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吴晓灵：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应用与金融业的发展"  ><p>
			标题：吴晓灵：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应用与金融业的发展<br/>
			时间：2015年12月19日 (下午8:16)<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22" title="查看评金融中的全部文章" >评金融</a><br/>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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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下午，世界互联网大会首场论坛“互联网+”如期举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作为本场论坛的协办方之一积极参与了策划组织工作：学院理事长兼院长吴晓灵做主旨演讲，常务副院长廖理发布《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报告（2015）》。以下为吴晓灵演讲实录：

主持人：非常感谢郭行长带来的精彩致辞，下面我们进行第二个环节主旨演讲。首先有请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女士带来主旨演讲，她演讲的题目是“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应用与金融业的发展”，有请。

吴晓灵：大家下午好！今天上午聆听了习近平主席对于互联网发展的重要讲话。他的讲话将成为我们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指导思想，我也想借此机会来谈一谈在互联网发展中，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应用与金融业的发展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企业和个人更多的行为可记录、被记录，可分析、被分析，各国都普遍重视大数据运用，并作为国家的战略。数据资源正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数据能够带来价值，它也是一种资产，明晰数据所有权，推动数据整合是我们有效利用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也是建立数据流通规则和秩序的前提条件。数据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就是谁的数据归谁所有，没有任何主体指向的数据是公共资源。

对于一个个体来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他本身的特征、财产、行为等方面的数据是个体所有的。数据所有权的内涵是什么？就是拥有对相关数据的支配、处置和获益等财产的权力。这些权力也具体的表现为：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

我们要有效利用大数据促进金融服务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一是要加快公共数据的开放力度，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什么是公共数据？公共数据主要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比如行政许可、法院诉讼等这些活动所带来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是因为政府和法律的强制力产生的，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履约有一定的影响，也涉及到公众和他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加大公开的力度，只有加大了公共信息的公开力度，才能够减少社会搜寻信息的成本。

二是要充分利用数据公共资源，挖掘有用信息，降低社会的信息收集成本。什么是数据公共资源？无主体指向的数据是公共资源，除非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问题，这类数据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这类数据的持有机构应当负责加工处理，并向社会提供这类数据，而且还可以据此来收费。像这类数据的对外开放是要进行脱敏处理的，就是要把信息的具体个人或者是企业的名称隐藏掉，然后把所有的无主信息进行分析，描述成一种图景，或者是一些报告，来向社会公布。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多的金融机构，他有一些信贷的信息，那么他不可以说某一个人在某个机构做了什么贷款，但是他可以通过这个贷款信息来描述一下社会资金的运作方向，哪些地区是资金的提供者，哪些地区的需求者比较多一些。还有比如商品和物流的图，金融生态的图等等。

三是以独立第三方发展社会征信事业。金融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与社会第三方征信是两件相互关联，但又相互独立的事情。一个有信用活动的机构，他对他客户的评级是他内部的评级，但是如果是一个向社会其他的人提供征信信息，那么他就应该更多保持与信用发放机构的距离，这样能够更客观一些。经客户授权，金融机构和征信服务机构可以查询与客户经济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些应该经过客户的授权。有信用活动的主体，当他控制了一个征信主体的时候，容易形成信息孤岛，或者是侵犯个人隐私出售信息，应该由更社会化的有公信力的机构开展征信活动。这里讲的是有信息源又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从事征信活动他如果想把信息自己进行加工，这个时候会形成很多孤岛，如果各岛之间交换信息又难免买卖信息，这种情况怎么避免，应该是我们要提醒注意和研讨的一个问题。

四是征信要遵循权益保护原则。数据主体对于数据应该有知情权、同意权。数据主体在征信方面的权力包括被告知权，本人的信息查询权力，还有司法救济的权力。在所有的活动当中要防止和制止未经本人授权，强制授权，一次授权终生使用等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大家都变得公开和透明，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更多保护个人的隐私，因而在征信活动当中，在信用活动当中我们既要方便信用活动的展开，又要有效的保护个人隐私，在这个当中应该做一个很好的权衡。对于个人数据的财产保护原则和征信权益保护原则，仍然适用于大数据下的征信，大数据的应用和价值的挖掘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终极目标是让人类更安全，更自由，保障数据主体对本人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谁的数据谁作主，通过严格的执法和行业自律，确保大数据在产权清晰、权力保障有效的框架下，发挥更大的价值，大数据才会拥有健康发展的未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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