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  ><p>
			标题：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br/>
			时间：2014年8月21日 (上午11:18)<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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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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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下称《规范》）。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下称“基金管理人”）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投资机构，规范自身的基金销售行为，确保基金销售合法、规范、有序的开展，共同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推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共十五条，指出了防治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性，从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工作机制、活动审批、财务制度、人员行为等多个方面提出了防治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求。从《规范》可以看出，一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应当一并遵守《规范》；二是公募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活动均应受到规范；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应具有实质性内容，能真正服务于基金销售；四是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本机构中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规范》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对本机构销售活动中违反规范的行为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基金业协会；相关机构、个人发现行业中其他机构违反规范的，应向基金业协会举报。

基金业协会表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共同遵守规范，抵制基金销售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基金管理人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中最守信、最规范的机构投资者，树立和保持基金行业良好的形象。

《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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