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十三五”金融改革的三大重心"  ><p>
			标题：“十三五”金融改革的三大重心<br/>
			时间：2016年1月5日 (下午3:24)<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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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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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杨涛 本文编辑/陈旸

“十三五”时期，国内金融改革也进入了新的“攻坚阶段”。本文认为，应该把握好三大重心，即确定当前阶段金融改革的核心目标，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框架，以及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2015年4月20日，山东临沂，郯城农村商业银行十里支行工作人员在郯城街道北墩村查看贷款资金需求表箱群众申请情况。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建议》中，都对未来五年的金融改革与发展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述，其中既有一些“常规性”的既定内容，也有颇具突破性的探索。我们认为，伴随着现代金融要素的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国内金融改革也进入了新的“攻坚阶段”，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须把握好三大重心。
金融改革的核心目标
首先，需要强调当前阶段金融改革的核心目标，即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改变金融业“自我游戏”的倾向。
第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经济体也在普遍反思金融创新的失控，以及金融能否真正促进“美好社会”的发展。同样在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不应该只有利于金融部门的自身利益，而是应当真正使得更多企业获得良性的金融“血液”支持，从而得以健康发展和增进就业，并最终落到增进个人的福利之上。这也就是五中全会所强调的“共享”，即要使个人真正能够充分分享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的成果。
第二，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跨越式”改革与发展，各类“总量性”“规模性”指标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渐在全球都位居前列。以包括金融相关率在内的早期金融深化指标来看，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也已经比较突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改革的成功，因为规模并不能代表一切。例如，我国目前的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的交易规模已经号称全球第一，但是其中确实“沉渣泛起”，在涌现出诸多优秀创新平台的同时，也有大量“劣币”跻身其间。再如，在20世纪末期以来的历次危机和动荡之中，国际上许多“资产巨无霸”式的大银行都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尤其以日本的银行为例。所有这些意味着，过去偏重于规模的金融改革衡量标准需要重新被审视，应该更加重视金融结构、金融服务功能等层面的问题，跳出金融“绚丽面纱”而着力解决所掩盖的金融低效与失衡。
第三，需要积极稳妥地迎接新技术的挑战。以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经济、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逐渐改变着经济金融运行模式，并且对金融产业链起到重构的作用。依托技术的支持，原有金融体系中的一些“顽疾”和难点更容易得到解决，如小微企业融资、农村金融、大众理财、信用体系等传统的金融“短板”。对此需要看到，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新技术都对金融活动带来全方位的冲击，对风险衡量、不确定性判断、信息传递、资产定价等都带来巨大影响。由此来看，未来的金融改革与发展，必须高度关注新技术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变”与“不变”，更好地认识新形势下的金融深化路径，实现“互联网+”时代金融运行效率与风险的有效平衡。
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框架
其次，面临日趋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必须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框架。具体来看，一是需要在政策制定之前加强分析和研判能力，有效度量各类金融风险的水平。近年来，随着多层次金融市场、多元化金融产品、多类型准金融组织的创新与发展，金融运行中的风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局部风险的积累如果控制不力，甚至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对此，由于对于相关风险的量化分析能力不足，因此监管思路往往容易“走极端”，即或者过于偏重事先风险防范而遏制创新，或者在风险显现之后简单地“一刀切”处理，或者由于难以研判具体风险程度及所在，而对风险的积累放任不管。要解决这些矛盾，就需要进一步改善风险数据收集机制，优化量化分析模式，更好、更及时地把握风险，为监管的跟进创造前提条件。
二是监管内容与对象，需要从机构监管转向产品和功能监管，进而侧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条件监管。我们看到，由于金融子行业之间的混业趋势愈加明显，而且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金融与非金融行业边界的模糊，因此跳出传统的机构监管视角，逐渐转向产品和功能监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也才能适应金融创新逐渐呈现的跨市场、跨行业、跨时空特点。与此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一监管转型的过程中，也不能泛泛地照搬国外经验，围绕金融产品来构建监管模式。因此，与国外相比，许多教科书上的金融产品，在我国往往难以真正发挥包括资源配置、价格风险、风险管理等基本功能，并且反而可能成为风险触发来源，其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环境、制度基础、金融文化等保障。因此，监管重点同样应该放在如何完善这些外部条件方面，从而促使金融创新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三是构建高效的监管主体协调机制。近一段时间，改革和完善现有“一行三会”为主的监管模式，成为各界热议的焦点。我们看到，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混业的浪潮，诸多失控的创新与风险积累，往往都发生在各监管主体的职能交叉或空白的领域，因此如何构建多方协作监管、统合监管、互助监管的新模式，成为新金融创新时代的重大挑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打造某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着眼于如何进一步构建常设性的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与权力，并且把各类原有的金融监管“盲区”作为部门监管协作的主要“抓手”。
四是把探索跨境监管作为重中之重。目前，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开启了我国金融国际化的新阶段，长远来看，无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对外开放，还是国内金融资本的“走出去”，都需要有新型的、具有全球视野的监管模式与之相配合，更好地规范、约束和监管跨境金融交易中的风险要素。尤其在构建这一体系的过渡时期，更需要我国监管部门与境外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协调合作，共同致力于防范跨境风险传染和放大，努力寻求共同的监管利益所在。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最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顺利推进金融改革的出发点与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要“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统、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机构等，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稳健高效运行”。对此我们认为，正如经济增长离不开道路、桥梁、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样，健全的金融体系也与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实际上，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指出了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此外，央行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中，“金融基础设施”的范畴包括：支付、清算和结算体系；法律环境；会计标准；信用环境；反洗钱。
由此我们看到，第一，最为核心的金融基础设施，就是支付清算体系的建设。就国际标准来看，这也就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简称FMIs），属于当前最重要而且具有挑战性的金融研究领域之一。2012年，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联合发布了旨在促进全球共同努力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三个文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基本原则》（简称PFMI）报告、为新标准制定的《评估方法》咨询报告和《披露框架》咨询报告。虽然各国对PFMI的落实进度并不完全，而且各国法律、法规中的执行细节也有差异，但都在朝着完整和一致遵守PFMI的方向努力，这体现了近年来全球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层面形成的稳健性、安全性共识。与此同时，以美联储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央行，也在推动提升支付体系效率方面打造新的战略，如美联储在2015年初发布的《美国支付体系提升战略》中，呼吁所有相关方抓住机遇、共同努力以提升支付体系。美联储认为，美国支付体系改革正处于关键期。科技正在迅速地改变支付过程所涉及的诸多要素。高速传输的数据网络无所不在，计算设备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易于移动，信息处理的时效性不断增强。这些要素正在改变着商务活动的本质和最终用户（end-user）的支付服务期望。由此来看，能否把握全球趋势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结合国情和现实约束，努力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实现效率与安全的平衡，成为支撑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的关键环节。
第二，包括法律、会计、信用等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往往属于“软环境”的金融生态体系建设，同样也是金融良性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外部保障。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其中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当前，在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市场开放的热情承载下，加上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新经济的助力，传统征信模式和互联网征信都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这些无形“基础设施”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与金融运行带来深远影响。事实上，金融改革不仅应该关注中前台机构、组织、市场、产品，更应该多考虑作为“地基”的这些“硬件”和“软件”要素。
总而言之，“十三五”时期的金融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需要跳出过去中央和地方的金融“顶层设计”思路局囿，努力化危机为动力，从着眼规模和数量转向真实功能与结构，把政府干预转为政府服务，把市场无序式创新引导为规范式、自律型创新，以此使得过去“高高在上”的金融逐渐回归和扎根于实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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