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高善文:贷存比约束小制度大问题"  ><p>
			标题：高善文:贷存比约束小制度大问题<br/>
			时间：2014年7月1日 (上午11:02)<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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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a href="index-wap.php?tag=%e9%ab%98%e5%96%84%e6%96%87">高善文</a><br/>
			作者：高善文<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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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文/高善文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本文编辑/张英凯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许多人把这一条款称作贷存比约束。这一条文和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相关条款并未明确具体地定义“什么属于存款的范畴”，但存款一般理解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资金结余（以下称为一般存款，以示区分）。特别清楚的是，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等一般不被计算为这里所定义的存款。

在历史上，这一条款对于约束商业银行过于激进的放贷行为、控制金融风险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内外宏观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我们认为这一条款越来越不合时宜，正在对商业银行体系形成越来越严重的扭曲，正在推动全社会范围内利率水平的广泛上升，正在加剧汇率的升值压力，正在抑制宏观经济的正常调整和恢复，正在直接推动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并积累大量隐藏的金融风险，正在推动商业保险体系的资金运用和投资行为转入越来越激进的资产领域，正在滋长“钱荒”等严重的金融冲击的温床，并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形成更加灾难性的后果，可谓“小制度，大问题”。尽早正视和尽快解决这一制度性的扭曲，看起来已经十分迫切。

贷存比约束与商业银行一般存款增长

为什么贷存比限制这一并不十分起眼的法律条款会产生如此严重和广泛的影响呢？这要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说起。

贷存比限制意味着商业银行只有通过积极组织一般存款作为资金来源，才能给实体经济领域发放贷款。但一个很客观的问题是，从宏观上来看，把所有商业银行合并在一起，它们从哪里去获得一般存款呢？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贷款需求数量越来越大，这必然要求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持续的一般存款来源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看起来似乎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商业银行直接发放贷款，企业把随之获得的贷款存入银行，从而形成一般存款。这一方法的问题是，这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存款的数量以相同的速度增长，随着分子和分母同幅度的扩大，商业银行的贷存比会持续上升，最终在数学上接近1，这无疑远会超过75%的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法长期持续的。

二是商业银行在一级市场购买企业债（或公司债等），企业随之将筹集资金存入银行，形成一般存款。商业银行购买企业债与对企业发放贷款是高度类似的，但可以绕过贷存比的限制。这一方法的问题是，商业银行组织一般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能力将取决于企业在一级市场上发债的意愿和进度，从而失去了自主性。更重要的在于，企业发债的意愿与社会经济发展对贷款的需求未必同步，从而形成诸多问题。

三是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向中央银行发债，获得资金，拨付或发放给企事业单位，从而形成商业银行的一般存款。这一方法的潜在问题与方法二是类似的。

在二级市场上，商业银行从企业和居民手中购买债券也可以形成一般存款的资金来源，但在现实中债券大多数为商业银行所持有，居民和企业持有债券的数量并不很大。更重要的在于，商业银行持续地从居民和企业手中购买债券，必须依赖于企业和财政部门持续地发行和供应债券，从而带来在方法二中所讨论的问题。

四是企业和居民通过出售外汇获得资金，转入商业银行形成一般存款。企业和居民获得外汇的渠道有很多，例如通过国际贸易盈余，或者在国外市场借贷等。这一方法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外汇的渠道可能被关闭，或者由于各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相关能力也许会快速下降，甚至转入资金外流状态。

五是商业银行动员企业和居民减少现金持有，尽量将结余现金存入银行。这一方法的问题是，社会经济活动总是需要一定数量的现金，随着居民和企业手持现金的减少，商业银行将不得不提供更高的利率和更便捷的服务来动员现金，随着成本的上升，这可能越来越不经济。

更重要的在于，居民手中的现金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和供应出来的。中央银行向居民供应现金的渠道，要么通过购买国债，其问题在方法三中已经讨论；要么通过再贷款（再贴现），这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如果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了再贷款（再贴现），便会形成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负债，但并不计入一般存款，所以是无法用来放贷的。如果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买入国债（金融债等），那么商业银行手持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增加，这同样不能直接增加商业银行的一般存款。

在商业银行不能放贷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的这些操作也无法转化为居民的手持现金。

那么从历史上看，在商业银行法生效以来接近20年的时间里，商业银行又是如何获得一般存款的呢？从数据上看，主要是通过第四种和第一种方法，尽管其他的方法偶尔也会产生一些作用。

第四种方法的作用最终表现为中国外汇储备的巨大增长，第一种方法表现为商业银行贷存比例的波动和上升。

我们知道，在贷存比的约束下，所有这些方法都存在潜在的问题和缺陷。在2010～2011年期间，这些问题和缺陷开始集中暴露出来。

从宏观上看，2010～2011年以来，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开始显著放慢，这一趋势似乎会长期维持，由此形成的商业银行一般存款的增长也随之下降到个位数的水平，并可能继续下行。与此同时，随着商业银行贷存比的上升，这一比例开始接近法律限定的红线。

这意味着前述第四种和第一种方法已经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开始面临系统性的挑战。

2008年以后，外汇占款余额同比增速显著放缓，这一趋势也许会长期持续。外汇占款投放减速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始更多地依赖发放贷款来派生形成一般存款，这会使贷存比的波动上升，并最终触及监管红线。

&#160;

贷存比规避与影子银行体系的扩张

对于单个商业银行而言，它需要通过竞争性的手段获取一般存款，这当然可以来源于一般存款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转移，其结果必然是存款市场的利率上升压力。由于对一般存款利率的高度管制，这一压力通过其他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利率已经放开的大额协议存款（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一般存款）市场上，利率的上升非常明显。

