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黄余送：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实践探索"  ><p>
			标题：黄余送：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实践探索<br/>
			时间：2017年1月19日 (下午3:29)<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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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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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黄余送

数字普惠金融概念的出现，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普惠金融的内涵，而且让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在引导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同时也需要面对此带来的新挑战。数字普惠金融概念的演进“普惠金融”源于英文Financial Inclusion，它的基本含义是：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城乡中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偏远地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普惠理念。它本质上是金融服务的公平性问题，所有金融服务的需求者，无论贫富，都有平等的获得所需金融服务的权利；二是金融创新。为了让每个人都获得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需要进行制度、机构和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覆盖范围和可触及性；三是社会责任感。普惠金融担负着为传统金融机构不能覆盖的长尾客户，如中低收入者、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机构认为这些群体无利可图，通常会主动放弃向他们提供服务。普惠模式下这些低端客户能获得适当的金融服务，这是金融体系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近年以来，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参与国，中国普惠金融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依托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吸引了全球各国和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内的广泛关注，数字普惠金融也因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迄今为止，各国对数字普惠金融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认知。2016年，G20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GPFI）报告《全球标准制定机构与普惠金融——演变中的格局》（GPFI白皮书）中对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定义为：“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它包括运用数字技术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一系列正规金融服务，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并且是以负责任的、成本可负担的方式提供，同时对服务提供商而言是可持续的。”据此可以认为，数字普惠金融是通过数字化、电子化技术交易的电子货币（包括网上或手机方式）、付费卡和常规银行账户，为金融服务的受众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和证券等）。

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一方面是得益于我国经济、金融和社会相关基础设施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基于这些基础设施之上的各种创新不断涌现，另一方面，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仍然有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给政府、行业监管部门易以及行业参与者带来挑战。

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机遇分析

近年来，受益于互联网和移动网络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速度明显提升，成为推动全球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国内外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实践来看，数字普惠金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创新融资模式推动普惠金融，如B2C网络小额信贷、P2P网络借贷、网络股权融资、供应链金融，也包括商业银行的网络贷款；二是利用新型服务渠道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如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以及各类非现金支付；三是利用新型风险管理技术和管理理念技术推动普惠发展，如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征信、互联网保险等；四是创新金融产品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如一些机构依托互联网发售金融产品，如网络基金、个人智能理财等。上述各类数字普惠金融在我国均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主要得益于以下历史性机遇：

1.硬件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数字普惠金融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明显改善。互联网络和移动网络不断优化，终端设备大幅度增长，网络用户规模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近年来，我国通讯业基础设施大幅度改善，4G移动网络全面应用，智能手机用户规模快速扩张，用户成本逐步下降，为金融服务业利用数字技术提供金融服务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56亿人，网民手机上网使用率为92.5%，通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和电视接入互联网的比例分别为64.6%、38.5%、30.6%和21.1%，中国各地光纤网络覆盖家庭数超过50%，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7.2%，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1.7%。目前，我国所有农村地区移动信号已实现全覆盖。4G网络已经随着智能手机广泛普及，依托智能技术开发的手机银行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硬件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普及使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具有了良好的载体。

2.金融服务成本大幅度下降

互联网络和各种终端设施快速普及提升了用户的可触及性，同时由于数据传播的夸时空特点，使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成本大幅度下降。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下，受人口密度、地理条件等市场和自然资源条件影响，商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高、效率低，无法向长尾客户提供充足、有效的金融服务，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保证城市低收入者、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不得不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对金融机构实施激励。为了全面覆盖经营成本，一些金融机构对小额账户通常会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客观上限制了普惠金融发展。与传统模式不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不需要传统物理网点和成本高昂的专业化设备，日渐普及的信息终端不仅使在线提供金融服务成为现实可能，而且金融服务成本也大幅度下降。相关测算数据显示，手机银行业务成本是面对面处理业务所需成本的1/5左右，是网点和代理点成本的1/35。金融服务成本下降不仅减少了政府投入负担，也提升了服务提供商的积极性，直接推动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

3.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

征信服务是信贷类金融机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支撑。2006年以来，我国相关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整合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为信贷机构开展服务。但现实中，仍然有相当多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于空白状态，主要是城乡低收入者以及缺少信贷记录的小微企业，由于无法准确识别其信用风险偏好，金融机构通常难以向这些服务需求者提供合意的金融服务。数字技术有效的解决了传统征信模式下信息主体的信息盲区。基于互联网的数字化征信改变了传统征信依靠被动报送的模式，以在线活动产生的大数据为基础，一些潜在的征信服务提供者可以采集信息主体的多维数据，如个人网购信息、信用卡还款、互联网理财、租房信息、水电煤缴费、社交信息等，并以此为基础，加工成新型信用报告，有效弥补传统征信覆盖面不足和信息维度不足的缺陷，扩大征信覆盖范围，有效拓展各类金融机构潜在客户范围，如学生群体、个体户、蓝领工人、自由职业者等信用记录空白者。随着互联网征信机构数据处理能力不断增强，未来信用主体的信息内容将更加广泛，征信产品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用性也将明显增加，在推动互联网征信行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能大幅度提升信贷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4.数字普惠金融逐步得到消费者认同

