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保险版”以房养老四地试点 "  ><p>
			标题：“保险版”以房养老四地试点<br/>
			时间：2014年6月24日 (下午4:43)<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10" title="查看图说中的全部文章" >图说</a><br/>
            标签：<a href="index-wap.php?tag=%e4%bb%a5%e6%88%bf%e5%85%bb%e8%80%81">以房养老</a>, <a href="index-wap.php?tag=%e4%bf%9d%e9%99%a9">保险</a><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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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23日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称，7月1日起，未来两年，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将正式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为期2年。这意味着“以房养老”商业保险正式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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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处置资金不足不追偿

对于申办试点的保险公司，意见要求：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　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必须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和各类专业人员等。
开展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对于抵押房产的增值部分，指导意见明确，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种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3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指导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宣传，保监会将适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应明确资格条件，并在公司网站公布取得资格的销售人员。
此外，保险公司应明确参保客户范围和条件，不得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客户推介业务。房产价值应当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负担。保险公司应当对消费者进行签约前辅导，并通过录音、录像，或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增强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再次向投保人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确认投保人的真实购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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