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及借鉴"  ><p>
			标题：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及借鉴<br/>
			时间：2016年6月7日 (上午8:54)<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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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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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成家军、李婧 本文编辑/孙雪强



2016年5月10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网络借贷行业的机遇与挑战》白皮书。本文对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了编译整理，以期望为我国网贷行业规范发展提供借鉴。
2016年5月10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网络借贷行业的机遇与挑战》白皮书，对目前发展迅速且监管缺失的网络借贷行业重新进行了审视。中美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点，并且几乎同时都走到了历史的拐点。本文对美国财政部网贷行业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了编译整理，以期望为我国网贷行业规范发展提供借鉴。
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
美国财政部白皮书认为，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数据获得性方面的进步，美国个人消费者和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正在发生改变，网络借贷行业的兴起能够为个人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更加快捷的融资渠道。在过去的十年间，网络借贷公司已经从连接单个借款人和单个贷款人的平台发展为日益成熟的网络体系，并形成了服务机构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广泛合作、直接贷款和证券化业务并重的业务特色。
网贷机构的特点及业务模式
网络借贷是一种利用投资资本、通过数据驱动的网络平台向个人消费者及小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贷款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业中这一子市场的最初形态是“个人对个人”（Peer to Peer，P2P），它使得个人投资者拥有了向个人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能力。随着产品形式及商业模式的发展，网络借贷的基础投资者已经扩大到机构投资者、对冲基金和金融机构。由于认识到这种投资者基础的转变，市场整体继续被描述为“个人对个人（P2P）市场”将不再准确，因此这些公司目前在美国被统称为“网贷机构”（online marketplace lender）。当前美国网贷市场以优级和次优级的无抵押个人消费贷款为主，其次是小企业贷款和学生贷款。市场分析师认为，不算抵押贷款，美国的网贷市场有1万亿美元的潜在需求，预计到2020年贷款发放量可达到900亿美元，而且网贷机构正在开拓房产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
美国网贷机构主要有五个特点：第一，效率高，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网贷机构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发放的整个流程效率更高，通常只需要48~72小时。第二，期限短，网贷机构提供的贷款以小额短期为主。第三，在线服务，网贷机构一般不设零售分支机构，在线即可提供贷款服务。第四，资金来源多样，包括机构投资者、对冲基金、商业银行、风险投资，还有个人投资者。第五，业务自动化，特别是通过使用电子源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网贷机构实现了整个业务流程的自动化。
网贷机构主要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直接放贷模式。直接放贷模式是指网贷机构直接向借款人放贷，形成的贷款资产可与其他金融资产形成投资组合产品出售给投资者。这类网贷机构通常被称作直接贷款人（direct lenders）或者表内贷款人（balance sheet lenders）。直接贷款人放贷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信贷工具、整笔贷款出售以及证券化业务，尽管如此，其发放的贷款仍需计入资产负债表内。另外，直接贷款人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和贷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还包括向贷款受让方收取的贷款管理费等。值得说明的是，直接贷款人通常需要获取当地监管部门发放的牌照，不过不受联邦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只在一定程度上受金融消费保护局（CFPB）的监管。
二是平台模式。平台模式是指网贷机构不直接向借款申请人放贷，而是与存款类机构合作，由存款类机构发放贷款，网贷机构随后购入该笔贷款资产并向投资者整笔出售或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票据、证券等。这类网贷机构通常被称作平台类贷款人（platform lenders）。平台类贷款人购入的贷款资产一般不形成投资组合产品，而是直接将贷款或贷款收益权转让，再或者发行票据。最近，这类机构也开始进入证券化市场（见图4）。这种模式下，平台类贷款人可通过合作的存款类机构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贷款，不需要自己再申请牌照。而且，如果借款人违约，平台类贷款人不承担信用风险，而是由存款类机构承担。另外，平台类贷款人如果符合监管机构对银行服务公司的定义，那么它将受到美国《银行服务公司法案》相关规定的约束。
网贷行业的产品类型
网贷机构提供的贷款产品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小企业定期贷款、设备融资租赁贷款以及信用额度。比较网络借贷市场及由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产品，总体而言，网络借贷市场及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是相似的。然而，与传统金融机构及信用卡提供商相比，一些网贷机构会收取更高的费率。
