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你的个人信息，安全吗？"  ><p>
			标题：你的个人信息，安全吗？<br/>
			时间：2021年7月20日 (上午8:58)<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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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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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无序使用，不仅会引发信息滥用乱想，损害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也会阻碍个人信息的良性流通共享，破坏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影响整体经济的发展节奏。

周末我兴冲冲的寄快递，准备将一瓶好酒从北京快递给杭州的好友。快递小哥让我报身份证号，瞬间我犹豫了。把身份证告诉快递公司，这安全吗？1&#124;个人信息被滥用，你碰到过吗？

这年头，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就有朋友接到过骗子的电话，对方竟然清楚的知道他的身份证以及各种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到底是如何泄露出去的，我们不得而知。 尽管担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但在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提供包括身份证在内的各类信息，比如办理银行业务、证券登记开户、买机票火车票、买房租房、寄送快递的时候。 因此，我们的个人信息，就被共享了出去，有些经过了我们的允许，有些我们根本一无所知。2&#124;共享债务信息，有哪些作用？

共享的信息里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信息。而共享这个信息，是征信业务区别于其他信息服务领域的主要特征。

 征信机构通过债务信息共享机制，来判断债务人的融资能力。与此同时，信息主体（个人）通过提供自身的部分信息，获得在信贷、就业等领域的相关权益。 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主要体现在两类信息上，一是个人在金融、商品交易等领域的历史负债记录，二是判断其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信息，比如房贷、车贷和贷款担保等金融负债信息。 而一个国家的征信体系，主要有三大作用：一是协助房贷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提升信贷管理决策水平；二是有助于规范借款人行为；三是在宏观政策制定，以及在监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124;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存在矛盾？

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共享，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既对立又统一。个人既有隐私不受侵犯的需求，也有通过让渡和共享信息，来获取信贷机会的诉求。

只有在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有条件的限制让渡共享，才能实现这两个需求。4&#124;个人信息保护，国外怎么做？

在欧洲，个人信息保护采用统一立法方式，强调个人对信息的主要决定权利。采用比较严格的保护标准和信息处理原则。

 在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分散立法为主，主要体现信息流动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 从全球角度看，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共识，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是公开透明规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征信机构的透明化，也就是说，信息主体可以了解到本国征信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第二，征信业务透明化，也就是说，征信机构需要披露信息采集的目的、范围、来源、处理规则和流程等情况，让信息主体心中有数。 二是信息限制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信息采集和使用目的要有明确的限制范围；第二，信息采集要有相关性、必要性，同时要进行最小化处理；第三，信息采集和查询要得到同意授权；第四，负面信息要限制展示。 三是数据质量规则。也就是说，征信系统要采取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是安全保护规则。征信机构要确保数据安全，避免数据丢失，滥用等情况的发生。 五是责任担当规则。征信机构要担当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责任。 六是个人权利保护规则。这主要指的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的同意权、查询权、异议权、纠错权、救济权等。 5&#124;征信领域个人信息，我国如何保护？

我国征信领域个人信息采用“双保护模式”。

首先，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刑法和民商法为总体框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其次，征信领域目前已建立了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统领，多部部门规章为辅助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制度体系。 即便如此，我国在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加强、完善。 1. 推动立法建设，完善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举措。比如，对于信息收集使用的同意和授权要求，实际情况是，信息收集、使用者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方式，取得用户同意。 通过恶意软件，甚至非法买卖等方式获得信息，这些行为使得个人的“知情同意”原则受到严重弱化，因此有必要修订完善相关授权条款。 2. 建立配套措施，强化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力度。 监管机构应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出台配套规章，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具体要求。 一是目的特定要求。二是知情权要求。三是同意授权要求。四是查询权要求。五是救济权要求。 3. 加强监管力度，落实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是征信监管的核心要义。 一是依法合规开展征信监管业务。二是根据国家即将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新规章要求，规范个人信息在征信领域的依法合规使用。三是适时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破坏征信市场信息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在大数据产业、云计算经济发展蒸蒸日上的同时，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可以说是迫在眉睫。本文改编自：《清华金融评论》2021年第2期杂志文章“我国征信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双保护机制”，作者：张子红、王晶晶。本文编辑：王茅



[1] http://www.thfr.com.cn/wp-content/uploads/2021/05/273515264148356503-1.jpg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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