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中国央行拟发文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 央行与货币"  ><p>
			标题：中国央行拟发文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124; 央行与货币<br/>
			时间：2022年9月1日 (上午8:45)<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22" title="查看评金融中的全部文章" >评金融</a>,  <a href="index-wap.php?cat=1" title="查看首页中的全部文章" >首页</a><br/>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br/>
             [1]
导语：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人民银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8月30日消息，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等规定，人民银行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经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方式。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既要开展本级关联交易管理，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满足相应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定，还应从集团整体、跨行业、跨机构视角，对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以促进金融控股集团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等原则。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人民银行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认定和穿透识别。二是关联交易应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确保交易条件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三是开展关联交易应公开透明，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利益相关方了解集团的业务运作，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应维护附属机构的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定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范围。《办法》明确了本级关联方的最小合理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银行均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二是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受人民银行监管，后者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按照管理目标不同，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以便于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办法》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三是提出内部管理总体要求。在管理制度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复杂程度，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治理架构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岗，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 险控制，维护关联方清单。此外，《办法》还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定价、审计和内部问责提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审慎设置关联交易限额，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从事禁止性行为。
四是分类提出关联交易管理具体要求。针对本级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建立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内部审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针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督促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且未受监管实体的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性。针对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机构之间的依赖关系以及风险传染性等。针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等。
五是强化报告和披露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信息，向人民银行报告本级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按季报送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综合分析评估报告。为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提高集团运作的透明度。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及时共享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在必要时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股东和中介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办法》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
本文编辑/孙世选

[1] http://www.thfr.com.cn/wp-content/uploads/2022/07/7.jpg            <br/>	
            <span class="stamp">上一篇：</span><a href="index-wap.php?p=94555">从巴菲特减持比亚迪，看我们如何从中学以致用？｜资本市场</a><br/>            <span class="stamp">下一篇：</span><a href="index-wap.php?p=94551">财政部发布《2022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宏观经济</a><br/>    
                        
			</p></card></wml>