数字普惠金融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金融消费者的认同。由于在线服务，数字普惠金融不仅面临系统安全性、产品适当性等问题，同时也面临消费者的认同，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近20年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年限不断增长，每十万人口中受高中和中专教育人口数量不断提升，居民对包括通讯和金融服务业在内的各种无形服务的接受程度不断提升，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特别是农村居民对非现金化金融服务的认同度提升，成为推动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当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

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金融的触达范围，当前我国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也存在一些障碍。

首先，互联网使用成本偏高。随着我国信息网络建设和“光纤入户”工程推进，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升，4G网络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居民互联网使用的普及范围在日渐扩大。但是和国际横向对比，当前我国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使用费偏高，对中低收入群体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获得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形成了现实制约。

其次，我国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教育和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从实践来看，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在国际上已经具备一定的先发实践优势，但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相对缺乏，城市居民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居民能有效获得数字金融服务，但数字普惠金融主要受众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农村用户、妇女等，而这部分用户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接受程度随着年龄代际向上迁移而逐步下降，阻碍了数字普惠金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拓展应用。

最后，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隐含的风险还没有充分揭示。以互联网财富管理、网络信贷、数字支付等为代表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提升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但是对其中潜在风险仍有待进一步揭示，使服务受众能准确把握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潜在风险。一些网络信贷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恶意侵犯普惠金融消费者，在有关媒体以及服务受众群体之间相互传播，降低了受众对数字普惠金融的信任程度，并对数字普惠金融推广应用形成了巨大障碍。

对我国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思考数字普惠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一方面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潜在不足受到诟病，并由此制约了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持久发展潜力。考虑到数字普惠金融对我国中西部地区、中低收入群体、偏远山区等弱势群体以及小微企业发展的巨大作用，可以判断，当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一些障碍不会成为制约我国未来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数字普惠金融将是我国金融服务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笔者认为，发展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仍不可或缺。

在整顿规范的基础上继续坚持适度监管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一直保持宽容、理性监管态度，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可以说，宽容、理性的监管政策是数字普惠金融近年来取得巨大发展成绩的重要因素。虽然去年以来个别业态出现了高风险平台和借款人的不良率爆发增长，个别平台甚至出现了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等欺诈行为，并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国务院指定人民银行联合十七部委对互联网金融有关业态开始进行整顿巩固，但整顿巩固本身并非政府目的所在。笔者认为，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市场培育和风险防范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有关业态的公平竞争，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然将是监管机构对未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态度，通过适度监管，去伪存真，使数字普惠金融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惠泽各类服务对象。

坚持以商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源起于我国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托数字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的金融服务。未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仍需要尊重金融服务供求双方主体的市场化决策。准确把握市场边界，既要避免对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微观领域过多干预，同时也不能放任一些具有道德风险的游戏参与者破坏市场行为，力争为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和数字普惠金融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

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数字普惠金融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长尾”客户。与正规金融客户相比，这些群体无论在金融知识、风险意识还是风险的承受能力都明显不足，一旦出现风险，涉及人数多，易出现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羊群效应”更为明显。因此，未来我国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要高度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要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特点，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时，设定专门篇幅和条款，严厉打击金融消费欺诈、虚假宣传和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等各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强化数字普惠金融的信息披露，让市场参与者及时、准确、充分获得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信息，提升市场参与者对数字普惠金融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内在风险的认知能力，依托优胜劣汰原则实现市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的自动出清。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权益救济渠道，尽可能降低合法权益受损者的利益损失。加快建立包括行政干预、行业自律组织仲裁、交易双方协商解决等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同时，鉴于数字普惠金融受众群体的特殊性，我国司法部门应优化诉讼程序，允许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提升市场参与方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司法威慑力。

进一步完善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

固定和移动网络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载体。当前网络互联互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中低收入群体、边远地区居民等弱势群体脱贫致富的重要渠道，为提升网络普及率，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公开招标、价格管制等方式，推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农村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和边远地区农村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网络服务，并鼓励移动网络服务商免费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低成本应用终端，增强中低收入群体触网能力。根据地区差异，拓展移动金融应用范围。通过现场讲解、现场注册、现场指导、媒体宣传等方式，培养中低收入群体和边远地区居民使用移动金融工具的习惯，如在网络通信基础较好的农牧区推广手机银行业务，扩大移动支付应用范围，并在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逐步推广非现金支付，提升其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获得性。

本文刊于《清华金融评论》2016年12月刊 

编辑：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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