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吴卫星、魏丽：消费金融的良性发展和监管"  ><p>
			标题：吴卫星、魏丽：消费金融的良性发展和监管<br/>
			时间：2018年1月17日 (上午10:28)<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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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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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是消费金融未来有序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本文对消费金融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做出了一些基本判断，分析了目前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建议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思想，合理适度监管，保障消费金融良性发展。



中国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在急剧扩张。同时，伴随科技金融的发展，移动支付、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为消费金融行业创新发展注入动力，消费金融呈现了服务形态多元化、产品多场景化等特点。在消费金融特别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市场乱象问题也伴随而来，这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机构为实体经济服务是它的根本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新的时间节点，如何平衡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通过监管创造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金融生态圈良性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对消费金融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一些基本判断
消费金融近年的发展被认为是中国金融行业最大的风口，一方面消费金融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相契合；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居民家庭财富的积累，居民家庭金融需求给消费金融提供了机会。
首先，消费金融特别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为大量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更多金融选择，被认为是普惠金融的重要部分。以往商业银行业传统经营模式更多与大中型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针对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监管规则也能够使企业信用相关数据更加稳健可靠。但是，以居民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消费金融则给更多很难得到传统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了服务，提高了社会福利，同时也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挑战。
其次，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金融技术的创新。消费金融的服务人群特殊，他们往往单笔消费金额非常小，但涉及的人群数量巨大，同时每个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信息的广度和精确度与传统金融的服务对象相比都是不同层次的，所以引领了包括基于大数据的信用分析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技术的创新。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也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很便捷地进入消费信贷市场为其他人提供资金，他们也从中获得合理的高于银行存款收益率的回报。
消费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消费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的前提是培育一个包括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参与各方认可的并且政府合理监管的金融市场。在国内，随着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相应的问题也不断出现，而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对存在的问题有着清晰的认识。
从需求方的角度来看，现代金融体系纷繁复杂，而缺乏金融素养、缺少金融常识又是在消费金融服务对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随着消费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消费金融服务模式日益多样化，金融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与服务时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决策，其决策结果也往往对其效用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哈佛大学著名金融学家、美国金融学会前主席坎贝尔2012年在美国做的“全国金融能力研究”表明，美国28%的男士和44%的女士不具备基本的金融素养。在中国，金融素养的缺乏也是消费金融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我们利用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的消费金融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尽管金融素养高的家庭更多负债，但是过度负债的家庭更多是大量金融素养较低的家庭，他们并不能很好地进行金融决策而选择过度负债。若居民家庭缺少做出有效金融决策的能力，他们的错误决策会导致自身福利进一步降低。而坎贝尔的研究认为居民家庭往往在五个方面表现出金融决策能力的缺乏：第一，金融概念的缺乏。很多居民家庭缺乏最基本的概念，哪怕仅仅是如何判断单利和复利等金融决策所需要的基本计算能力。第二，无法很好地理解金融合约。第三，对金融历史无知。可能误以为短期所见的现象就是长期的规律。第四，对自身金融状况的无知。很多居民家庭无法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和财富做准确判断，导致过度负债等金融行为。第五，对激励、策略、均衡的无知。很多居民家庭往往无法对金融机构的宣传和推销做出正确的判断。
消费金融的供给方同样存在多项问题。第一，消费金融产品提供者往往利用消费者金融素养的缺乏，设计出几乎同样的产品但是不同的价格，人为造成了市场复杂化。第二，已有大量金融平台利用监管空白提供高风险消费金融服务，如一些现金贷公司缺少完善的产品设计和良好的财务框架，过度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消费者权益，甚至进行金融欺诈。而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第三，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金融机构提供前端成本较低但隐藏成本较高的金融产品，使得大量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利益损失。
消费金融市场运转不当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效果。很多学者研究发现，当相对贫穷的人做出非有效投资和引入高成本借贷时，他们的财富增长速度会比富有的人更慢，这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若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素养不足的消费者的不当决策行为提高自身利益，一方面可能毁坏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公众对金融机构以及监管者丧失信心。而信心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信心的崩溃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应注意到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消费金融市场中“多头贷”和“骗贷”现象也屡见不鲜。
监管作为市场失灵时的政府干预手段，对于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消费金融市场，有效的监管是消费金融有序、高效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的消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首先，目前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而在消费金融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保证业务有序开展、风险合理把控的基础。其次，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的保护还不够完善。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消费金融市场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目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仍然有待改进。
合理适度监管保障消费金融良性发展
中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在业务开展、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不断触碰监管的边界，创新和监管的矛盾时有发生，因此完善监管是消费金融未来有序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
首先，应当增加法定披露要求，规范机构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当前消费金融市场的供应主体不断增多，金融产品更为丰富，且产品需求者更多地向低收入和未接受相关教育的人群扩展。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需要确保金融部门避免过度冒险，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准确衡量风险并保持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防止过高风险的借贷行为，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完备的产品信息介绍和及时的风险强度提醒。除此之外，对金融产品的风险也应进行相应的控制，例如美国在《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中明确指出如果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两倍就会构成放高利贷罪，而且计算过程中需要将放贷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均计入利息，并且贷款机构要对借款人进行贷款信息的全面披露，包括贷款额度、还款规定、利息设定等等。当然，值得注意的是，除加强法定披露的要求，可能还需要金融消费者有较高的金融素养，否则很容易被有不良用心的机构利用各种宣传引诱。
其次，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相关金融常识教育。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渗透率。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教育是长效机制，而且成本很高，短期内是否能够起到效果是很难确认的。
再次，要针对金融创新的实质，对不同性质的创新分类监管。消费金融发展迅速，金融产品也不断创新，导致部分金融业务往往能够跳出传统的监管框架，在监管空白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运作。由此监管部门需要完善规章制度，填补监管漏洞，将消费金融创新纳入合规的机制框架内运行。2017年起，中国监管层已开始加强消费金融的监管。4月份，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点名整顿现金贷，要求现金贷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2017年6月，银监会、教育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的网贷业务。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个体网络借贷）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从开展原则、网络小贷清理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行为、完善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管理、加大违法违规处置力度、抓好落实等六个方面对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作出了全面部署。考虑到“消费贷”等场景交易模式风险较低并且有明确的资金去向，所以其监管模式与“现金贷”应加以区分。一些可能造成大面积金融消费者决策失误或者诱导性错误消费的高风险产品应该禁止，同时考虑到消费金融内涵广泛，且高度依赖场景交易，因此监管模式可以依据业务类型进行细化，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思想，不可一概而论。
（吴卫星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魏丽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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