网贷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随着网贷机构的发展，它们和传统金融机构的关系逐渐变得复杂起来。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和网贷机构达成合作关系，而另一些金融机构则已经开始开发它们自己颇具竞争力的产品，建立技术平台以向个人消费者在资产负债表外提供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在网贷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
一是业务合作关系。例如，网贷机构通过设立一个平台能够和存款类机构联合起来，基于该平台共同发行资金源于网贷机构的贷款。
二是股权或债权投资关系。金融机构可以向网贷机构提供资本获得股权，也可以购买贷款成为债权投资者，另外还可以作为网贷机构证券化业务中的受托人、托管人、支持性服务商等。
三是分销合作关系，包括贷款推介合作、联合商标或贴牌合作两种。贷款推介合作是指传统商业银行可以将其拒绝提供贷款的借款人推介给网贷机构；联合商标或贴牌合作是指金融机构和网贷机构对外提供服务是以双方的名义进行的，但实质是贷款完全由商业银行发放，网贷机构负责技术支持等后台服务。
美国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问题
美国财政部认为，网络借贷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不少问题：
大数据和建模技术的运用是创新也是风险。网络借贷行业之所以能够得到快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数据和建模技术的运用。利用大数据和建模技术开发的信用评分模型，一方面能够提高网贷机构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的准确性，降低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也能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从以较低的成本更好更快地服务市场。但是，信用评分模型在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数据不准确导致的信用评估结果偏差。二是网贷机构可能会对借款人进行差别对待，如根据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性别、婚姻状况等对借款人进行差别对待，尤其网贷机构的暗箱操作对市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担忧。三是动机不纯导致的借款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新型信贷模式及其运作流程仍未得到检验。网贷机构在贷后服务和贷款收回方面是有缺陷的，特别是新的承销模式及其运作方式还没有通过一整个信用周期的考验。一些网贷机构则选择关注核心功能，并将其他服务外包。一旦违约事件和违法行为增加，网贷机构过多地依靠少数的贷后服务与催收公司就成为消费者权益维护者担忧的一个原因。一些公司坚持用其自己的内部部门来提供贷后服务。
网贷市场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当前网络借贷市场上的信息披露情况并不一致，一些网贷机构披露广泛的贷款水平数据、明确的利率和期限，以及透明的贷款绩效指标。然而另外一些机构向借款人和投资人披露的信息既不清楚也不系统。缺乏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一方面使得投资者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借款人无法得知自己是否得到了公平对待，也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网络借贷的二级市场尚未发展成熟。网络借贷的二级市场行为目前存在一些缺陷，关于网络借贷市场成员签发贷款本票主要通过“贷款并持有”或“贷款并证券化”类产品，缺乏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能够精准地将贷款组合按市值计价（mark to market）。
相关监管制度和要求不明确。目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对于网络借贷市场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比如，监管机构在网贷行业中应承担的角色不明确，对投资人和借款人保护机制还不健全，小企业借款人保障措施尤其缺乏，网络欺诈监控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放贷人的监管也未到位，《美国银行保密法案》和反洗钱规定对于网贷市场的适用性没有明确。在网络借贷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资本融资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借款人需要同样的保护，消费者维权人士认为许多小企业借款人需要像个人消费者一样被对待。这些监管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美国网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美国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针对美国网贷市场的现状和问题，美国财政部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建立小企业借款人权益保障机制。根据美联储2015年调查报告，42%的小企业借款人对网贷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满意，主要表现在较高的利率、严苛的还款条件以及缺乏透明度。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对小企业借款人进行应有的关注。美国财政部正在和美国国会的其他成员一起考虑在法律层面上强化对借款人的监管和保护。
强化网贷机构贷后管理服务。美国财政部认为，网贷行业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从贷款申请到贷款收回的服务标准或者服务准则，以保证良好的借款体验。尤其是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不管是网贷机构自己提供贷后管理服务，还是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机构，都应该遵守行业规定，同时还应该遵守《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以合法恰当的手段保证款项的收回。
提高对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信息披露透明度。美国财政部指出，一个运作良好的金融市场需要三个要素：广泛的投资者基础、活跃稳健的二级市场以及透明的证券化运作。为了提高网络借贷行业的透明度，美国财政部建议创设一个专门的登记机构，对网贷产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进行跟踪和记录，并向市场公开。美国财政部鼓励能够有独立的金融市场服务设施来建立一套贷款资产及相关投资组合产品的信息披露和报告标准。
