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机制研究"  ><p>
			标题：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机制研究<br/>
			时间：2015年10月19日 (下午4:10)<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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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a href="index-wap.php?tag=hlwjr">互联网金融</a><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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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郑飞、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高翔、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倪经纬

随着我国P2P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风险问题的不断暴露，P2P监管也受到各界高度重视。本文在梳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制度框架设计建议，从市场、行业、机构等三个维度阐述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应遵循的监管目标和实现路径。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与监管现状
网络借贷平台问题频发
中国当前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推进了实体经济的模式创新和运行效率提升，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个人“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正在逐步成为传统金融领域的有益补充。
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P2P网贷运营平台数量达到1946家，贷款余额已增至1932.14亿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跑路、提现困难等事件不断发生，问题平台频频爆出，甚至出现平台注册不到一个月就跑路的现象。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已达到661家。“无准入门槛、无运行规则、无明确监管”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框架研究很有必要，需根据经营实质，运用信息监管原理，借鉴境外监管做法，明确相关监管措施。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制度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从法律上明确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同时，《规定》进一步对已经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其为借贷人提供担保的平台进行规范，即如果平台承诺担保，司法上会追究平台的担保责任。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制度主要有：
1. 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信息中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定位于通过线上发布融资信息、线下协助对借款人资质审核，实现将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有效联通。因此，P2P平台实质上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因此，监管的核心原则是信息披露监管，只要平台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风险则是总体可控的。
2.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目标和路径
在制定和执行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上，总体思路有三点：一是要明确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充分考虑其对金融市场环境、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有效平衡创新发展和风险防控；二是要明确监管目标是通过加强政策引导、贯彻监管要求，规范和净化P2P网络借贷市场，促使P2P网络借贷行业长远稳健发展；三是要加大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各方参与者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促进P2P借贷平台主体朝着信息中介的方向发展。根据市场、行业、机构等三个维度，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要实现三大目标。
引导建立并维护公平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1．不设歧视性门槛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应运而生的。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对于涉及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参与者不得存在歧视性和垄断性的规范要求。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股东资质、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在满足基本门槛要求的前提下，不予区别对待，接近注册制，坚决不搞颁发牌照的管理模式。这是建立公平的市场化运作规则的基础性和原则性条件。
具体到涉及各方参与者：一是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股东资质层面，当满足基本市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不对发起设立或控股、参股的股东资质做额外的限制性要求，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股东资本性质，不做差异化的市场准入制度安排；二是对于作为资金供给方的投资者，只要满足投资门槛金额要求，在风险自担的前提条件下，就可以充分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产品投资；三是对于资金需求方，在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纳入统一数据监测的前提下，不对资金需求方的利率和期限进行管制，以此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风险承担能力个体（企业或个人）的债权融资需求。
2．逐步消除平台自身所提供的各类担保
从当前市场发展初期，监管部门就应该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实际市场风险变化为基准，建立风险自担的运营机制架构，着力消除平台自身所提供的各类显性和隐性担保，通过加强平台自身风险管理来有效预防产品风险，依靠司法程序处置机构主体风险，减少对常规金融体系救助路径的依赖，降低对金融体系稳定性风险的影响。
维护金融稳定、引领金融发展
目前看，P2P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不会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产生实质性影响。但从P2P网络借贷行业长远发展看，有必要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金融安全网范畴，防范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影响，通过建立起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撮合交易的管理资产信息统一报送机制，在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向促进金融稳定、引领金融发展的方向前进。实现该监管目标具体应着力于以下方面：
1．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机制设计
一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定位，即明确其作为信息主体的业务范围和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其在当前多元化、多层级的金融体系中的位置，并据此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是P2P借贷平台不得与商业银行有直接或间接关联性交易。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不得与商业银行有交叉、重叠，旨在针对当前存在的各类金融交叉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金融风险，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性风险加以显性化、市场化和独立化，提前预防和降低金融风险传染程度。
三是对于超越其业务定位的经营行为应按照现有金融监管法律，由相应监管机构实行准入和监管。同时，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渠道超范围经营或规避监管。
2．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报送机制
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数据统计的基础设施建设，汇集各类资金利率、期限、违约概率和风险损失等基础数据，构建信用风险核心定价参数，建立起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化基准定价体系。
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行业发展，在报送数据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市场化手段，将经营能力较差或存在违规行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体淘汰出局；另一方面是在当前贷款、债券、各类理财计划等多层次利率体系下，补充了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基准的利率体系，完善了多层次利率体系，有利于观察分析利率市场化加速背景下的利率传导机制作用。
3．建立并完善监管和行业自律框架
一是加强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对于越界经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及时依法予以规范。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跨业参与多类金融业务的混业风险监管，必须加强人行牵头的跨部委协调机制，从行业健康发展角度，适当鼓励并完善相应的混业监管合作框架，在不引起局部性、区域性系统风险的底线基础上，加快促进金融创新，为实体经济服务。
二是推进行业自律，以市场化方式提高市场出清效率。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在经营资格、业务运转、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明确的行业自律规则，建立市场认可的机构信誉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独立审计的信息披露作用，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大力促进政府及行业资源在征信体系及信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与共享，形成以行业自律促进P2P平台良性发展的市场化道路实践。
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化运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也未设立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要求，导致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鱼龙混杂”，非法集资、违规销售等案件层出不穷。从一方面看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体系与政策框架还不够到位，有待持续完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案件频发，但也并未对金融体系造成较大影响，反而通过市场自动出清，达到了将违法违规P2P网络借贷平台淘汰出局的市场化运作效果。这两方面都说明了P2P金融产品消费者作为损失承担方需要保护，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在监管目标设定上需要补充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功能监管，从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机构主体从业准则、资金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监管，引导P2P 行业可持续发展。
对于平台主体的监管
一是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技术水平、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设定准入要求；二是要求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负责资金托管，代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投资者账户、平台账户与发行人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三是建立平台的内部风险防控规范，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款主体信息核实和撮合债权交易资金监控方面承担责任；四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做一定限制，不得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进行利益输送，如不得参与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等，杜绝“自融资”行为。
对于融资主体的监管
第一，借款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借款人通过平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主营业务、治理情况等；第二，对借款项目的募资金额设立上限，把P2P与传统融资模式区分开来，具体金额应根据发行主体的行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的不同进行设定，这有利于进行精细化监管，分散风险，从而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
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
应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向投资者介绍借款项目时，充分进行风险揭示，提示投资者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面临的风险；同时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强化平台作为数据掌握者和数据使用者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责任，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
对于债务追偿能力的监管
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产品风险出现之后的债务追偿能力建设需求，政府部门可以考虑推动建立具有公益性特点的互联网金融债务追偿合作信息平台，加强对各家平台主体在共享黑名单、形成联合追索机制、搭建法律维权合作框架、建立跨行业债务追偿大数据中心、促进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引导和市场环境营造。
总体而言，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三大目标在主体层面涉及市场、行业、机构等三个方面，在目标效果方面上相互促进，也有冲突。比如，引领金融发展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是相互促进的；消除平台自身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严格的行业监管可以相对维护金融稳定，防止市场风险，但却有可能扼杀创新；宽松的行业监管又无法达到政府及社会公众对控制风险的要求，不利于金融稳定；对P2P借贷平台而言，监管也不会很快带来直接的商业利益，甚至会使成本迅速上升，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目标需要政府、市场、消费者多方参与，需要从立法、监管、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需要在市场、行业、机构之间找到一个循序渐进和恰到好处的利益平衡点。
本文编辑/张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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