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再次细化 产品投资范围明确 | 财富管理"  ><p>
			标题：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再次细化 产品投资范围明确 &#124; 财富管理<br/>
			时间：2020年9月15日 (上午8:50)<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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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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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近日研究制定并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个细则，保险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再次细化，监管政策的针对性提高。 2018年，多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后（简称“资管新规”），各细分领域的资管产品纷纷开始制定相关配套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其中，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鉴于此，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5月1日起，《产品办法》正式实施，但由于《产品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银保监会近日又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个细则，以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产品办法》中明确将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银保监会表示，三个细则针对不同类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对“资管新规”和《产品办法》有关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对三类产品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资产管理行业公平良性竞争环境，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细则要点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明确投资范围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产品比较接近于公募基金，但属私募性质。其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近年来发展较快，截至6月末，组合类产品规模1.98万亿元。《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明确了产品的投资范围，其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值得注意的是，组合类产品可以面向合格自然人发售，这也是三大类保险资管产品中唯一可以面向自然人发售的产品。细则中要求，要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新华资产总裁张弛表示，目前高净值人群面临着理财难的共同问题。多数人会选择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或者投资股市。银行存款收益率低，理财产品众多但良莠不齐，个人投资者难以从中挑选到合适的产品；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可以面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意味着保险资管产品拥有了高净值人群代表的财富管理市场这个值得开垦的“蓝海”。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资金投向拓宽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特性，比较接近大资管领域的信托计划，是保险资金在非标领域的重点投资品种。截至6月末，债权投资计划规模为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统一了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适当拓宽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上述比例为20%。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保险资金期限较长，安全性要求较高，此修改允许保险资金更多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是一种突破。这扩展了实体企业获得短期资金的渠道，减轻了流动性风险，也对险资的风险管控和投资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金融的几项功能中，保险在风险管理、支持扩大再生产和参与公司治理上有较强作用，此修订有助于开发流动性支持的作用。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设置产品投资比例要求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权计划业务是保险资管的新兴领域，截至今年6月规模为0.13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适当拓展了投资范围，增加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同时，细则还设置了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此外，还明确了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细则的制定对保险资管产品发展有何影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张弛看来，保险资管机构应进一步夯实各项能力并丰富产品体系，以应对未来的竞争。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信息、历史业绩公开透明，有可信度，可以与银行理财产品、其他私募资管计划等在同一标准上进行比较和竞争。另外，保险资管公司多年管理保险资金的经验可以准确把握资金负债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在大类资产配置等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三是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本文编辑：秦婷

[1] http://www.thfr.com.cn/wp-content/uploads/2020/06/12.jpg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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