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魏革军：金融消费权益的边界"  ><p>
			标题：魏革军：金融消费权益的边界<br/>
			时间：2015年11月27日 (下午5:04)<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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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雪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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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金融出版社社长魏革军

导语：11月24日，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清华金融评论》举办的第六期读者见面会暨《构建中国金融行为监管体系研究》新书发布会成功举行。《清华金融评论》副主编、清华大学副研究员张伟博士代表主办方致辞，来自学界和业界的嘉宾就新书涉及的热点话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其中，中国金融出版社社长魏革军指出，金融混业经营导致了过度的杠杆化和创新，甚至造成了对金融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行为。因此，需要加强对监管的顶层设计，强化行为监管与其他监管的协调，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创造良好的条件。感谢焦理事长邀请我参加读书会。我把这本书阅读了一下，感触很深，收获也很大。金融监管类的书很多，但是关于行为监管的著述不多，这本书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空白，衷心地向作者表示祝贺。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发达的经济体货币监管当局，相继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并建立了一系列的法规。中国的一行三会也都成立了类似的机构。然而，并不意味行为监管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才出现的，以前就存在了。但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为什么这么多国家监管当局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确实值得深思。

发达国家设立消费保护机构，主要是对现代金融复杂性认识的一种反思。金融混业经营导致了过度的杠杆化和创新，甚至造成了对金融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行为。设立消保机构是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对广大公众的公共金融教育。

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立是对国际危机的反思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在新的金融法案颁布以前，西方的金融市场创新一浪高过一浪，有很多结构性的金融产品。这些结构性金融产品的明显特征是不够透明，杠杆率高，存在着价格操纵，金融机构、及相关中介攫取了巨额利润。正是由于这几个特点，造对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美国华尔街曾经一度出现了占领华尔街的行为，都是在这个背景下出现的。

因此，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很多发达经济体的监管当局，出于对危机的反思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中国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相应地设立了类似机构。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监管，人们称之为行为监管，但是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货币监管当局产生伊始就强调对存款人、保险人、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几乎所有金融法律都有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债权人利益的条文。行为监管与其他性质的监管也不是完全并列的，彼此存在着交叉和互补的关系，因为准确鉴定行为监管和传统监管的边界，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不过作为危机经验教训的成果、设立相应机构以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很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这本著作对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分业监管、行为监管做了鉴定、区分，对其关联度也进行了分析。从中也可以看出，这几种监管确实存在着一定地重叠和交叉的关系。同时表明，越是复杂的市场，越是要强化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

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更复杂敏感

当前的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多元化，不仅仅是我们过去说的传统的金融产品仅仅是存款、贷款、汇款等这些基本产品，存在各种各样的业态和品种，既有基础性的产品，也有各种衍生类的和结构性的金融产品，特别是这些年以汇支付为基础也进行了大量的金融创新。

所以，与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相比，金融消费更为复杂。普通商品买卖后，同时让渡所有权和使用权，而金融产品买卖和交易后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关系、契约关系，这其中法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更多的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契约关系，一种纠纷的处理。

然而，这些关系并不总是透明的，易观察的，金融消费过程也不像商品消费那样直观，金融消费有时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结构性产品、理财产品等，即使有很好的教育和专业背景也难以掌控。此外，金融消费受经济波动影响很大，泡沫和缩水都会及时地影响权益，因此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更复杂，也更敏感。

消费权益保护的关键是加强微观领域的行为监管

金融消费行为监管其实是很宽泛的，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就是说可以从更加宏观的视角去思考、研究和规划，也可以着眼于微观的视角。

广义来看，保持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是对金融权益地最大的保护；发展各层次的金融市场、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可获得性、普惠性，促进金融公平、维护金融权益、也是维护金融权益。合理把握金融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同样也是。而这些往往被忽视。所以需要加强对监管的顶层设计，强化行为监管与其他监管的协调，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创造良好的条件。金融业发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为满足人民的这种金融消费服务，这也是改革和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在今后的金融改革和发展中重塑金融资源、重塑金融监管，实际上就是理顺协调和优化不同类型监管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学习行为监管的时候，可以有很多东西从更宽的视角来看，需要一个更加宏观的视野。

随着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的健全、金融公共产品和普惠金融服务得到加强，金融发展会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需要，金融消费的宏观环境会日益完善，因此消费权益保护的关键是加强微观领域的行为监管。

从狭义上来讲，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行为监管本身而言，应该着眼于透明、公平、平等和契约。这方面，我们既要结合中国实际，结合金融消费者反映强烈、纠纷多的领域加强管理，同时也要积极借鉴他国经验。

行为监管需要坚持问题导向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消费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日益多元化，同时金融消费领域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行为监管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金融消费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来开展工作。

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消费金融保护的权益的指导意见，这样在更大的范围内有宏观的政策依据，并带着一定的行政法规性质的依据，为我们开展消费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很好政策法律的基础。

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需要理清监管的边界，不能用行为监管代替其他监管，代替行业自律，代替自主的契约关系，也不能无所作为。需要加强金融行为的分类监管，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金融知识和意识，需要消费者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增强识别能力。

在行为监管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强调消费者和金融商品服务提供者是市场的主体，法人机构和自然人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具有自主判断、选择的权利，理应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契约关系，他们在市场交易活动具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加强公共教育让大家认识到金融机构如何自律，金融消费者如何加强自主判断能力，同时要加强金融机构的治理透明度建设，更好地履行这种社会责任。

这是我学习了这本书之后的一些感想和体会，给大家分享一下，不对之处请大家批判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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