鼓励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扩大贷款服务受众面。当前网贷机构的贷款服务对象还是以优级和近优级个人消费者为主，那些被传统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借款人仍然贷不到款。美国财政部建议网贷机构可以与社区发展金融机构（CDFIs）等金融机构开展更多的合作。
支持政府数据向行业开放，提高借款人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当前，网贷机构获取借款人信息的渠道还比较有限，而且数据信息的准确度得不到保证。政府拥有较为全面的信息，而且信息质量比较高，通过向网贷机构开放数据，可以降低平台的运营成本，减少纸上作业和等待时间，帮助平台在核查借款人偿付能力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成立网络借贷行业工作组，促进跨部门联合监管。网贷机构的经营活动涉及不少联邦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分别管理着这个市场中的不同领域。理清现有的监管制度如何适用于新的市场模式和行为对监管层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成立跨部门联合工作组是一种常规的联邦政策工具，目的是解决交叉监管的问题。网络借贷行业瞬息万变，而且涉及多个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工作组能够对该行业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并提高市场效率。
对我国网贷行业发展的启示
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经历了最近几年的野蛮发展，目前正处于行业规范整治和业务转型的关键时期。2016年4月份开始，我国开始启动全面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美国财政部对网贷行业的重新审视，对该行业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总结，以及针对从业机构以及联邦政府提出的政策建议，对于构建我国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主要的启示包括以下几方面：
加快出台网贷行业监管规则。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目前仍处于缺位的状态，在行业的准入门槛、业务模式、内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数据应用及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都没有相关的制度约束。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等多部门起草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网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现状，有利于治理行业乱象，引导行业进入规范经验和稳健发展的轨道。建议该《办法》在吸收广泛意见后尽快出台，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指明正确方向。
加强网贷行业的监管协调。特别要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充分利用目前我国不断完善的网贷征信体系，发挥网贷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以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作为监测平台，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监管协调能力，发挥监管合力。
加快推动网贷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美国财政部指出建立网贷交易数据的集中登记制度（包括网络贷款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证券化发行），有利于市场建立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并通过信息共享提高市场透明度。这与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建立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不谋而合。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属于网贷行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规范网贷行业的重要环节，当前应着力推动该项工作的进程：一要加快制定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进一步就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的建设原则、使用范围、行业地位、费用安排、系统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二要抓紧启动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的开发，最好依托目前有经验、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建立，如中央登记托管机构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参与者成本；三要建立全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数据标准，规范网贷平台数据接口和标准，与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实现实时对接和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提升行业透明度。
探索建立网贷投资者保护机制。一方面保护网贷行业的投资者利益，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建立常态化风险预警机制，利用网贷中央数据库监测平台及时向投资人提示风险，探索建立网贷行业投资者保护基金，增强行业整体的风险缓释能力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网贷行业借款人的保护，包括提高透明度、降低搜寻成本、降低借款人的操作风险、方便借款人进行快捷的决策和资金获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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