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互联网助推普惠金融创新发展"  ><p>
			标题：互联网助推普惠金融创新发展<br/>
			时间：2015年12月8日 (上午9:58)<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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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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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 伍旭川

本文编辑/丁开艳
普惠金融的内涵和外延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发展普惠金融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提出的两项重要战略任务。
首先看普惠金融的概念。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小额信贷年时最早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后来这种提法被世界银行大力推行。在我国，国务院在2015年7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互联网+普惠金融”的概念，要求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和普惠水平。
事实上，普惠金融最初的概念含义是解决贫困、落后、偏远、欠发达地方金融服务落后问题，为这些地区提供金融支持。
不过，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普惠金融的外延特征要进一步放大。一方面，贫困、落后、偏远、欠发达地区可通过手机银行、移动金融获得金融普惠服务，普通老百姓也可通过互联网金融降低投资门槛，提高投资收益，这也是普惠金融一个特征。
另一方面，即使是在企业高管等精英层次人群也可通过大数据挖掘、筛选，发现自身的优质客户，发现他们的习惯、特征，这是一种比较高级的普惠金融外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普惠金融的内涵应该将上述两层含义囊括在内。
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关系
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高举“普惠金融”的大旗。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虽然关系密切，但笔者认为两者不必然画等号。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时代促进普惠金融、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的关键载体，普惠金融是包容性增长模式下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目标，两者关系十分密切。
具体看，根据国际组织普惠金融联盟的界定，衡量普惠金融主要有三个维度，可获得性（access）、使用情况（usage）、服务质量（quality），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在这三个维度都能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从提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物理特征和运行模式的创新。金融机构，以及一些类金融机构，可以不再依赖物理网点拓展业务，从而延展了金融服务的触角，扩大了金融服务的深度、广度和精度，可以有效缓解欠发达地区因金融网点不足导致的金融服务薄弱问题。
其次，从改善金融服务的使用情况看，衡量金融服务的使用情况有几个指标，其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是享受金融服务（比如拥有金融账户、信用卡，使用网上支付）的成年人比例。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普通消费者、小微企业等长尾客户、草根客户，这种业务模式的一个直接作用就是大幅提高了拥有金融类账户的客户比例，这就为深化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交易频率奠定了基础。
第三，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极大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使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随身”获取金融服务。而且，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定业态能够精准发力，直接作用于金融需求的“痛点”。比如，移动金融对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的作用、众筹融资对于青年创业创新的作用等。
第四，防止金融走向极端。互联网金融涉及业态众多，各业态发展路径、风险特质有所不同。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些法律政策、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包括这个行业本身可能存在的一些市场失灵问题，导致一些原本定位于普惠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偏离普惠属性，走向少数化、精英化、贵族化。所以，还是需要分业态、分发展阶段看待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之间的关系。
第五，互联网和普惠金融的结合能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能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投融资的需求，能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能积极引导风投基金、私募基金和产业投资资金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
借助互联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处理器、基础设施和网络价值都是呈几何倍数地增长，金融机构有效利用互联网将极大拓宽服务覆盖面。在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中也专门提出借助互联网发展普惠金融，其中提出的探索互联网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值得关注。
首先看探索推进互联网云服务的平台建设。关于该平台建设笔者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需要关注：第一，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的构建，互联网企业为其中的主要行动主体；第二，支持金融企业和云计算技术提供商合作进行金融公共云服务，金融机构为其中的主要行动主体；第三，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的系统架构转型，金融机构为其中主要行动主体；第四，鼓励利用云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核心业务，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为其中的主要行动主体。
与此同时，政策层面也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展服务的覆盖面。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等相关技术手段；第二，支持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等业务；第三，扩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试点，这可以大大地提高普惠金融的力度；第四，鼓励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拓宽服务面，推动金融集成电路卡全面地应用。
普惠金融的监管
普惠金融的监管同样值得重视。在笔者看来，对普惠金融的监管，要遵循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所谓要适度监管，就不是过度监管，如果过度监管，不能够体现普惠金融的开放和包容；所谓分类监管，要根据不同的供给者、不同的投资者来进行分类监管；所谓协同监管，就是在分业监管不适应普惠金融特征的情况下进行的动态协同监管，而不是继续按照某一类机构应该怎么样的方式进行分业监管；行业自律，从监管角度讲，也是普惠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石。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不能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而有所改变。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不应放弃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在效率和风险管控之间要寻求适当的平衡。举例介绍，公募产品应主要是面向普通的投资者，私募产品应主要面向高净值、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私募产品不能按照公募产品方式去做，这即是遵循适当性原则。
综上，借助互联网发展普惠金融的同时，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同样不容忽视，如此才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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