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廖理、高善文：规范影子银行应平衡创新与监管"  ><p>
			标题：廖理、高善文：规范影子银行应平衡创新与监管<br/>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下午7:14)<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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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经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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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传统商业银行，还是所谓影子银行，均有一个共同的本质——天生的逐利性。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是共生竞争者。

2007年保罗·麦卡利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的概念，“有银行之实却无银行之名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一个概念的形成，一般都是事后的总结归纳。美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其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1933年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它将投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分开，商业银行无法涉足高利润率的资产管理和投行业务。

到了20世纪70年代，金融脱媒和放松管制相伴而生，极大地鼓励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一方面投资银行不断创新业务，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使其与商业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另一方面，传统商业银行为了确保竞争优势，不断游说监管部门放松对商业银行的管制，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彻底废除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使商业银行得以突破传统模式，加入到了疯狂增长的影子银行业务中来。在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下，影子银行体系逐渐孕育并且愈发壮大，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最终爆发了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进而产生了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我国银行体系，乃至于影子银行体系，之所以具有信贷扩张或类信贷扩张冲动，是正常资金供应相对疲软与实体经济资金需求相对旺盛之间的矛盾所致。过高资本充足率、过高存款准备金率以及较低贷存比这种“两高一低”的严格考核，以及数量化管理的信贷政策，约束了商业银行的正常业务扩张，扭曲了资金供求关系，过严过细的监管和体外资金的高息，激励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或合作或独立地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美国的影子银行是过度资产证券化，而中国的影子银行，其核心是信贷扩张冲动，是比较原始的银行表内往表外转移的借贷活动，并且从银行又逐步蔓延到诸如信托、证券、保险、第三方理财、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新型网络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各类平台的金融活动中去。纵观我国影子银行，虽与美国影子银行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是一样的，都发挥了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的作用，具有规避监管、从事监管套利以及孕育高系统性风险的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它还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脆弱性和传染性，如果不受监管，极易引发金融系统性危机。正是认识到了这种风险，美国2010年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建立的金融监管新框架，填补了美国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空白。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107号文”）。107号文指出要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的原则，强调要“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但是这份文件对影子银行的规范更多是原则性的顶层设计，不仅没明确给出影子银行的定义、风险究竟在什么地方，而且缺乏具体“怎么管”的操作细则。在2014年4月2日本刊举办的道口形势分析会上，专家提出了诸如取消贷存比、打破刚性兑付等针对影子银行治理的具体措施。

5月16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俗称“127号文”）,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对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提出明确要求；并且对买入返售和非标业务作出限制。例如，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现有同业类信贷非标业务要计入同业投资，并承担相应的拨备和资本计提成本。127号文的出台，体现了“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这些措施的实施，基本上控制了金融同业业务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影子银行的发展。

创新和风险如影随形，适度创新能激发市场活力，过度创新将孕育危机。正是认清了这一点，美国金融监管可谓是创新和管制之间的一把“标尺”：1933年大萧条之后监管从严，1975年佣金自由化、1986年利率市场化以及1999年废除分业经营，监管从严到松，市场活力激发，但风险暗中累积，2001年《萨班斯法案》则表明，监管再度从严，2007年次贷危机则延续严格监管，直到2012年JOBS法案颁布，又转向鼓励创新，放松监管。

监管的难点在于金融创新永远前置于金融监管，同时全面强化金融监管可能会降低金融体系的效率，并且监管过严过细，本身会带来更多的监管漏洞，为金融创新规避监管留下更多空间。到底是放松监管，赋予市场更多的话语权，还是加强监管，将影子银行纳入严格监管范围之内，对于中国而言，目前亟需多方考量、仔细规划。市场化一定是灵丹妙药吗？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之后，会不会产生影子银行的影子银行？这些问题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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