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欧永生: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探索"  ><p>
			标题：欧永生: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探索<br/>
			时间：2014年4月29日 (下午2:19)<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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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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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欧永生  山东省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本文编辑/彭晓云

保险公司参与社会治理的意义

社会治理与国家发展阶段密切相连。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比如：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事业滞后，公众幸福感下降，环境污染加剧，开发和保护环境的矛盾较突出。这些都给社会治理提出新课题、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创新和转变：即从以往比较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模式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的管理模式转变。

保险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组织，具有社会组织属性。在我国社会治理新格局中，保险公司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承担社会治理和服务的职责。因此，要注重引导和发挥好各类保险公司在社会治理创新的职责和作用，赋予保险公司社会治理职能，帮助其规范发展，提高其服务能力，从而能发挥其社会治理的协同作用。

探索保险业直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将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达到多方共赢的结果。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企业共同协作，可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从政策导向来看，通过政府与保险企业这一伙伴关系机制的建立，保险企业直接参与社会治理，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互利互补、互助共赢的伙伴关系。

通过政府委托或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能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政府部门、保险企业和人民群众实现准确定位。人民群众能得到迅速、及时有效的救助，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可有效缓解；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政府公信力、社会形象明显改善；保险公司的网络优势和专业服务作用有效发挥，社会责任得以彰显，品牌影响极大提升等。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

从各地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看，随着区域经济总量和居民收入的迅速增长，政府通过完善各种制度设计和安排，努力使公众获得与经济高速发展相匹配的社会保障，但由于政府行政特点和功能的限制，对一些领域往往有心无力。而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有利于弥补社会基本保障的不足，从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格局。

山东潍坊市和江苏张家港市两地保险业立足于不断发挥保险风险转移和互助保障功能，在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中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第一，政府社会治理职能强化与管理服务手段创新要有效统一。

社会治理要真正加强，服务手段必须创新。政府适当运用保险工具，既有助于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特长，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又能促进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向现代的不同组织机构分工配合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

张家港、潍坊市两市保险作为政府服务创新的新型工具，在监管部门支持下出台相应文件，探索开展保险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张家港市政府专门出台《张家港市保险业参与支持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意见》，潍坊诸城市作为山东省金融创新试点市，出台一系列政策和办法利用保险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强调要加快运用保险机制推进社会治理。

第二，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要有效结合。

张家港、潍坊市在试点推进中，充分发挥政府推动这只“有形之手”与市场运作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将政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专业机构、企业和个人四方有机组织起来，多管齐下，协调运用保险机制参与社会治理。

特别是由于公共责任保险的社会治理功能，保险公司通过风险管理服务，增强社会预警机制，减少重大事故给各方带来的损失。2011年，张家港率先在化工企业推行环污责任险，把维护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与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有机结合。2012年，潍坊青州市全面推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成为全国首个正式发文推广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地区。

第三，社会公益与市场需求要合理选择。

潍坊、张家港市政府都是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选择重点领域创新服务。同时，在试点时选择既能发挥保险的社会公益作用，又符合百姓需求和市场需求的险种，总结经验后逐步加以推广，实现由点到面的良性发展。

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设计出低费率、高保障、通用性的区域性保险产品及有效的风险防控方案。如潍坊作为全国计生保险试点城市，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投入约1100万元，先后为计划生育家庭开办节育手术、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母婴安康保险。张家港市由市、乡两级财政出资，从2009年起投保包括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和重大自然灾害房屋附加火灾（爆炸）保险，覆盖全市户籍人口和居民住房。2012年增设了交通逃逸事故、溺水责任和见义勇为人身伤亡三个险种。

第四，创新发展与激励引导要有机融合。

两地政府设立保险业参与创新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对受益覆盖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险种，优先给予补贴，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同时，通过借助保险工具，政府把原先因兜底而导致的财政风险有效转嫁给保险公司，减轻了自身负担。与直接发放救济金相比，政府购买保险这种方式扩大了受惠面。

保险公司和政府合作，创新推出与民生相关的险种，一方面为社会分忧解难，发挥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做大做强保险行业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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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突破口

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既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责任，也是保险行业自身转型发展的有效切入点。随着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领域的增多、覆盖面的扩大，保险业必将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力量，保险公司将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第三方力量。

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专业化运作，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转型发展突破口与新的增长点。政府要重视和发挥好保险的社会治理职能作用，从制度上明确保险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定位和职能。

第一，赋予职能。

从新的背景下认识保险业的社会治理功能，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把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有限政府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树立科学开放的社会治理理念，要自觉赋予保险公司社会治理职能，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商业服务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能。在地方政府智囊团中可以引入保险顾问，为各职能部门政策制定出谋划策，提供保险参考。

第二，明确定位。

将保险机构作为新型社会组织和风险管理的主要载体予以对待。具备社会保障属性的企业年金、养老和健康保险等纳入我国社保制度发展与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统筹规划和协同发展；还要将保险行业纳入应急处理机制和“三防”体系，提高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保险行业要积极参与灾害救援，将保险业自身的防灾防损机制融入政府防灾减灾体系，加强与气象、卫生、防疫、安监等部门合作，加强基础数据交换、防灾防损、理赔定损等合作和联动，为民众提供灾害预报、支持普及、防灾检查以及隐患整改等增值服务。

第三，加强规范。

积极争取地方立法，大力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广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市场化机制。在不断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为规范和推广这些险种提供法律依据。

政府出资引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操作规范至关重要。要坚持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形式确定承保机构，杜绝暗箱操作。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加强对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严厉打击非理性价格竞争、销售误导等行为，加强对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保险机构采取停业、处罚责任人等措施。

第四，强化扶持。

目前，保险公司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还只是小范围。政府退后一步、腾出空间，保险跟进一步、发挥作用，能够使政府在加强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更加主动、规范、有效。在加强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政策设计中，可更多地考虑引入保险等社会力量，针对社会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在某些具体管理领域与保险行业开展合作，如在扶贫开发、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金融工具。

同时积极利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对参与投保企业、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给予政策支持，降低参加保险的成本，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优化惠民财政投入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科技保险、公众责任险等的财政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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