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刘启滨：网络借贷标准化建设的思考及建议"  ><p>
			标题：刘启滨：网络借贷标准化建设的思考及建议<br/>
			时间：2018年11月16日 (下午7:10)<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27" title="查看封面专题中的全部文章" >封面专题</a>,  <a href="index-wap.php?cat=3473" title="查看封面专题-总60期中的全部文章" >封面专题-总60期</a>,  <a href="index-wap.php?cat=3470" title="查看总60期中的全部文章" >总60期</a>,  <a href="index-wap.php?cat=2" title="查看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中的全部文章"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a><br/>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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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隐藏了风险隐患。深入摸清网络借贷的风险分布状况，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成为重中之重。为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健康、规范发展，本文建议开展网络借贷标准化建设工作。



随着互联网普及和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和日益成熟，逐步形成校园贷、现金贷、担保贷、房产贷等多种网络借贷模式。网络借贷具有开户简单、交易便捷、涉及金额小、门槛低、网络覆盖面广等特点，填补了当前金融体系中对短、小、频、急的资金需求的市场空白，业务量呈现快速增长，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隐藏着较多风险，平台卷款跑路、数据倒卖、暴力催收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深入摸清网络借贷的风险分布状况，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成为重中之重。
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对网络借贷做了明确定义，包括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其中，P2P网络借贷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网络小额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实体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两者之间在业务范围、借款利率、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但网络借贷业务流程基本相似。
网络借贷行业标准化现状
网络借贷行业参与者除传统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还包括为其提供数据和场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产业链相关机构日益丰富，其标准化工作涉及行业多、业务场景复杂。截至目前，涉及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行政文件、标准规范已经陆续发布，但仍有很多空白需要关注。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分类指导，明确监管责任、基本业务规则，并要求建立存管、信批、信息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借贷行业红线“十三禁令”，限制借款金额上限。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分别对备案登记及后续登记工作给出相关指引，对网络借贷机构和商业银行义务及商业模式进行规定，对网络借贷机构信息披露内容及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并附了详细说明。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三方面。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合同要素》，标准定义并规范了27项借贷合同必备要素，包括合同信息、项目信息和合同条款三个方面。
此后，国家又陆续发布了多项网络信贷的专项整治行政文件，如风险专项整治、金融理财和广告清理、“校园贷”整治、“现金贷”整治等。
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8年7月底，P2P网络借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645家，相比6月底减少了218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4740家。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能出现风险问题，最终影响整个平台的经营乃至整个行业。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风险。
法律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主要在线上完成，整个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文件基本为电子形式，由于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易改动等特点，从而基于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形成的借贷关系将难以得到有效认定。同时，对于网络借贷合同的要素尚未形成规范性文本或者模板，关键要素的缺失同样会导致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信息安全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自建立起，由于其数据敏感性而不断遭受黑客攻击，导致数据丢失、损坏、被盗取等，客户信息大量泄露，从而严重影响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及借贷交易安全。其基础技术设施、网络安全设施及管理制度缺失或者风控能力不足将极大提升相关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信息核实不严格或者是借贷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对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还款能力调查不足，导致坏账出现。同时，由于各平台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金融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易产生借贷中介组织欺诈申贷的风险。对于借款人而言，信息不对称易导致多头借贷问题，由于个人偿还能力有限，向多方借贷必然蕴含着较高的风险。
网络借贷标准化建议
为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健康、规范发展，建议开展网络借贷标准化建设工作，以标准明确网络借贷相关机构、平台的评价机制，促进网络借贷产品、信息的真实、全面披露，特别是要抓紧构建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技术设施标准体系，降低整体信息安全风险。
建立网络借贷分类分级标准
目前，网络信贷平台及互联网小贷公司数量较多，但在运营能力、风险管理和股东实力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将网络借贷平台和互联网小贷公司分类进行规范，并根据资本补充能力、风险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分级标准界定。分级标准建立评级指标体系，涵盖经营稳健性指标、股东构成及行业类别指标、金融从业经验指标、风险管理能力指标、不良率水平指标等。
加快完善信息披露类标准建设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出台了个人网络借贷的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建议加大规范力度出台行业标准甚至是国家标准，使网络借贷平台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产品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平台自身基础设施及合规性的审计报告，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建立网络借贷平台共享数据标准
当前，网络借贷平台众多，形成无数个数据孤岛，不利于降低多头借贷、多头授信风险。建议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数据元标准，用于各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数据互通和共享。同时，基础数据元为后续的网络借贷统计指标标准体系的建立打下基础，也为基于大数据的风险分级控制提供标准化的数据供给。
加快完善网络借贷合同标准建设
当前，针对网络借贷合同已出台团体标准，建议发布规范借贷合同关键要素和内容的行业标准，要求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贷款人、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利率等贷款要素，提升标准影响力和公信力。同时，探索出台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技术规范，明确电子合同中的必要要素，增强法律效率，降低法律风险。
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技术标准体系
类比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的做法，出台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设施技术要求、检测规范、认证规范、现场检查要求等基础标准，逐步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技术标准体系。此外，对于网络信贷行业涉及的个人征信信息、交易信息、基本信息等信息保护标准急需建立。通过对技术基础设施的规范化要求，降低信息安全风险、信息泄露风险。
加快建设网络借贷贷后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建议出台行业统一的贷后管理规范，涵盖贷后检查、债款本息回收、不良贷款管理、信贷信息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内容。特别是贷后催收的问题，容易造成社会性风险，更应及早出台催收机构准入的行业规范，对各类良莠不齐的催收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起到审核和规范作用。
（刘启滨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本文编辑/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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