对于商业银行体系而言，单个银行对一般存款的激烈争夺无法带来一般存款总体数量的有效增加，银行体系必须寻找到其他形式的更加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在过去几年里，商业银行体系看起来找到了不少“创新性”的方法：

一是通过同业科目发放贷款，从而绕过贷存比的限制，并形成一般存款来源。为了将贷款转移到同业科目下，一个简单的方法是使用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通道，将对企业的贷款变化为对金融机构的放款，尽管这笔贷款最终进入企业，并由商业银行承担违约风险。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里成为贷款变性的通道，客户、资金均来自银行，风险和收益也主要归于银行。

二是将贷款转入表外的资产池，并由表外的理财资金来对接。表外的放贷同样能够产生一般存款，此外，这在规避了贷存比限制的同时，还绕过了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等约束。

三是将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设法变性为一般存款，方法是利用保险公司等作为通道，将同业存款先变化为在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进而转换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大额协议存款。

通过这些创新性的方法形成的放贷体系，被含糊地称作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仍然缺乏普遍接受的标准，不同学者使用宽窄不同的口径来定义它，但一般都同意，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绕科目放贷等形成的体系是影子银行的关键组成部分。

容易理解的是，由于这些变化根源于银行通过正常方式形成和吸收一般存款，以及发放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限制和困难，因此这一过程也必然伴随着存贷款市场上利率的广泛上升。

一些分析把影子银行的兴起与利率的广泛上升理解为利率自由化进程加快的标志和结果，这当然有一定合理性，但可能忽略了这些发展背后更基本的机制，关键的证据在于，在影子银行体系快速扩张的同时，其内部的利率水平与管制利率水平之间的差距也在显著上升，这是利率自由化理论无法解释的。

如果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和利率的广泛上升，主要来源于利率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那么理论上，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影子银行等利率自由化体系的扩张，会使得整个金融体系利率受抑制的程度减轻，表现为影子体系的产品利率与管制体系的产品利率之间利差的缩小。然而事实并非如此。2010年以后，保本理财产品利率（市场化定价）与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管制定价）之间的利差明显放大。数据显示，61个月期大额协议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与5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管制定价）之间的利差也明显放大。

还有一种竞争性的解释是，影子银行的兴起来源于2010年以来中央银行日益严格的贷款额度控制。换句话说，由于中央银行几乎逐月逐旬地追踪和限制银行的信贷投放，商业银行被迫把许多放贷活动转移到表外或同业等其他会计科目下。

这种想法十分具体和朴素，几乎可以立即解释信贷市场上利率的上升和广泛的绕科目放贷（表外放贷）等行为，并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关键困难在于，这种理由无法解释存款市场（例如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和大额协议存款）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利率上升趋势。

简单地说，如果银行的放贷行为受到额度控制的约束，那么多余的资金将部分进入债券市场，从而压低债券的收益率（历史上的宏观调控后期常会伴随严格的贷款额度控制，从而推动银行间债券收益率的下降。在通货膨胀依然严重和宏观调控正在加强的条件下，债券市场收益率的下降常常让外部的观察家感到困惑）。这同时还会降低银行吸收存款的积极性，从而降低存款市场上的利率水平。

2010年以后，银行间债券平均收益率较之前几年抬升，相关数据显示，以1年期和10年期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为例。2010年以后，保本理财产品利率以及大额协议存款利率的上升，也是非常明显的。这暗示，严格的贷款额度管控，无疑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中起到作用，但也许并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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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早正视和尽快解决不合时宜的制度安排

由于内外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贷存比限制这一并不起眼的法律条款所产生的影响和扭曲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它所催生的影子银行体系削弱了资本充足率等监管工具的有效性，掩藏了包括期限失配和信用违约等在内的诸多金融风险，催生了“钱荒”等严重的金融冲击；它推动了利率水平的广泛上升，加剧了汇率升值压力，从而抑制了宏观经济的调整和恢复；还迫使保险公司等机构转入非标准化资产等投资领域来提高收益水平，以匹配其上升的负债成本，从而孕育和积蓄了新的金融风险领域。

在不远的将来，如果中国国际收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资本外逃，或者内部出现宏观经济过热，并由此引发货币紧缩，在前述背景下，将会形成更加灾难性的后果。

公平地说，以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和利率的广泛上升为标志，中国的金融体系在过去四年多的时间里正在经历影响深远的变迁，许多经济和制度方面的因素共同推动了这些变化，其中的部分变化可能也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例如商业银行对利润的积极追求反映了其市场化和商业化改革的显著成效，这是推动所有变迁最重要的微观基础。

为了追求合理的利润目标，商业银行试图突破利率管制和非正式的贷款额度控制的限制，试图通过金融创新和对会计科目创造性的运用来减轻资本充足率与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的约束，从而实现监管套利，这些变化都存在积极和合理的成分，并且也是推动许多国家金融创新过程的普遍力量。更一般地看，持续的金融创新和持续的监管跟进之间的博弈本来也是金融体系变迁的自然组成部分。

然而，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证据都清楚和一致地显示，尽管利率管制、贷款额度、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确实在产生作用，但贷存比限制是推动这些变化背后更关键的约束。

尽管在历史上贷存比限制曾经发挥了合理和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内外经济条件的变化，我们需要尽早正视和尽快解决这一不合时宜的制度安排，并通过进一步的利率和汇率市场化，通过尽量减少和早日放弃信贷的额度管制，通过改善和强化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来抓紧理顺商业银行的行为以及宏观货币调控体系，从而疏堵结合，正本清源，激浊扬清，并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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