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挑战与思考"  ><p>
			标题：中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挑战与思考<br/>
			时间：2014年10月27日 (下午4:54)<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5" title="查看消息汇中的全部文章" >消息汇</a><br/>
            标签：<a href="index-wap.php?tag=%e9%87%91%e8%9e%8d%e6%9d%83%e7%9b%8a%e4%bf%9d%e6%8a%a4">金融权益保护</a><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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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越来越多的监管者和学者开始关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美国、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陆续修改法律，并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适应新形势下金融消费者保护要求。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值得我国新型金融市场学习和研究。
我国历来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更是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11年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属于一种分业监管下的“内双峰”保护模式，标志着中国在分业监管格局下开始逐步探索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以此为契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平稳起步并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
正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格局的转型升级与金融业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从业机构快速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在这种背景下，当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正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第一，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冲突与挑战。审慎监管更多的是强调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监管者更重视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忽略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行为监管则强调从金融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重视对金融产品的直接干预与产品信息披露的质量。
当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监管，尤其是对商业银行及金融控股集团等机构的监管仍然偏向于审慎监管，重机构而轻消费者，对金融行为、金融功能的监管依然处于懵懂状态。因此，在下一步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如何真正地厘清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与外延，更好地平衡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关系，更有效地针对金融机构的行为、产品进行监管与干预，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第二，监管空隙带来的冲突与挑战。目前，“一行三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均在各自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是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尤其是随着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业态的蓬勃发展，对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信息共享、监管效率等多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例如购买各类“宝宝”产品的金融消费者一旦发生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问题，涉及第三方支付、投资基金甚至保险理财等多行业的金融机构，目前仍然缺乏统一、透明的机制来规范这些金融行为，消费者也不清楚具体要找哪个部门来进行维权，容易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
第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金融创新的冲突与挑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并不天然压抑金融创新，良好适度的金融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市场效率，扩大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受众面，如移动金融业务、农村“三权一房”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对于破解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起到极好的作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重点防范如次贷危机前的信用违约互换（CDS）的次方等徒增融资成本、令人头晕目眩的所谓创新产品，其复杂的结构、封闭的产品信息极有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第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量不足和日益增长的保护需求的冲突与挑战。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量仍显不足，难以完全满足消费者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日益增长的客观需要。这种不足不仅仅体现在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规模、人员数量等硬条件上，也体现在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对金融风险的判断、对金融纠纷的调解等业务处理“软实力”上。
形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为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我国金融业协调稳定发展，有必要借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完善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形成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各金融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第一，要综合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一般消费者，难以解决专业性比较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关于存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从金融监管的角度予以规定，而非正面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我们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经验，尊重金融规律，遵循金融特点，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和立法建设。
第二，要积极探索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切实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例如，“一行三会”均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流、协调机制，以及对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责任追究中涉及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共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此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一般消费者保护具有一定的共性，还要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以及消费者协会、金融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的配合与帮助。
第三，要努力探索和创新适合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模式。在充分吸收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良好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担当起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此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全局和宏观的角度协调促进整个金融行业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制建设，为更好地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提供良好环境。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文章转自《清华金融评论》，有删节，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作者：焦瑾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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