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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河南村镇银行取款难的法律打开方式 &#124; 银行与信贷<br/>
			时间：2022年6月20日 (上午8:48)<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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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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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任泽宇

追本溯源，从法律本身直击地方金融风险，直面取款难的法律问题与解决应对路径，或许是寻求金融稳定与风险化解的更好方式。

本文建议，为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应该严格限制银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家数，比如不超过两家银行，严格杜绝资本的外溢与交叉；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刻不容缓，尤其是对于中间通道的责任明晰与连带责任把握。

这几天，随着郑州赋红码的持续发酵，身边的法律学者从行政法、信息保护等方面做了很多解读与分析。鉴于赋红码本身是应对储户取款难的衍生性问题，换言之，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是由于储户取款困难解决不当导致的次生问题。

如果我们追本溯源，从法律本身直击地方金融风险，直面取款难的法律问题与解决应对路径，或许是寻求金融稳定与风险化解的更好方式。毕竟从动态成本收益角度，解决一个问题比掩盖问题更应该是理性人的选择，也更体现地方政府的有为与担当。

相信不在此次暴雷村镇银行存款的朋友看到四月份爆出的取款难新闻可能像我一样，很难想象立足本地、服务三农的河南村镇银行何时有了这么大的影响力，可以让远在广东、上海等地坐拥良好投资机会的储户克服重重交易成本前来存款，又是怎么办理面签、开卡，然后把钱存入柜台的。（毕竟办过一类卡开卡面签手续的朋友都知道开卡程序的严谨复杂）

昨天，主要央媒的公众号均发布了《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就个别村镇银行有关问题作出回应》，从官方的报道入手，我们可以解读出此次应对储户取款难的难点与困境：

1.   钱去哪了？根据昨日河南当地的回应：“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先前中小银行的经营问题很多是由于大股东的关联贷款掏空，相信这次也会存在这个问题。但这次的线上交易系统问题警示我们还有更严重的一种潜在可能，即储户的存款“不翼而飞”。自2020年底，监管先后叫停了互联网平台存款与地方法人银行收取异地存款，防止通过较高利率吸纳不属于本身地域服务范围内的储，造成高资金成本下的银行风险与期限错配问题加剧。今年暴雷的村镇银行网上存款很有可能就是先前的存量或是违规吸纳的互联网存款。

我们要问：通过第三方平台导入的存款流量，是否进入了村镇银行的存款账户？还是以存款的名义进行了非法理财的运营？抑或在远程客户的手机端显示了存款余额，但是在银行端根本没有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进而逃脱监管的审查，更没有缴纳相应的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而是进了实际控制大股东的账外账成了低成本的融资来源？如此一来，呼应到官媒提到的新财富集团犯罪事实，《刑法》第187条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是目前最有可能适用的犯罪事实适用条款（亦有可能存在贷款诈骗罪等问题）。

2.   之所以河南当地解决储户取款难很困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自认为是高利率存款的储户，其资金很有可能没有进银行存款大帐而导致不能受到存款保险最高50万人民偿付的保护。存款保险被认为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有效方式，可以有效防止金融挤兑，分散储户风险，有效维护金融秩序。现在据估计河南村镇银行有三四百亿规模的“存款”规模，尽快查清多少是纳入银行的账目成为受到存款保险保护的存款是当地银行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而这可能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本地储户与互联网“储户”的区别对待。

3.   解决措施。按照刚颁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我们强调和坚持金融机构的积极自救与化险义务，对于处于困境的被处置机构，提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综合网络财经资料的股权分析，我们知道分散股权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就是新财富集团，因此出于“追首恶”也应该控制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资产；其次，作为“名义”大股东的许昌农商行虽然持股比例低于民营资本综总和，但也难辞其咎，互联网端百姓愿意存款异地村镇银行的一个隐性原因就是银行发起人的国资背景与背书，其本身也会影响储户的风险感知与利率定价；未积极参与到村镇银行的管理运营本身也可能构成股东监督缺位。

4.   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外溢性，因此《金融稳定法》（草案）通过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调地方政府的属地与维稳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业务监管责任以稳定预期，实现条块合力，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工商业企业经营的掌握，公安力量的调查侦办，结合银行金融业务监管部门的专业监管与风险防控，可以有效从系统层面纠正与处置风险，河南此次的应对也是一个央地（当地政府与银保监局）合作尝试化解属地金融风险很好的窗口和机会。

5.   关于金融监管未来的一些建议：为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应该严格限制银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家数，比如不超过两家银行，严格杜绝资本的外溢与交叉；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刻不容缓，尤其是对于中间通道的责任明晰与连带责任把握。

6.   对于遭遇取款难的储户，要抓紧响应政府的资金与信息登记，保证债权人利益；保留好购买“存款”时候的银行宣传广告和第三方平台的存款推广宣传材料，固定证据；在法律上得到存款性质的支持和承认，即使不能获得存款保险的赔偿，也可以从股东追偿中得到资金偿付与合法权利维护。



[1] http://www.thfr.com.cn/wp-content/uploads/2022/04/21.jpg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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