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孙天琦：绝不允许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存款市场 | 银行与信贷"  ><p>
			标题：孙天琦：绝不允许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存款市场 &#124; 银行与信贷<br/>
			时间：2021年1月18日 (上午9:39)<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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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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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对此表示，金融业务必须坚持持牌经营，储蓄存款与理财、基金等风险投资产品存在本质区别，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任何以金融创新名义开展的存款业务必须依法依规并全面纳入监管。绝不允许违法违规行为扰乱银行负债端，扰乱存款市场。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业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通知》的印发实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对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孙天琦对此提出了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个人存款产品七大风险隐患。 一是互联网平台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开展代办储蓄业务。该模式下，平台不仅集中展示存款产品信息，还为客户提供了购买接口，强势平台甚至限制客户在银行自有线上渠道查询和管理相关账户和存款，只允许在平台操作。这种模式事实上使平台未经批准开展了代办储蓄业务，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二是地方法人银行突破经营的区域限制，异化为全国性银行。借助大平台的品牌和流量优势，地方法人银行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有的第三方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的73%，偏离了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经营定位。大多数平台可以支持存款销售区域定位功能，却未利用该技术识别客户与银行经营区域的匹配性，个别平台为逃避监管，甚至刻意屏蔽北京、上海等监管力量强的重点区域。 三是违反存款计结息规定，扰乱利率市场秩序，推升银行资金成本。部分银行通过缩短付息周期（如5年定期存款每3个月付息，利率达4.1%）、直接或间接现金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突破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上限。一些平台对存款产品“集中比价—竞价”，以利率高低进行集中展示，进而导致流量的差异，加剧了银行间竞价揽储的行为，推升中小银行资金成本。 四是滥用存款保险兜底机制，在存款市场恶意竞争，暗示“零风险、高收益”。互联网平台注意到50万元限额内“存款刚兑”（受存款保险保障），就开始与银行合作“卖存款”。正因如此，平台销售的存款都会在显要位置强调受到存款保险全额保障。在这种“零风险”宣传下，消费者倾向于简单根据利率高低选择产品，使得本应根据机构区位、类型、规模、风险等因素形成的利率溢价机制受到歪曲。 五是高息揽储必然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导致资产端风险增加，中小银行脆弱性提高。一些中小银行以高利率在平台揽储，并支付“导流费”，进一步推升负债端资金成本，刺激银行寻求高收益资产，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长期看，资产质量和经营管理能力面临考验。 六是增加了中小银行流动性隐患。第三方平台存款具有开放性、利率敏感性高、异地客户为主、客户粘性低等特征，稳定性远低于线下，其全额计入个人存款，导致部分流动性指标高估，不能真实反映流动性状况。声誉风险的影响也进一步强化，一旦银行或平台出现负面舆情并在网络传播，极易导致“存款搬家”。 七是账户管理、资金出入等方面存在合规风险。中小银行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与异地存款人开展远程交易，存款人的实名认证、尽职调查等均不同于线下，中小银行自身的技术能力又不足以支持业务的持续监测，在账户管理、资金出入等方面存在合规风险，并可能触犯反洗钱有关规定。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参与存款资金支付的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客户协议授权或违规构造代收场景等问题，需予以关注。 孙天琦指出，《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金融业务必须坚持持牌经营，储蓄存款与理财、基金等风险投资产品存在本质区别，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任何以金融创新名义开展的存款业务必须依法依规并全面纳入监管。绝不允许违法违规行为扰乱银行负债端，扰乱存款市场。  END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编辑：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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