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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袁吉伟：首个“遗嘱信托”真的来了吗？<br/>
			时间：2016年3月17日 (下午4:15)<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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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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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用益信托特约研究员 袁吉伟

遗嘱信托是一类重要信托业务，是信托制度的重要社会应用，然而国内多处于理论探讨。近日，根据媒体报道，我国舟山地区有居民设立遗嘱信托，这或许是国内首个“遗嘱信托”，然而从目前信息看，其可能难以满足相关法律要件，并不是实质上的遗嘱信托，但是由此传递出的社会需求值得重视。遗嘱信托的再认识

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于遗嘱中载明将其全部财产或一部，在死亡后，信托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具有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和运用遗产、加强家族财产规划、避税、提供后代生活保障等优势。遗嘱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身后信托和个人信托，发源于英美，早在13年世纪，教徒死后都将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后亨利三世颁布《没收法》，禁止教徒捐赠土地给教会。此后，教徒生前设立遗嘱，约定死后将土地交由亲戚朋友管理，将土地收益和增值捐赠给教会。

遗嘱信托在英国得到发展后，主要还采用个人受托人形式，后传到美国，开始有专业的机构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从而遗嘱信托走向商业化管理。遗嘱信托已经是英美国家最为常见的信托业务品种，银行、信托机构以及律所都会提供相关服务。像诺贝尔、乔布斯、戴安娜王妃以及欧美大的财阀家族都设有遗嘱信托，按照委托人生前意愿，运用和管理遗产。信托制度传播到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后，遗嘱信托也逐步受到重视，然而受限于社会文化习惯以及相关业务制度安排，遗嘱信托发展较为缓慢，根据日本信托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日本信托业运作的遗嘱信托及相关遗产管理共计2200多件，近年并基本保持稳定。

我国有关遗嘱信托的研究开展较早，根据文献查找，早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有提及，此后都较广泛的讨论，直到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遗嘱信托首次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然而受限于制度约束，遗嘱信托多是期望高，实践少。这可能主要在于，一是遗嘱信托制度还不完善，使得业务开展难度较大；二是我国居民普遍生前较少考虑身后事，使用遗嘱信托的需求不足；三是信托机构依然以投融资业务为主，此类事务管理型信托研发重视程度不高。

舟山“遗嘱信托”的再剖析

近日，媒体报道，我国舟山地区某女士癌症晚期，但考虑儿子年幼，以及自身所拥有的房产被其他监护人败坏，于是委托其弟弟代为管理房产，收益用于其儿子的学习生活，而且不得随意处理房产，直至具有独立理财能力。从形式看，这应该是国内公开信息报道的首例“遗嘱信托”，标志着“遗嘱信托”由理论逐步走向现实。

从形式上看，媒体报道的该“遗嘱信托”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遗嘱信托，而且经过公证，基本在遗嘱内容真实性以及法律合规性方面得到认可，然而实际执行看，这到底是不是真正的遗嘱信托呢？而且，这个遗嘱信托后续执行又可能面临什么难题呢？这些问题有必要认真思考。

该遗嘱信托的生效问题。遗嘱信托生效应该于委托人死亡后，遗嘱生效后，遗嘱信托生效。同时，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因此，我国财产信托生效是以信托财产登记为前提的，然而目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处于空白，实践中困难较多，现实中运行的多为资金信托。根据新闻报道，舟山该委托人是指定其弟弟代为管理房产，此处并没有明确是否将房产过户给其弟弟。如果不能过户给其弟弟，那么该遗嘱信托不能生效。如果过户，那么可能面临税收等问题。

受托人资格及履职问题。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看，该女士的弟弟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那么具有信托法上的受托人资格。然而，根据银监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那此处可能就成为《信托法》之外的有关受托人条件的另外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受托人门槛，这意味着，该女士的弟弟可能无法成为该信托受托人。

另外一点值得重视的是，目前，我国对于受托人受托职责和义务规定较少，而且大多是泛泛的规定，这意味着受托人更多是凭借个人道德进行履职，而对于受托人履职合格性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形成受托人监督方面的不利局面。此处，该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如果是非专业人士，对于信托法律法规对其履职要求并不会清晰，其管理房产的能力也尚不确定。

最后，就是受托人的更换和遴选问题，假如该受托人在信托期间不具备履职能力，无法继续承担受托人角色时，更换受托人的责任就会落到监护人身上，根据信托法规定“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文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了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行选任”，最后有可能出现监护人为自身利益而选任受托人的问题，无法实现该委托人的最初意愿。

遗嘱信托到期日及提前终止问题。依据媒体报道，该委托人希望其弟弟管理房产直到其儿子具有独立理财能力，而并没有明确指定期限，按照一般理解，应该是其儿子年满18岁，但是也不存在完全确定的事项，最终还需要界定何为具有独立理财能力。而且，如果有特殊情况，诸如孩子生大病，需要大笔资金的情况，涉及变卖房屋的问题，这些特殊事项也会产生信托提早终止的需求，也需要信托文件中给予考虑和说明。

总体看，个人认为舟山地区该“遗嘱信托”从现有信息看，尚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遗嘱信托法律要件，而且该遗嘱信托面临多种特殊情况的考虑，诸如信托财产登记、受托人更换、提前终止信托事项的认定等，建议该委托人聘请专业信托法律顾问，继续就信托合同条款进行斟酌，确保其意愿能够得到较好执行以及保障其儿子权益。

 启示

随着信托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信托文化生根发芽，同时居民生活中的养老、财富传承以及子女教育等问题凸显，对于相关金融服务需求较为旺盛，近日舟山地区设立的“遗嘱信托”，正是此类信托服务社会需求的最好佐证，值得重视。信托制度在养老、财富传承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制度优势，可以深挖信托制度潜力，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服务供给侧改革。

一是信托制度仍需完善。当前信托制度供给不足，原有信托法律面临重新修订，与时俱进，而信托细分业务领域配套制度不健全，尤其是信托与其他部门相结合的部分，诸如公益信托、遗嘱信托、信托收税、信托财产登记等，这都是涉及多个部门协调配合，但是仍然进展较为缓慢，需要进一步提升信托制度供给水平。

二是信托行业需要加强创新业务研发。信托公司需要继续补短板，重视社会新兴需求，加强调研和研发，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塑造，发挥信托制度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真正提高信托制度在国内应用广度、深度和高度。

三是要加强社会信托文化普及。加强信托知识传播，培养居民信托文化和信托意识，利用信托制度服务于日常生活需求，促进信托需求释放。同时，居民参与信托制度应用不能盲目。信托制度具有良好的制度优势，同时也作为专业法律制度，在我国除部分专业人士，普通百姓知之甚少，居民在传统信托投资之外的信托业务参与过程中，要加强与专业信托法律人士的征询和沟通，因为一旦信托文件签署，后续变更以及应对突发需求都可能难以实现，因此需要在信托业务设立之初做好相关考虑和条款设计。

四是逐步探索建立个人受托人机制。我国主要发展了商事信托，由专业机构专营，建立了有效的监管措施。然而，随着信托制度的普及和应用推广，未来可逐步探索在民事信托等领域引入自然人受托人制度，促进信托受托人多元化，相互促进的良好状态，这也与我国《信托法》的精神相一致。

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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