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中国没有“阿里银行”"  ><p>
			标题：中国没有“阿里银行”<br/>
			时间：2014年10月16日 (下午1:39)<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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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13856230965<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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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正式获准筹建。其中，因坚持纯网络模式而备受瞩目的浙江网商银行，由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蚂蚁小微”）、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
阿里巴巴集团上市的高潮尚未完全褪去，而浙江蚂蚁小微多少带有阿里巴巴的一些色彩，其法定代表人为阿里巴巴创始团队“十八罗汉”之一的彭蕾。于是，很多媒体在宣传报道这批民营银行时，不约而同地将筹建中的浙江网商银行称之为“阿里银行”。其实，这是一个大大的错误。
从三个方面看，我们都不能将筹建中的浙江网商银行等同于“阿里银行”（其与阿里之间的复杂关系，详见文末的“股权关联表”）：
首先，浙江蚂蚁小微与阿里巴巴集团是完全独立的两家公司。在浙江网商银行四个发起人中，浙江蚂蚁小微排在第一位，是网商银行筹建工作的牵头企业，对筹建工作以及以后的经营管理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浙江蚂蚁小微与阿里巴巴集团又是什么关系呢？
寻根溯源，浙江蚂蚁小微的前身，便是在支付宝控制权争夺战中被媒体挖掘出来的浙江阿里巴巴电商有限公司。这个独立于阿里巴巴集团之外的“浙江阿里”，成立于2000年10月，原由马云和谢世煌分别持股80%、20%。2011年，阿里巴巴集团主席马云未获董事会许可便把支付宝的控制权从阿里巴巴集团转到了“浙江阿里”。而近期的工商登记资料则显示，2014年6月11日“浙江阿里”更名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注册资本为12.29亿元，股东为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和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两家合伙制企业，分别持有浙江蚂蚁小微57.86%、41.14%的股份。君瀚投资的直接股东为马云，而陆兆禧、彭蕾等阿里资深高管合伙持有君澳投资。
由此可见，马云、陆兆禧、彭蕾等阿里高管以股权为纽带，通过两家合伙制企业控制了浙江蚂蚁小微，马云是浙江蚂蚁小微的实际控制人。但是，马云不等于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集团高管个人而不是阿里巴巴集团本身控制浙江蚂蚁小微，在法律上阿里巴巴集团与浙江蚂蚁小微并无直接关联。阿里巴巴集团不是浙江蚂蚁小微的股东，更不是浙江网商银行的发起人和将来的股东。
事实上，在美国上市的“BABA”，主要包括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天猫、聚划算等电商基础交易平台，以及为这些电商交易平台提供专门技术服务的阿里云公司。需要注意的是，浙江蚂蚁小微和浙江菜鸟物流等均不包含在上市资产之列。
其次，阿里巴巴和浙江蚂蚁小微没有也不能控股浙江网商银行。不管怎么说，浙江蚂蚁小微与阿里巴巴集团还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如果它绝对控股了浙江网商银行，那么将浙江网商银行称之为“阿里银行”也不算太过分。但问题是，浙江蚂蚁小微在浙江网商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仅为30%，而且这已经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浙江蚂蚁小微现在是浙江网商银行的第一发起人，以后充其量是第一大股东，完全谈不上绝对控股。
那么，浙江蚂蚁小微能否做到相对控股或控制呢？浙江网商银行尚未成立，我们还难以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但从监管部门在股权设计上的一些安排，我们观察到一些端倪。应该说，银监会批复筹建的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股权都相对集中，共同发起人仅2-4家，而第一家由民营资本控制的中国民生银行1996年成立时有59个发起人。尽管如此，在这5家民营银行筹建中，作为“带头大哥”的第一发起人力量并不强，其他发起人反而占到相对较高的比例。而在浙江民商银行中，这个现象显得尤为明显。从银监会批复文件可以看，浙江网商银行共有4个发起人，而其他4家中，有3家的发起人皆为2个，1家为3个； 除第一发起人外，浙江网商银行3个其他发起人合计持股高达59％，而其他4家中，其他发起人合计持股最高的才40%。
这里传递出的信号可能是，决策部门并不希望第一发起人浙江蚂蚁小微的角色在浙江网商银行中过于强势。除浙江蚂蚁小微有着阿里巴巴集团背景之外，其他3个发起人的背后分别是上海复星集团、万向集团和中国银泰投资，也都是声势显赫的民营企业。这样的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发挥上海复星等次大股东的作用，形成对第一大股东浙江蚂蚁小微的有效制衡。
再次，浙江网商银行与相关企业的关联交易问题需谨慎处理。很多人认为：浙江网商银行将背靠阿里巴巴集团这棵大树，充分共享阿里巴巴十五年来所积累的客户资源与交易数据，为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淘宝天猫、支付宝等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也将从网商银行获得更便捷、低廉的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支持，融资问题迎刃而解。
这样的期望，目前看起来还是一种奢望。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阿里巴巴集团、浙江网商银行、浙江蚂蚁小微是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虽然后两者之间有股权联系，加强合作无可厚非，但需要解决好关联交易和利益分配等问题；第二，网商银行的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服务阿里平台上的客户，也不意味着为这些客户提供比其他客户更优惠的条件。阿里巴巴集团发出的新闻稿表明：“网商银行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和工具，全网络化营运，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高金融服务，提供有网络特色、适合网络操作、结构相对简单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这里的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集团范围。
事实上，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是要受到严格限制和监管的。2004年5月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此外，部分关联交易行为是被禁止的，如：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等。作为商业银行，正式成立之后，浙江网商银行也将受到上述办法的约束。
综上所述，从相互关系看，浙江网商银行的第一发起人浙江蚂蚁小微完全独立于阿里巴巴集团；从股权结构看，浙江蚂蚁小微并没有控股浙江网商银行；从经营管理看，浙江网商银行与阿里巴巴集团和浙江蚂蚁小微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浙江网商银行就是浙江网商银行，它是一家全新的民营银行，而不是阿里银行。
而且，银行和股东作为独立的主体，相互之间的行为应该有明确的区隔。下一步，民营银行应构筑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科学的决策程序，尤其是要杜绝“内部人控制”问题，防范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风险过度集中。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获准筹建，显示了决策层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准入的信心和决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营银行可以是某一个人的私家银行，民营银行可任由某一企业随意操纵。
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把中国民营银行的希望，寄托于某个企业或某个个人身上。中国金融业需要“鲇鱼”，需要改革与创新，但这不是一两句豪言壮语就能轻易实现的。民营银行的发展和壮大，应主要依靠从业者的智慧和辛劳，依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靠中国经济的持续成长。媒体和公众也要收拾起对阿里巴巴或其他民营企业的错觉和崇拜，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上来，集中于民营银行的体制与机制上来。
请记住：中国没有阿里银行，浙江只有网商银行。

（作者简介：零售银行观察者、兼职财经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新浪财经、新华网专栏作家，新浪微博：@东行归来，微信：65396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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