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推动金融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银行与信贷"  ><p>
			标题：推动金融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124;银行与信贷<br/>
			时间：2021年12月8日 (上午11:12)<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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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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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党委委员、副研究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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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党委委员、副研究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张伟在《中国银行保险报》撰文，对《指导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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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党委委员、副研究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张伟在《中国银行保险报》撰文，对《指导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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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业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科技自立自强发展的20条意见，从灵活利率体系、鼓励科技企业直接融资等方面提出解决科技企业融资约束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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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推动银行业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助力科技企业突破融资约束，构建起多层次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完善金融有效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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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建立银行业科技金融的产品和服务机制，助力解决关键技术“卡脖子”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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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我国银行业资产占金融资产的90%以上，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只有充分发挥我国银行业作用，才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到科技创新领域，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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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积极助力科技创新，也有利于实现自身经营布局与科技产业协同推进，让金融服务与产业升级协调发展。近年来，随着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数字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银行业依靠利差传统盈利的模式受到冲击和挑战，银行业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可以将自身转型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助力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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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而上探索银行业支持科技创新的投融资体系，助力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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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原则，与科创企业存在的高风险特征存在天然矛盾。这种矛盾不仅抬高了科创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难度，也积累了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进而对科技企业构成了融资约束。《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突破这一短板，让银行业支持科技创新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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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探索“贷款+外部直投”业务新模式，推动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贷款+外部直投”将加强银行机构与外部机构的互利合作，实现贷款、投资联动，建立起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机制，平衡好双方收益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以科技创新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贷款业务做大，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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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因银行更具有信息优势，通过直接采取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能更有效率地解决科技企业信贷约束难题。如果与银行保持长期信贷关系，也有助于提高科技企业创新积极性。整体而言，上述模式将有助于解决初创型科技企业、未上市科技创新企业因发展不确定性、轻资产、高风险、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前景不确定、行业整体技术进步快等特点带来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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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指导意见》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这将有助于银行业落实主体责任，服务于各成长阶段的科技企业，通过投资企业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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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能持续鼓励银行业建立健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这对逐渐提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进而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意义重大。《指导意见》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随着资管新规实施过渡期结束，这一措施将更利于实现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有力结合，助力科技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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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出台还仅是第一步。要保证《指导意见》真正落地，让科技企业融资更为直接和畅通，更多还要在平衡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依靠银行业自身的践行、监管部门强力引导，以及各级政府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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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平衡好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一方面，银行业要发挥好扶持、引导和监督作用，健全服务体系，加强金融支持。银行业要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完善考核体制机制等方式加大对科技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另一方面，银行业要提升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动态监测与分析评价，做好资产评估和风险防范，适时对科技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引导，平衡好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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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持续引导，不断完善对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能力。一方面，银行业要研究科技企业融资特点、融资需求和风控机制，提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另一方面，银行业要不断推动金融创新与服务，探索建立一套更为成熟的金融服务模式，针对科技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生命周期具有差异化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搭建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生态圈，为科技企业提供更为专业、优质、高效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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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借助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银行业在服务科技创新过程中，要借助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手段，加大科技企业数据整合，增加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科技企业信用评价模型，从而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拓展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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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孙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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