.2倍。2012年吉林省60个县（市、区）开展了农业保险工作，参保农户为20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53.5%。从保险品种看，农业保险从传统的基本粮食作物扩展到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作物和部分养殖业。2010-2012年种植业(五大作物玉米、水稻、大豆、葵花和花生) 累计承保耕地面积786.4万公顷，累计养殖业承保数量6482万头（只）。2014年启动并进一步扩大森林保险试点，承保森林1994万亩。另外，还开展了有中央财政支持的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以及有省级财政支持的辣椒保险和设施农业保险。从风险保障能力看，各险种的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呈稳定上升趋势。2014年全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21亿元，支付赔款5.65亿元，同比增长19.06%。

（二）信用体系服务“三农”的现状

近年来吉林省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得到长足发展。各涉农金融机构为农户广泛建立电子信用档案，2014年全年新增建2.3万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截至2014年末，各涉农金融机构累计为340万农户建立了电子信用档案。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设计了包含农户基本概况、资产、生产经营、信用道德等八大类300余项信息的指标体系，作为农村信用信息服务的主要指标。研发了“吉林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为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三农”金融服务提供有效信息支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

1.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自从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撤离农村后，尤其是自改制以来，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渐行渐远，农村信贷投放规模明显偏少。以逐利为经营取向的商业银行纷纷撤走农村经营网点，并且现有网点在授信上实行较高的标准，农户得到信贷支持的难度加大。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支农服务方面存在功能性障碍，服务范围和方式过于单一，还没有真正起到促进农业发展及农村经济的作用；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中主要的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等问题，其帮农、扶农作用也受到严重制约。

2.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依然匮乏，主要表现在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差异化的、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创新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权”抵质押担保方式缺少法律依据。根据现行《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只局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涉及抵押登记、抵押物评估、抵押公正等操作环节多。此外，吉林省冬季漫长，农民大部分冬季猫冬，不利于增加收入。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势单力薄，问题多。目前，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在培育的过程中，数量少，规模小，尤其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整体实力还很薄弱，同时存在很多问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规模仅占国有股份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正规大金融机构的极少部分，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较慢，实力不强，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补充作用十分有限。

（二）农村信用环境缺失

1.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有待于加强。目前，吉林省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基础依然较差。部分农户小农思想严重，逃废债务、合同违约、商品交易主体之间失信现象较多，对贷款合同履行及贷款清收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吉林省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覆盖农村的信用征信体系和征信数据信息库。由于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分散闭塞，没有形成统一的、全面覆盖农村个人信用数据的登记和征信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很难了解、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从而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防范的难度。

2.农村信用担保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从风险控制角度看，贷款的发放需要抵押担保，而现行法律制度存在障碍，农村抵押物不足，抵押范围狭窄，缺少为农村信贷提供有效服务的专业化的农民贷款担保公司。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信贷群体，难以提供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而没有抵押或担保，申请额度比较大的贷款时，银行机构往往无法满足，给农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带来不便；办理抵押手续繁琐、费用高，抵押担保评估费用较高、手续繁杂，农民没有办法应对这些繁琐的问题，并且承担费用的能力有限。因此，所谓农村贷款难，主要难在一些大额、长期的贷款需求上，难在一些不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需求上。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

（一）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

一是加快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二是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三是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四是在加大银行金融机构支农力度的同时，要探索扩大农村直接融资。指导涉农企业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在资本市场扩大融资奠定基础。引导农村工商户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吸引资金，增强实力。加大涉农企业拟上市资源的培育力度，争取通过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县（市）增加营业网点，改善县域证券交易服务。五是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六是按照公共财政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支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及导向作用。对商业银行开展农业贷款业务，研究财政贴息政策。对保险机构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研究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对发展农村信用担保业务，研究损失补偿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处置多年来支农当中形成的不良贷款，研究税费减免政策。七是发挥吉林省优势和特色，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直补的资金担保贷款，包括增加贷款规模，扩大覆盖面，以及加大后续创新力度，将这一吉林省首创的信贷产品做大做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成果，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土地流转集中。

（二）深入强化社会信用意识

一是加快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信用环境。主要从诚信宣传、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征信系统建设、规范征信机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入手．全面建设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和诚信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常识，增强农民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二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三是加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四是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征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五是开展信用创建、信用监管和评选活动，农村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信用户、信用企业、信用村镇的金融需求。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道德惩戒、法律约束、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三）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不断提高农村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在立法方面要逐步健全完善银企信用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破产法》《担保法》《物权法》《合作金融组织法》等各种与金融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交易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证金融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完善。


(本刊编辑/张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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